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網 原創稿
案例
某日,小周看到了房屋出租廣告,便與出租人小王取得聯系詢問租房事宜。次日,小周通過微信向小王轉賬1萬元訂金,并約定15日後簽訂租房協議。3天後,小王卻把房子租給了小李。為此,小周要求小王雙倍返還已付訂金,小王予以拒絕。小周的要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據?
以案說法
沒有。訂金一般被視為預付款,而定金則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性質。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中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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