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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傾倒固體廢物輿論分析

科技 更新时间:2024-12-29 00:58:45

齊魯網·閃電新聞12月23日訊閃電新聞記者從省生态環境廳了解到,今年以來,山東省各級生态環境部門全力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依法打擊生态環境領域違法違規行為,圍繞鋼鐵、焦化、火電、化工、建材等重點行業,聚焦自動監測、治污設施、達标排放、危廢管理等關鍵環節,對違法企業始終“利劍高懸”,取得積極成效。為有效震懾生态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充分發揮反面典型的警示作用,山東省生态環境廳組織整理了16件典型案例,現予以公開曝光第一批。

山東晉煤日月化工有限公司未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案

2021年7月8日,濟南市生态環境局章丘分局通過分析自動監測數據發現,山東晉煤日月化工有限公司吹風氣餘熱回收爐自動監測點位2021年第2季度數據有效傳輸率為85.78%,低于《山東省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規定季度數據有效傳輸率不得低于90%的要求。7月9日,執法人員現場核查發現,該企業作為重點排污單位,因改造自動監測設備造成數采儀無法正常運行,緻使自動監測數據缺失,且未按照《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範》有關規定向生态環境部門報告并對缺失數據進行處理。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濟南市生态環境局章丘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三項的規定,參照《山東省生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8.75萬元。濟南市生态環境局章丘分局根據《山東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的規定,對該企業記2分,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非法傾倒固體廢物輿論分析(非法傾倒危險廢物)1

非法傾倒固體廢物輿論分析(非法傾倒危險廢物)2

青島林泰增金屬物資回收有限公司非法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案

2021年11月17日,青島市生态環境局城陽分局對青島林泰增金屬物資回收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在未取得相關資質的情況下,非法收集廢油桶、廢油漆桶、廢油墨桶等,利用壓塊機露天壓塊後外售,并将拆解過程中産生的廢油用水稀釋後直接傾倒至廠區西北角的滲坑内。經查證,現場涉案危險廢物累計超過3噸。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其行為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根據《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規定,青島市生态環境局城陽分局将案件線索移交公安機關處理。目前,公安機關已立案調查。

非法傾倒固體廢物輿論分析(非法傾倒危險廢物)3

圖靈龍(山東)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案

2021年8月14日,光大水務(淄博)三分廠進口自動監測數據出現嚴重超标報警。淄博市生态環境局調閱各支路管網自動監測數據,發現東泰路管網存在水質異常現象。8月16日,執法人員利用無人機進行重點溯源排查時發現,圖靈龍(山東)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廠房内堆放有玻璃鋼儲罐、藍色塑料桶等,經委托第三方監測機構取樣檢測,玻璃鋼儲罐、藍色塑料桶内液體為危險廢物。執法人員利用管道機器人對該企業廠房外污水管線探測發現一處暗管,有偷排廢液痕迹。經查,該企業負責人對其非法傾倒危險廢物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其行為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根據《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規定,淄博市生态環境局将案件線索移交公安機關處理。目前,公安機關已立案調查。

非法傾倒固體廢物輿論分析(非法傾倒危險廢物)4

棗莊王晁煤礦有限責任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1年7月16日,滕州市環境監測站對棗莊王晁煤礦有限責任公司總排口開展取樣監測。監測報告顯示,該企業外排廢水中硫酸鹽濃度1780mg/L,全鹽量3680mg/L,分别超過《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标準第1部分:南四湖東平湖流域》規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标準1.74倍、1.3倍。經查,該企業在煤炭開采過程中,煤層采空區湧出的地下水全鹽量和硫酸鹽含量較高,但配套建設的污水處理設施未根據污染物排放标準的加嚴進行升級,不具備除鹽功能,導緻外排水中硫酸鹽、全鹽量超标。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棗莊市生态環境局滕州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參照《山東省生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73萬元。棗莊市生态環境局滕州分局根據《山東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的規定,對該企業記6分,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非法傾倒固體廢物輿論分析(非法傾倒危險廢物)5

東營勝利油田億通電源有限責任公司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案

2021年10月18日,東營市生态環境局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對東營勝利油田億通電源有限責任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該企業正在生産,其固化工序、補充電工序的污染防治設施未正常運行。經查,該企業員工在生産過程中擅自關閉該單元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緻使廢氣未經處理直排外環境。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東營市生态環境局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參照《山東省生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拟處罰款32.5萬元。根據《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的規定,拟在下達處罰決定後将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非法傾倒固體廢物輿論分析(非法傾倒危險廢物)6

煙台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篡改、僞造自動監測數據案

2021年7月12日,煙台市生态環境局根據前期調閱、分析廢氣自動監測數據,發現煙台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數據異常,立即聯合公安部門組成檢查組,對該企業自動監測設施運行情況開展突擊檢查。檢查組進入廠區後,該企業自動監測數據出現大幅度升高的異常情況,執法人員在确認自動監測設施、視頻監控、智能管控系統、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均正常後,将排查重點聚焦在廢氣采樣口。通過上下管路溯源,執法人員發現采樣頭附近有隐蔽的PU管線,沿該管線走向繼續排查,在廠區東南一倉儲室内發現制氮機和輸氣裝置。經詢問,該企業負責人對其在采樣頭附近輸送氮氣稀釋污染物濃度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其行為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煙台市生态環境局根據《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規定,将案件移交公安機關處理。目前,該案件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非法傾倒固體廢物輿論分析(非法傾倒危險廢物)7

濰坊福克斯食品有限公司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1年7月12日,濰坊市生态環境局安丘分局對濰坊福克斯食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利用水泵将缺氧池内廢水直接泵至廢水總排口排放,廢水經污水管網流入污水處理廠。經查,缺氧池工序為該企業污水處理工藝的中間工序。監測報告顯示,缺氧池直排廢水COD、氨氮、總氮濃度分别為5440mg/L、105mg/L、289mg/L,分别超過該企業排污許可排放濃度限值9.88倍、1.33倍、3.13倍。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濰坊市生态環境局安丘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參照《山東省生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68.5萬元。根據《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的規定,将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劉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處罰,目前已執行完畢。濰坊市生态環境局安丘分局根據《山東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的規定,對該企業記12分,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非法傾倒固體廢物輿論分析(非法傾倒危險廢物)8

濟甯礦業集團有限公司霄雲煤礦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案

2021年8月5日,濟甯市生态環境局金鄉分局對濟甯礦業集團有限公司霄雲煤礦現場檢查時發現,該企業煤礦開采、洗選項目正在運行,但高鹽水處理BOT項目預處理裝置無礦井水進入,主廠房泵間、回用水池等多台水泵均處于停運狀态,現場未提供各處理單元運行記錄,未經脫鹽預處理的礦井水通過原排水管道直排。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濟甯市生态環境局金鄉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參照《山東省生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75.25萬元。根據《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的規定,将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劉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處罰,目前已執行完畢。濟甯市生态環境局金鄉分局根據《山東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的規定,對該企業記12分,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非法傾倒固體廢物輿論分析(非法傾倒危險廢物)9

閃電新聞記者 耿琰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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