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網友給我留言咨詢:自己的機動車借給親戚,結果親戚開出去出了交通事故,撞到了一輛賓利汽車,導緻維修費用120萬元?自己的保險最多隻有100萬,剩下的20萬自己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法律依據是什麼呢?帶着這些問題,我們一起來探讨一下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
首先,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侵權法篇中的相關規定:即:交通事故責任主體是直接駕駛人為主體責任人,車主在相應情況下承擔補充責任。如果車輛借給具備駕駛資格的司機,車主并不過錯,完全應由借車的駕駛員承擔,隻是在車輛駕駛的直接責任人沒有能力履行賠償義務時,車主才會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其次,在借車的情況下,有時會出現借車人和使用人不一緻的一種情形,有時也會出現車輛所有權人和實際支配車輛的人不一緻的情況,即反複轉借發生交通事故,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和回複也是作了明确規定的 。
(一)1999年6月,最高法《關于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後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複》規定: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2000年11月,最高法《關于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産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複》規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并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産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
(三)2012年3月,最高法《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緻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複函》認為: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即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緻人損害承擔責任。但是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行為,違反有關行政管理法規的,應受其規定的調整。
綜上所述,對于車主和實際使用人的責任問題,把握的标準即是:誰支配管理車輛和從車輛的運行中獲取利益,誰就是機動車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因此,把車借給别人開,發生交通事故,駕駛員又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時,車主是有承擔賠償責任風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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