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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說裡用别人的歌曲算侵權麼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6-30 20:49:26

小說裡用别人的歌曲算侵權麼?音樂作品侵權類案件中,相比數量龐大的KTV歌曲侵權案件,涉及歌詞改編行為的案件要少得多,也往往更為複雜,可能會涉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改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表演權、攝制權等多種權利,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小說裡用别人的歌曲算侵權麼?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小說裡用别人的歌曲算侵權麼(8件涉歌詞改編類著作權案例)1

小說裡用别人的歌曲算侵權麼

音樂作品侵權類案件中,相比數量龐大的KTV歌曲侵權案件,涉及歌詞改編行為的案件要少得多,也往往更為複雜,可能會涉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改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表演權、攝制權等多種權利。

從研究層面看,這類案件因其複雜性、稀缺性、多面性,為業内人士喜聞樂見。基于此,小編從知産寶案例數據庫多角度檢索,搜集整理出以下幾件涉及歌詞改編行為的著作權案例,以飨讀者。

案例一

【案号】

(2018)京0108民初11116号

【案由】

侵害著作權糾紛

【涉案改編行為】

雲南俊發公司未經李春波同意,使用歌曲《一封家書》制作視頻,并在其微信公衆号“昆明俊發城”中發布,用于宣傳促進樓盤銷售。

【當事人】

原告:李春波。

被告:雲南俊發寶雲房地産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搜狐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限公司。

【法院觀點】

對于歌詞部分,歌曲《一封家書》歌詞與涉案視頻歌詞的相同之處體現在:均采用了家書的格式,開頭和結尾處部分歌詞相同;不同之處體現在:在中間叙事部分,歌曲《一封家書》歌詞以家常問候為主,涉案視頻歌詞結合時代背景,分别圍繞三個主題講述了三個故事。兩者相比雖然僅個别詞句相同,但歌曲《一封家書》歌詞獨創性的重要體現即是将家書形式與歌詞結合起來用于音樂的表達,表達出樸素真誠的思鄉情懷,而涉案視頻歌詞亦采用了這種獨特表達形式,表達的情感亦相似,且在歌曲《一封家書》歌詞基礎上,結合時代背景,對中間部分的叙事内容進行了替換,即加入了具有獨創性的表達内容,因此涉案視頻歌詞是在使用了歌曲《一封家書》歌詞獨創性表達的基礎上,形成了新的表達,構成對歌曲《一封家書》歌詞的改編

(被告還侵犯了原告李春波的署名權、改編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但未侵犯其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表演權、攝制權。對該部分說理感興趣的可以查看原判決,見文末。)

案例二

【案号】

(2019)津03知民終6号

【案由】

侵害作品改編權糾紛

【涉案改編行為】

電影《煎餅俠》推廣曲《五環之歌》,部分旋律與《牡丹之歌》相同。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衆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萬達影視傳媒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新麗傳媒集團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天津金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嶽龍剛(藝名嶽雲鵬)。

【法院觀點】

本案中,喬羽授權喬方、喬方再授權衆得公司的授權書均載明,喬羽将包括案涉音樂作品《牡丹之歌》(合作作品)著作權共有權之财産權利之改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表演權、複制權以獨占排他的方式不可撤銷的授予被授權人。可見,衆得公司作為被授權人,對于音樂作品《牡丹之歌》著作權屬于合作作者共有,詞作者喬羽僅為著作權共有人之一應屬明知。衆得公司在未獲得其他共有人即曲作者一方授權的情況下,僅憑共有人之一喬羽的授權就主張獲得了音樂作品《牡丹之歌》的改編權,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五環之歌》是否構成對《牡丹之歌》歌詞的改編,應當取決于其是否利用了原有作品主題、獨創性表達等基本内容。将上述兩首歌的歌詞進行比較,首先,兩首歌歌詞的立意不同:作為電影《紅牡丹》的主題曲,《牡丹之歌》的歌詞通過贊美牡丹的美麗、頑強,借花喻人,歌頌電影主人公;而《五環之歌》作為電影《煎餅俠》的插曲,延續了電影的喜劇風格,以戲谑的方式反映了北京的城市道路和交通狀況。其次,兩首歌的歌詞内容除了語氣詞“啊”字相同外,其餘文字表述完全不同。由此可見,《五環之歌》與《牡丹之歌》的歌詞作品從立意到内容均不相同,《五環之歌》歌詞構成了全新的作品。因此,《五環之歌》沒有利用《牡丹之歌》歌詞的主題、獨創性表達等基本内容,不構成對《牡丹之歌》歌詞的改編,四被上訴人也未侵害《牡丹之歌》歌詞的改編權。一審判決關于《五環之歌》不構成對《牡丹之歌》歌詞的改編的認定正确。

案例三

【案号】

(2019)浙0110民初7262号

【案由】

著作權侵權糾紛

【涉案改編行為】

被告倒過來公司未經權利人許可,在課程中通過播放設備公開播放經修改的《感恩有你》的歌詞,且未署名。

【當事人】

原告:林明望。

被告:廣州市倒過來動能教育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法院觀點】

本案中,被告倒過來公司未經權利人許可,在課程中通過播放設備公開播放經修改的《感恩有你》的歌詞,且未署名,侵害了原告案涉作品的放映權。

倒過來公司未經作品權利人許可,在其課程中引用并講解該些歌詞内容,引用及講解的歌詞内容與案涉歌詞高度契合,侵害了案涉作品的著作權。

案例四

【案号】

(2020)京0491民初13105号

【案由】

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

【涉案改編行為】

被告對原告作品《我願意平凡的陪在你身邊》進行改編,歌詞大部分相似,将原歌詞“長的醜活得久,長的帥老得快,我甯願當一個醜八怪,積極又可愛;長的醜活得久,長得胖日子旺,我甯願做一個平凡的人陪在你身旁,我甯願做一個平凡的人陪在你身旁”改編為“長的醜活得久,長的帥老得快,我甯願做一個醜八怪,淘氣惹人愛;長的醜活得久,長得胖生活旺,我甯願做一個小胖仔,留在你身旁,我甯願做一個平凡的人陪在你身旁”。

【當事人】

原告:北京肆意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被告:徐紫薇。

被告:秦興博。

【法院觀點】

根據兩首歌曲的對比情況及創作先後情況,本院有合理的理由确認歌曲《長得醜活得久》在歌曲《我願意平凡的陪在你身旁》歌詞的基礎上,對于中間部分的表達進行了替換,是在使用了歌曲《我願意平凡的陪在你身旁》歌詞的基礎上,形成了新的表達,構成了對《我願意平凡的陪在你身旁》歌詞的改編。

本案中,二被告如表演其創作的演繹作品,亦需征得原著作權人的許可,根據在案證據,二被告既有獨唱版亦有合唱版,相應的表演者未經過原告許可,該行為構成對原告表演權的侵害。

本案中,被告秦博将涉案歌曲置于快手平台與5sing平台的個人主頁中,使公衆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以下載、浏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得涉案歌曲,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案例五

【案号】

(2007)海民初字第19313号

【案由】

侵犯著作權糾紛

【涉案改編行為】

原告萬志民1949年12月參加陝甘甯邊區文化協會工作隊到新疆收集民族,期間對一首新疆舞曲記譜配歌詞,取名為《相愛》。

1956年,被告對《相愛》改編為《送我一枝玫瑰花》,兩相對比有以下相同之處:1、歌名相同;2、1959年的曲與1956年的一部的旋律相同,每句旋律結尾并非休止符而為長音;3、歌詞基本相同。不同之處為:1、1956年版為五線譜,有前奏、間奏、後奏;1959年版為簡譜,沒有伴奏;2、1959年歌詞最後一句為"大風也把它吹不熄",與1956年的"大風也不能把它吹熄"略有不同。

【當事人】

原告萬志民。

被告葛順中。

被告西南師範大學出版社。

【法院觀點】

萬志民在原始民歌的基礎上,對《相愛》的整理付出了一定的獨創性勞動,應具有民歌整理者的著作權,但應當注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來源。

葛順中1956年對《相愛》進行改編,形成了《送我一枝玫瑰花》。葛順中改變歌名,使歌名含蓄而富有詩意;改舞曲為合唱曲,使歌曲可以直接演出;改休止符為長音,增強了歌曲的抒情性和歌唱性;改變了最後一句歌詞,提煉了歌曲的主題。葛順中的改編具有獨創性,形成了不同于《相愛》的新作品。  雖然《送我一枝玫瑰花》以《相愛》為基礎改編,但《相愛》是整理後的民間文學藝術(民歌)作品。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權利一方面歸屬于某一區域内的群體,但為促進民歌的進一步傳播、發展,應允許公衆對民歌進行合理改編和使用。因此,葛順中對民歌《相愛》的改編并不需經過萬志民許可,《送我一枝玫瑰花》的著作權應歸屬對《相愛》詞曲改編作出獨創性貢獻的葛順中。

案例六

【案号】

(2017)京0105民初65990号

【案由】

侵害著作權糾紛

【涉案改編行為】

未經許可,中影公司等四被告在出品的電影《九層妖塔》将《遲到》作為插曲及情節使用。

電影中将原曲前奏8小節縮減為5個小節,删掉部分主旋律,減少了“她溫柔又可愛,她美麗又大方”兩句歌詞。

【當事人】

原告:陳曉因(筆名:陳彼得)。

被告:中國電影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夢想者電影(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樂視影業(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環球藝動影業有限公司。

第三人: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院觀點】

中影公司等四被告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在《九層妖塔》中使用陳曉因享有著作權的音樂作品《遲到》原曲歌詞80%以上,旋律基本沿襲原曲,保留了原作品的基本表達,侵犯了陳曉因的複制權。《遲到》随同《九層妖塔》電影拷貝,被複制成多份提供給多家影院公映,侵犯了陳曉因的發行權。将《遲到》以攝制電影的方法固定下來,侵犯了陳曉因的攝制權。《九層妖塔》在對《遲到》使用過程中,将原曲前奏8小節縮減為5個小節,改動了主旋律的排列,對于以旋律、音調為核心的音樂作品而言,上述改動,已經侵犯了陳曉因的修改權。但上述改動,沒有創作出新的作品,故不構成對陳曉因改編權的侵犯,也沒有達到歪曲、篡改作品的程度,未損害原曲作者的聲譽,也不構成對陳曉因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犯。

案例七

【案号】

(2020)京0491民初19466号

【案由】

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

【涉案改編行為】

譚維維在《我是歌手》演唱的《青春舞曲》與原告主張權利的《青春舞曲》進行歌詞比對,發現譚維維演唱版本在原歌詞基礎上增加如下内容:“皺紋裡的笑容曾經開過花眼淚含着痛苦曾經結了果心事全都落在你白色的發殊途同歸世間一首蒼涼的歌我的青春你曾經來過我是曾經的你你是未來的我當我老了是否真的年輕過當我枯萎是否真的鮮活過我的青春你也曾經來過”,删除了“别得那呦呦别得那呦呦”。

【當事人】

原告:王海成。

原告:王平。

原告:王海燕(WANGHAIYAN)。

被告:譚維維。

被告:湖南廣播電視台衛視頻道。

被告: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觀點】

本案中,将譚維維在《我是歌手》中演唱的《青春舞曲》與原告主張權利的《青春舞曲》進行歌詞比對,雖然譚維維演唱的版本對原歌詞進行了内容增删,但是從整體上看,這一修改未實質性地改變原作者在作品中原本要表達思想、感情,在案證據也無法證明這一修改導緻原作者聲譽受到損害。因此,本院對原告關于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主張不予支持。

案例八

【案号】

(2020)鄂01民終7430号

【案由】

著作權轉讓合同糾紛

【涉案改編行為】

将歌曲曲名《求佛》改為《一世情緣》,詞曲為陳超、誓言,将歌詞“趕走墳墓爬出的憂傷”修改為“趕走心中爬出的憂傷”,将歌詞“我在佛前苦苦求了幾千年,當我在踏過這條奈何橋之前”修改為“我向上天苦苦求了幾千年,當我在關閉這扇愛情窗之前”。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原告):陳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辛世延。

【法院觀點】

關于雙方當事人出現的著作權糾紛,一審法院認為:

其一,網絡平台上充斥着虛假故事以及沒有給陳超署名的情況,陳超沒有舉證證明系辛世延所為。其二,《歡樂中國行.魅力信陽站》、《年代秀CCTV3》中将歌曲曲名《求佛》,改為《一世情緣》,将歌詞稍作改動的侵權事實,辛世延系因節目組不允許出現“佛”、“墳墓”、“奈何橋”等文字,臨時所作的修改,辛世延的行為系按照官媒宣傳的要求,因歌詞必須符合公序良俗,亦屬情有可原。其三,辛世延在其他官方、正規的演出或者唱片制作中,因系辛世延作為演唱者的歌曲專輯,作為封面、海報設計要求,雖未注明每首詞曲作者,但在其歌碟内的單曲中均注明了詞曲作者,屬于行業規則允許的範圍内。(二審法院認為該部分論述超出了陳超訴訟請求指向的範圍,在說理部分予以糾正。)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産力立場)

圖片來源 | 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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