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強通過面試成功入職到深圳的一家互聯網公司,在辦理入職手續、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由于人事一直催促小強快一點,勞動合同上具體有哪些内容王強沒仔細看就把字簽了。殊不知合同的第二十一條是這樣寫的:乙方在合同期内離職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甲方,每拖一日,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相當于一日工資的賠償金。除此外如給公司造成其他經濟損失,還需另外承擔賠償責任。
結果王強在公司工作了半年後,因為個人原因突然離職,并沒有做到提前30天通知公司。公司便根據之前簽訂的合同條款,直接扣除了王強一個月工資。
對于公司的做法,小強申請了勞動仲裁。最終仲裁判定公司将扣除王強的1個月工資返還給小強。随後公司向當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在法院的判決中,對于王強沒有提前30天向公司提離職确有不妥,且存在違反勞動法的事實情形。但工資是勞動者付出實際勞動後得到的應得回報,是勞動者維持生計的基本來源。
公司在沒有舉證王強此舉确實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情形下擅自克扣王強的工資,屬于擅用公司的強勢地位,因此法院對于公司的上訴給予駁回處置。
接下來就是今天的重點啦,大家可要認真聽哦~
1、勞動者不遵守提前30天辭職的規定,說走就走,公司能不能扣錢?答案是肯定不能的!
2、對于說走就走、不辭而别的員工,公司就隻能“默默地接受?當然不是!
公司可以通過舉證勞動者因為擅自離職給公司造成了哪些經濟損失來要求員工進行賠償。
也就是說,如果公司遇到了員工一聲招呼不打就不來了的情形,也不能以此為由扣員工的工資。
但是,公司可以通過要求員工賠償相關經濟損失的方式進行追責,但要提供相關的經濟損失是員工私自離職造成的證據才行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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