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沒解除社保可以暫停嗎?關于勞動合同中止的相關規定才能,筆者之前專門分享過一篇文章實操中,其實很少遇到勞動合同中止的具體操作,主要在法律以及司法解釋層面,沒有相關的明文規定,所以也導緻各個地方對于勞動合同中止的理解和操作也不盡相同今天借此文章為大家分享勞動合同中止涉及到的一個小知識點,即在這期間用人單位能否停繳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勞動合同沒解除社保可以暫停嗎?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關于勞動合同中止的相關規定才能,筆者之前專門分享過一篇文章。實操中,其實很少遇到勞動合同中止的具體操作,主要在法律以及司法解釋層面,沒有相關的明文規定,所以也導緻各個地方對于勞動合同中止的理解和操作也不盡相同。今天借此文章為大家分享勞動合同中止涉及到的一個小知識點,即在這期間用人單位能否停繳勞動者的社會保險?
勞動糾紛的争議點,一直遵循着“各地相差較異”的原則,該原則不會放過任何知識點。所以來看看實操中的不同觀點。
一、觀點壹:明文規定或者通過案例說理側面肯定“在勞動合同中止期間,用人單位可以停繳勞動者的社會保險”的操作
(一)山東省——2013年《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
勞動合同中止期間,勞動關系保留,勞動合同暫停履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報酬并停止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合同中止期間不計算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勞動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除已經無法履行的外,應當恢複履行;
案例支持:本院認為:“勞動者在知道被退回派遣單位後,未向用人單位報到,亦未要求用人單位重新派遣,應視為對勞動合同的中止,根據《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勞動合同中止期間,勞動關系保留,勞動合同暫停履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報酬并停止繳納社會保險費。”——(2021)魯17民終2006号
(二)江蘇省——2013年《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
勞動合同中止期間,勞動關系保留,勞動合同暫停履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報酬并停止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合同中止期間不計算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勞動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經無法履行的外,應當恢複履行。
案例支持:本院認為:“勞動合同中止期間,勞動關系保留,勞動合同暫停履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報酬并停止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合同中止期間不計算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用人單位差欠2012年6月份社會保險費的事實存在,但無主觀惡意,且于本案開庭前已補繳了社會保險費。勞動者主張欠發工資和經濟補償金,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該院不予支持。”—— (2020)蘇09民終1427号
(三)江西省——贛高法〔2020〕67号
勞動合同中止履行期間,勞動關系保留,勞動合同暫停履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報酬并停止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合同中止期間不計算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勞動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經無法履行的外,應當恢複履行
案例支持:“本院認為:勞動合同中止履行期間,勞動關系保留,勞動合同暫停履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報酬并停止繳納社會保險費。本案中,繳納社會保險及公積金均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審理範圍。勞動者要求責令用人單位補繳2015年5月起應繳未繳五險一金問題,本院不予處理。”——(2020)贛07民終4525号
(四)上海市——2002年《上海市關于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幹問題的通知》
按照《條例》第二十六條(參見)規定,勞動合同中止履行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暫停履行。中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可以辦理社會保險帳戶暫停結算(封存)手續,期間不應計算勞動者同一用人單位工作時間。勞動合同中止期間,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
案例支持:“本院認為:中止履行期間,用人單位可以辦理社保賬戶暫停結算(封存)手續。2017年10月,因原告自2016年11月起長期未上班,被告根據上述規定為原告辦理了社保封存手續,被告為原告停繳社保的原因是勞動合同中止,并無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故雙方勞動關系當時仍未解除。“——(2018)滬0120民初4749号
案例支持:“本院認為:雙方對于前述期間企業是否應為鄧曉峰繳納社保一節各執己見,根據企業職工停薪留職的相關規定,職工停薪留職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為停薪留職的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本案因雙方未簽訂停薪留職協議,勞動者也沒有交過管理費,用人單位在勞動者1992年11月至2000年8月停薪留職期間五年兩個月未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并未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2021)滬02民終3792号
(五)北京——無相關文件,通過案例肯定(2019)京01民終920号
支持案例:本院認為:用人單位因業務發展需要,取消勞動者的原崗位,将其調整為大隊綜合事務管理員,工資待遇不變,亦未造成勞動條件明顯變化。勞動者拒不接受調崗、拒不到崗的行為欠缺法律依據,也違反了雙方勞動合同的相關約定,故用人單位據此做出“中止勞動關系”,進而停發其工資和停繳社會保險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因此,一審法院對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二、觀點貳:無相關文件規定,也未找到類似案例支持。比如廣東省
三、筆者分析與建議
勞動合同中止本身在實踐中比較少操作,加上社會保險争議本身也不屬于勞動争議處理的範疇,導緻該期間能否停繳社保公積金更是少中更細的知識點了,所以參考地區不多。上述簡單列舉的個别地區,當地有文件明文規定可以停止繳納且實操中也是如此認定的,用人單位操作起來不妨大膽一些;但是對于當地無相關文件,更無判例文書參考的,建議用人單位謹慎操作,避免勞動者反口主張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關系進而主張經濟補償金,或者停止繳納社會保險導緻勞動者無法從工傷保險基金獲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風險;
當然,任何矛盾糾紛都可以處理在前,遇到勞動合同中止的特殊情形,建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書面簽署相關中止協議,内明确約定社保公積金的繳納、工資發放、福利發放等問題。在沒有法律明文規定前提下,雙方的協商一緻就顯得尤為重要了。即使沒有協商一緻,也建議用人單位盡到溝通協商甚至通知的義務,否則可能會承擔不利後果,導緻裁審機構無法認定為“勞動合同中止”的狀态,自然也不會支持用人單位停繳勞動者的社保公積金了,畢竟現代社會,特别是北上廣深,社保的繳納對于勞動者在當地的切身利益有重要的影響,比如購房資格,比如小孩上學等,所以對用人單位的任何操作都有更高的要求。
四、知識點的拓展與延伸
問:勞動者請長假與勞動合同中止是否類似?
答:不一樣,兩者涉及的是不同的法律關系和處理方式。具體可參考北京的一份文件和一份案例。
通知内容:經企業批準請長假保留勞動關系,但不支付工資的人員,企業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第一年,以其請假的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次年起按協議約定的繳費工資基數以及各自負擔的數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京勞社養發〔2007〕29号
支持案例:“本院認為:”本案被訴《稽核整改意見書》涉及的期間為2009年3月至2010年1月,現有生效民事判決能夠證明在該期間原告和第三人簽訂了勞動合同、第三人請事假的事實,本院對上述事實予以确定。原告提出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屬于勞動關系中斷、雙方協商勞動合同中止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在事假期間用人單位是否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問題,勞部發(1995)309号《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74條規定,請長假人員,其社會保險費用仍按規定由原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根據該規定,2009年3月至2010年1月第三人系請長假人員,原告應當按照上述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2013)朝行初字第83号
好了,今天就為大家簡單分享到這裡。勞動争議各地相差較異,個案細節也有所不同,難免有不足之處,請大家多多指正。路漫漫其修遠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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