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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局限性是什麼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03 18:56:40

法的局限性是什麼?法概念的争議常識觀念下,通常認為立法者所頒布的“白紙黑字”的規則(命令)就是法律,但理學(法哲學)一個基本任務就是對人們習以為常的觀念進行哲學層面的反思,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對立法者所頒布的“白紙黑字”的規則的看法産生懷疑,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法的局限性是什麼?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法的局限性是什麼(法概念的争議)1

法的局限性是什麼

法概念的争議

常識觀念下,通常認為立法者所頒布的“白紙黑字”的規則(命令)就是法律,但理學(法哲學)一個基本任務就是對人們習以為常的觀念進行哲學層面的反思,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對立法者所頒布的“白紙黑字”的規則的看法産生懷疑。

核心在于法律和道德之間的關系,既是否承認法律和道德之間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聯系。

一、法實證主義——不承認法律和道德在概念上的必然聯系(惡法亦法)

1.定義要素①權威性制定②社會時效

權威性制定:一個要求或一個規則,隻要經過了有關機關(立法機關)的制定、認可、發布,就是法律、

社會時效:大多數社會成員對法律實際的接受程度。

2.權威性制定為主,社會時效為輔——分析法學

分析法學派:是指将眼光轉向現實的法律現象,以功利主義哲學為理論基礎,以實證研究為基本研究方法,以邊沁、奧斯丁為主要代表,在實在法材料的基礎上進行概念分析、邏輯分析等種種分析的西方法學流派。

主要著作:1832年英國法學家奧斯丁《法理學的範圍》、1970年邊沁生前未能發表的《論一般法律》由哈特整理出版。

3.社會時效性為主,權威制定為輔——法社會學和法律現實主義

法社會學:是以社會學的方法研究法律現象,代表人物有塗爾幹、埃利希、韋伯、霍姆斯、龐德等。

西方許多國家又把這門學科稱為“法律與社會”,或“法學與社會科學”。

法社會學的結構沒有統一的安排,因為法律與社會的關系實在是一個大框架,幾乎所有與法律有關的社會問題都可以放在其中,究竟構建一個什麼樣的框架比較合适,完全取決于研究者的學術興趣和注意中心。

法律現實主義:現實主義法學派,20世紀資産階級法學派别之一,以反對傳統法學、強調對法應采取“現實”态度而得名。20世紀30年代在美國興起,在美國法學界中與以R.龐德為首的社會學法學派一起長期占據支配地位。

二、非實證主義——承認法律和道德在概念上的必然聯系(惡法非法)

1.古典自然法學——以内容的正确性為定義要素。

古典自然法學派是一種以強調自然法為特征的法學流派。産生于17世紀至18世紀歐洲資産階級革命時期。主要代表人物有荷蘭的格老秀斯、斯賓諾沙,英國的霍布斯和洛克,意大利的貝卡利亞,法國的孟德斯鸠等。強調人的理性.人性,人的權利,主張依據自然法制定法典,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等原則。認為人類一直在追求享樂主義、功利主義,追求快樂,避免痛苦。

2.第三條路(綜合法學派)——以權威制定、社會時效與内容的正确性為定義要素。

三、惡法亦法VS惡法非法

1.法實證主義者側重于研究實際存在的法律(實然法),認為法律的存在與道德上的好壞是兩個不能混同的議題,因此其核心觀點可以被概括為惡法亦法,既道德上邪惡的法也是法律。

2.非實證主義者側重于研究法律在道德上應當是什麼問題(應然法),認為法律的要求不能同道德的要求相抵觸,法律的效力依附于道德,因此其核心換點可以被概括為惡法非法,既道德上邪惡的法律就不再是法律了。

實然法:簡單說來,實然就是實際怎樣

實然法或現實法則指實際生活中真實存在的法,它們有的是體現和符合正義的,有的則與正義無涉,也有的則與正義相悖。

應然法:簡單說來,應然就是應該怎樣。

應然法或理想法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說就是正義法,法律正義就是法中的應然性或理想性成分的主要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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