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3日晚,武功縣女子胡某在家輔導兒子郭某學習。因郭某學習不用心,胡某一氣之下對郭某進行毆打,導緻其頭部幾處受傷。次日淩晨4時許,胡某發現郭某嘔吐後緊急送醫,不幸的是郭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後經法醫鑒定,郭某系生前遭受鈍性外力多次擊打頭部,造成蛛網膜下腔出血後嘔吐,因誤吸引起呼吸道阻塞窒息死亡。案發後,武功縣公安局調查發現,胡某與郭某系親生母子關系,事發時胡某正處于懷孕期。
2月20日,胡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武功縣公安局監視居住。8月7号,武功縣人民檢察院以胡某犯過失緻人死亡罪提起公訴。8月20日,武功縣法院依法開庭審理該案。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的行為觸犯了《刑法》,構成過失緻人死亡罪。但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歸案後認罪悔罪,可依法從輕處罰,故判處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律師說法】本案公安機關以故意傷害罪立案調查,檢察院批捕、以過失緻人死亡罪起訴,最後法院以過失緻人死亡罪對胡某進行判決。
故意傷害罪和過失緻人死亡罪有何區别?
故意傷害緻死以具有傷害的故意為前提,而過失緻人死亡行為中則沒有傷害他人身體的故意。因此,區分二者的關鍵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傷害的故意。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傷害的故意應綜合全案考察主客觀方面的因素,分析行為人是否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的傷害他人還是隻出于一般毆打的意圖而過失地或意外地緻人死亡。
本案中母親胡某對孩子有傷害行為,但母親是過失的心理,并不希望造成小孩受傷或者死亡的結果。因此,檢察院與法院以過失緻人死亡定罪是正确的。
【小律提醒】不知道從什麼時候開始,輔導孩子作業變成了一個日益嚴峻的社會問題。作為家長在給孩子輔導作業時要會控制情緒,體罰并不可取,尤其不能毆打孩子的頭部等要害部位!一失手成千古恨,終悔一生都無法彌補。
【法律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緻人死亡罪】過失緻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緻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緻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殘忍手段緻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