來源:大律師網
導讀:在我國,對于勞動争議而言,需要先經過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處理,也就是先經過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才能提起勞動訴訟。小編今天帶大家來了解一下勞動仲裁的相關内容。
申請勞動仲裁的條件有哪些?
一、用人單位與本單位勞動者之間,因與勞動有關的權利、義務、問題引起的糾紛,雙方當事人均可申請仲裁。
二、當事人為中央和市屬合資、中外合資及外商獨資企業或所屬職工,發生勞動争議應到北京市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三、當事人與國有、集體、個體、聯營、股份制和鄉鎮企業之間發生的勞動争議,或機關、事業單位、群衆團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争議,應到該單位(工商登記注冊地)所在的區縣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四、勞動仲裁部門受理以下勞動争議: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争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規定的争議;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争議;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争議。
五、當事人申請仲裁須自勞動争議發生之日起60日内到勞動仲裁部門領取、填寫、并提交申訴書。
六、申訴書要用鋼筆填寫,一式兩份,要寫明争議時間、事實和理由。并注明填寫日期、本人通信地址,字迹工整、文字簡練。
七、勞動争議立案後,當事人應積極配合仲裁部門的審理工作,及時遞交有關材料,按時出庭,并對各自所提問題負有舉出證據的責任。
八、雙方當事人均可委托1-2名律師或其他人參加仲裁活動,但需先向仲裁部門提交由當事人簽名、蓋章并明确委托權限的委托書。
九、雙方當事人得知立案後,均需預交仲裁費。仲裁費包括受理費和處理費,結案後仲裁委員會會視案情本着多退少補的原則,按實際開支收取費用。仲裁費由敗訴方負擔。調解或雙方部分敗訴的争議,由仲裁委員會決定雙方各自分擔仲裁費數額。
十、經仲裁委員會調解處理的勞動争議,其調解書與裁決書均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須認真如期執行。逾期一方不履行調解内容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十一、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的人民法院起訴,期滿雙方均未起訴的,須按期執行裁決内容,否則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十二、經辦總時限:60天
十三、設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十四、條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争議處理條例》
十五、收費項目名稱:受理費、處理費(統稱申訴費)
十六、收費依據:
勞動合同鑒證和勞動争議仲裁收費及使用範圍暫行辦法(勞動部、财政部、國家物價局1989年4月1日印發)
勞動仲裁權的與人事仲裁的區别是什麼?
一、受案範圍不同。人事争議仲裁主要适用于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人事關系的建立、變更、解除等發生的争議。其受案範圍包括:國家行政機關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錄用、調動、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争議;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以及履行聘任(用)合同發生的争議;企業單位與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用)合同發生的争議,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動争議和其他人事争議而勞動争議仲裁主要是适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企業與職工之間引發的争議,其受案範圍主要包括: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争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 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争議;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争議;因認定無效勞動合同、特定條件下訂立勞動合同、職工流動、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經濟補償和賠償發生的勞動争議;法律法規應當處理的其他勞動争議。
二、機構設置和人員組成不同。人事争議仲裁機構是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人事部關于印發(人事争議處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和人事部關于印發《人事争議處理辦案規則》等相關的規章規定建立的,人員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工會組織、政府有關部門的代表組成的。而勞動争議仲裁機構則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争議處理條例》及相關的法律、法規與規定建立的,人員主要是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工會組織、政府指的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的代表所組成的。
三、争議的特點不同。勞動争議仲裁是為了妥善處理企業公司和職工之間的勞動糾紛,維護正常的生産、經營秩序,提供良好的勞動關系開展的;而人事争議仲裁則主要是為了保障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制度的實施,維護機關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開展的,尤其是事業單位,各類專業技術人才相對集中、流動性大、争議發生率高、跨行業跨部門的争議多。這些特點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人事争議仲裁的特殊性,從而有别于一般的勞動争議糾紛。
四、國家實現管理職能的主體及管理關系不同。人事争議仲裁中所涉及的人事關系是指國家人事行政管理機關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工作人員之間存在的是一種具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行政法律關系。而勞動争議仲裁中所涉及的勞動關系則是指國家勞動行政管理機關監督各類企業執行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從而實現以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為主的一種非直接利害關系的監督關系。
五、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及調解的社會關系不同。目前人事争議案件的處理,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中除涉及《公務員法》的部分内容外,大部分依據的還是國家、省、市出台的人事政策文件,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也主要是人事用人及其所衍生的其他關系;而勞動争議仲裁所調整的則主要是社會勞動關系。勞動争議案件的處理和人事争議案件相比,除了同樣依據國家、省、市出台的政策性文件之外,最大的區别是它有《勞動法》這麼一部實體法為其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支持。
六、具體的處理程序不同。人事争議仲裁和勞動仲裁雖然都實行“一調一裁兩審”制,但如果細化到“調解”這一具體環節,那麼兩類仲裁還存在着顯著的不同。根據國家人事部《人事争議仲裁處理暫行規定》及各省、市的《人事争議處理暫行辦法》的有關條文規定,人事争議案件的調解是在仲裁庭的主持下進行的。而勞動争議案件發生之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争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可以向在企業設立的勞動争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設立在企業的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争議有30天的時間限制,逾期不能調解的可以視為調解不成,随即可直接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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