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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達紅領巾後續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31 04:07:00

近日,菏澤開發區丹陽路小學紅領巾、小黃帽印廣告一事備受關注。大衆網記者從菏澤市工商局了解到,菏澤市經濟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菏澤萬達廣場商業管理有限公司利用紅領巾、小黃帽在丹陽路小學發布商業廣告處以344700元罰款,并責令其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範圍内消除影響。

萬達紅領巾後續(紅領巾印廣告事件後續)1

行政處罰決定書稱,現查明,菏澤萬達廣場商業管理有限公司為迎接菏澤萬達廣場于2018年11月16日開業,經菏澤萬達廣場商業管理有限公司原市場推廣副經理王某某批準,由菏澤萬達廣場商業管理有限公司原市場推廣主管姜某與山東博奧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另案處理)員工宋某聯系後,以每條2元的價格定制了2000條紅領巾、以每頂5.45元的價格定制了2000頂小黃帽,廣告費用共計14900元。并分别在紅領巾、小黃帽上标注“菏澤萬達廣場 11月16日盛大開業”等字樣及商标圖案進行宣傳,于2018年9月25日下午3時許在菏澤開發區丹陽路小學舉辦的“交通安全進校園”活動中,将印有“菏澤萬達廣場 11月16日盛大開業”等字樣及商标圖案的300條紅領巾、300頂小黃帽,由菏澤萬達廣場商業管理有限公司原市場推廣主管姜某等人對活動現場的小學生進行了發放。

《中國少年先鋒隊隊旗、隊徽和紅領巾、隊幹部标志制作和使用的若幹規定》第十三條規定,“中國少年先鋒隊隊旗、隊徽和紅領巾、隊幹部标志及其圖案不得用于商标、商業廣告以及商業活動。”當事人在紅領巾和小黃帽上印制商業廣告并在校園内發放,不僅對學生的學習造成幹擾,且嚴重影響了未成年人人生的價值取向和心理成長,損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對當事人處以三十萬元罰款,根據第五十八條規定,對當事人處以44700元罰款,合計處罰344700元;并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責令當事人在相應範圍内消除影響。

(來源:@大衆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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