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範性文件附帶審查的相關的典型案例講解,本文要解析的案例是孫某訴原浙江省環境保護部門環保行政許可案。環保問題是日常生活中比較關注的問題,本案是涉及到大氣污染防治領域的相關問題,具體涉及到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标志的問題。
通過這個案子,我們可以了解到我們在審視某個行政行為的時候,有可能是這個行政行為本身出現了問題,然後對我們權益造成損害,也有可能是所依據的相關地方性的規範性文件出現了問題。本案是對環保部的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标志管理規定财産的問題,在提起相關訴訟的時候,對相關的規範性文件要求進行審查,實際上不是這樣的。我們來看一下這個案子的基本案情。
2015年3月,省環保部門向蘇某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車核發了黃色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标志。黃色的标志是對機動車的出行有一定的限制的,這是一種對于行政相對人不利的行政許可。之後,孫某提起了訴訟,要求撤銷該标志,并要求對環保部的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标志管理規定進行合法性審查。同年的10月,孫某提交的機動車排放鑒定申請,次日該車經排氣污染物檢測結論為合格,省環保部門為其核發的綠色的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證。這是整個案件的過程,當然了,在頒發綠色環保檢驗合格證過程之中,也是在起訴的整個過程之中,獲得了綠色機動車的環保标志。
法院一審認為,原省環保部門核發環保标志的職權來源于行政許可法以及省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條例。根據相關的行政法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同時,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相關的省級生态環境保護部門對污染物的排放進行監測,委托具體的監測機構發放合格标志。
本案中環保部門核發環保标志是有其職權來源依據的,但是,涉及到環保部的機動車環保檢測合格标志管理規定,當事人認為該規定出現了問題,但是最後經法院審理發現涉案的車輛不屬于環保部公布的環保達标車型公告目錄中的,無記錄車型。審查的文件其實有具體的規定,應當按機動車注冊登記的時間或者采用技術鑒别的方式核發環保标志,但是,省環保部門在核發相關環保标志的時候,采取的是按機動車注冊登記的時間,但是其實這兩種方式都可以進行選擇。
實踐過程中沒有采用技術鑒别的方式來發布環保标志,然後車輛是符合發放綠色環保标志條件的,因此,省環保部門在作出相關的環保标志發放的時候是程序存在錯誤,實質上當事人的車輛是可以核發綠色标志的。
最終省環保部門已經給當事人核發了綠色标志,所以,判決相關的發放黃色标志的這種行為是違法的。其實,這個案件就是發放黃色标志确實是錯了,但是錯并沒有錯在這個規範性文件出現問題,反倒是這個規範性文件中明确的規定,就是這該條的規定,就是我們剛才說的,按機動車注冊時間或采用技術鑒别方式核發環保标志。而是說相關的行政機關在核發相關的證書或者标志的時候,沒有按照相關的規範性文件進行,所以,我們在審查的時候,不能夠一概地認為隻要是一個行政行為錯了,就認為這個文件肯定是存在問題的。我們要嚴格地審查相關的文件,才能做出準确的判斷。
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過程中,對規範性文件的審查應該把握審查方式,聽取制定機關的意見。在本案中,關于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标志管理規定的具體情況,法院向原環保部發函了解情況,原環保部的複函作了重要的介紹。在這個案件審查過程中,既要考慮行政行為本身,也要考慮機動車環境檢驗合格标志,這不僅關系到車主本身的利益,而且也關系到大氣污染防治的整體的相關政策的推進。最終通過審查,認為這個規定是合法的,然後具體行政行為出現錯誤。
對于行政相對人來說,可能你知道一個行政行為的作出你認為是有問題的是錯了,但是你找不到問題到底出在哪裡。你可能會猜測、推測說這個問題可能出在這個規範性文件,或者是出在行政行為這些事情。如果說你沒有辦法來準确判斷的話,特别是像這種專業性比較強的環保的規定,你可能理解起來相對困難。在這種情況下,你應該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然後将跟案件相關的一些資料,然後通過向律師咨詢,來具體地找到一個合适的解決方案,更有利于問題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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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法律知識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議,如遇同類問題應當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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