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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對于被辭退有何規定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20 00:15:38

解雇、開除、勸退這三個詞聽起來都一樣,都是從公司“走人”的意思,但是,三者在勞動法中的實際意義還是有很大差異的。今日華律網小編就好好地給大家講一講辭退、勸退、解雇三者的區别,以及面對這三種情況如何得到勞動者應有的補償,一起來看看!

當我們面臨離職時(俗語叫,丢掉飯碗),通常有兩種狀态:一種是我自己想去、不去做,這是勞動者“主動”離職;另一種是,我還想幹,但公司不讓我幹,這是勞動者的“被動”離職。

解聘、解聘、解聘等屬于勞動者“被動離職”狀态,而我國勞動法對勞動者的“被動離職”有相應的補償規定,下面我們來說一下。

一是勸退,二是企業“勸說”勞動者離職。那就是,公司會明裡暗裡地表明你不能勝任工作,不希望你繼續工作,然後,在發表聲明時要注意!

您同意離開公司,并提出離開公司。一分錢也不能得到補償;

您同意離職,但不會主動提出離職。說着等公司跟你商量,給了一些賠償後,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對于被辭退有何規定(勞動法中辭退勸退)1

第二個是辭退,開除,為什麼要把這兩個詞放在一起說?

由于解雇,解雇是一種普遍的說法,都是公司主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具有單方導向和強制性。

離職通常是因為你不符合公司的職場用人要求,或者沒有通過試用期,公司會按照相關規定對你進行辭退。

盡管可以說是辭退,但往往後期雙方也可以協商達成協議,隻不過用人單位會給一些經濟補償。

解雇,通常比解雇更為嚴重。

如您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等,公司可以直接解雇員工,而無需承擔任何經濟賠償。

不過,如果屬于公司違法開除的情形,則是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察局投訴,要求勞動仲裁,以獲得應有的經濟賠償。

【普法律師】

企業無故解雇,解雇員工,應按照下列标準予以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數向勞動者支付,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半年以上未滿一年者,按一年計算;

對未滿六個月的勞動者,給予經濟補償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标準,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标準以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标準發放,經濟補償的年數最多不超過十二年。

該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标準的二倍支付給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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