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号碼和身份證,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居民身份證,是用于證明持有人身份的一種法定證件,多由各國或地區政府發行予公民,并作為每個人重要的身份證明文件,其中就包含了18位号碼。
那麼,依法設立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機構有沒有類似的證明呢,答案是肯定的,而且也有18位的号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今天,請随小編一同了解一下什麼是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2015年9月17日《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發布,同年10月1日實施。該規則的實施,有利于簡化業務流程,減輕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負擔,推動實現政府職能轉變、行政效能提升。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是每一個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全國範圍内唯一的、終身不變的法定身份識别碼。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前身——組織機構代碼
《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2008年11月1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10号公布,根據2014年8月25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目前已廢止)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組織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機構。
本辦法所稱組織機構代碼,是指根據代碼編制規則編制,賦予每一個組織機構在全國範圍内唯一的、始終不變的識别标識碼。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由來
《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國發〔2015〕33号)提出,建立覆蓋全面、穩定且唯一的以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以下簡稱統一代碼)制度,要求各有關部門盡快完成現有機構代碼向統一代碼過渡。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賦予哪些機構?
《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明确:
組織機構是指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單位。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組織機構和财産、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構成:由18位阿拉伯數字或大寫英文字母(不使用I、O、Z、S、V)組成,包括第1位的登記管理部門代碼、第2位的機構類别代碼、第3—8位的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第9—17位的主體标識碼(組織機構代碼)、第18位的校驗碼五個部分(詳見下圖)。
第1位:登記管理部門代碼
使用阿拉伯數據或大寫英文字母表示。
在機構編制部門登記的,代碼為“1”
在民政部門登記的,代碼為“5”
在工商部門登記的,代碼為“9”
在其他登記的,代碼為“Y”
第2位:機構類别代碼
使用阿拉伯數字或大寫英文字母表示。
在機構編制部門登記的機關其代碼為“1”、事業單位為“2”、中央編辦直接管理機構編制的群衆團體為“3”、其他為“9”。
第3—8位: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
使用阿拉伯數字表示,按照GB/2260編碼。
例如:濟南市為370100(具體以最新編碼表為準)
第9—17位:主體标識碼(組織機構代碼)
使用阿拉伯數字或大寫英文字母表示,按照GB 11714編碼。
第18位:校驗碼
使用阿拉伯數字或大寫英文字母表示。校驗碼計算方法參照GB /T 17710。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你知道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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