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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國有産權交易憑證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5 12:33:36

企業國有産權交易憑證?企業國有産權交易簡述,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企業國有産權交易憑證?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企業國有産權交易憑證(企業國有産權交易簡述)1

企業國有産權交易憑證

企業國有産權交易簡述

一、企業國有産權交易以進場交易為原則的法律依據

《企業國有資産法》第五十四條 國有資産轉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以外,國有資産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産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轉讓方應當如實披露有關信息,征集受讓方;征集産生的受讓方為兩個以上的,轉讓應當采用公開競價的交易方式。轉讓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進行。

二、企業國有資産交易行為有哪些?

《企業國有資産法》第五十一條 本法所稱國有資産轉讓,是指依法将國家對企業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轉移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按照國家規定無償劃轉國有資産的除外。

《企業國有資産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産交易行為包括:

(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轉讓其對企業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權益的行為(以下稱企業産權轉讓);

(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增加資本的行為(以下稱企業增資),政府以增加資本金方式對國家出資企業的投入除外;

(三)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重大資産轉讓行為(以下稱企業資産轉讓)。

三、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包括哪些?

(一)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出資設立的國有獨資企業(公司),以及上述單位、企業直接或間接合計持股為100%的國有全資企業;

(二)本條第(一)款所列單位、企業單獨或共同出資,合計擁有産(股)權比例超過50%,且其中之一為最大股東的企業;

(三)本條第(一)、(二)款所列企業對外出資,擁有股權比例超過50%的各級子企業;

(四)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單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未超過50%,但為第一大股東,并且通過股東協議、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協議安排能夠對其實際支配的企業。

四、以非公開協議方式交易情形

1.非公開協議轉讓

第三十一條 以下情形的産權轉讓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

(一)涉及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企業的重組整合,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企業産權需要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之間轉讓的,經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

(二)同一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各級控股企業或實際控制企業之間因實施内部重組整合進行産權轉讓的,經該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

2.非公開協議增資

第四十五條 以下情形經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增資:

(一)因國有資本布局結構調整需要,由特定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參與增資;

(二)因國家出資企業與特定投資方建立戰略合作夥伴或利益共同體需要,由該投資方參與國家出資企業或其子企業增資。

第四十六條 以下情形經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增資:

(一)國家出資企業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實際控制的其他子企業參與增資;

(二)企業債權轉為股權;

(三)企業原股東增資。

五、《企業國有資産交易監督管理辦法》進場交易例外情形

1.國有企業轉讓有限合夥企業份額除外

國務院國資委答複:《企業國有資産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4條是針對公司制企業中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等情形進行分類,合夥企業中合夥人的權益和義務應以合夥協議中的約定為依據。

《企業國有資産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 财政部令第32号)适用範圍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制企業。國有企業轉讓有限合夥企業份額的監督管理另行規定。 

2.國有控股企業進行存續分立除外

國務院國資委答複:《企業國有資産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 财政部令第32号)規範的行為包括企業國有産權轉讓、企業增資資産轉讓,國有控股企業進行存續分立原則上不屬于産權轉讓或資産轉讓行為,具體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3.企業國有産權無償劃轉除外

《企業國有産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國資發産權【2005】239号)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産權無償劃轉,是指企業國有産權在政府機構、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之間的無償轉移。

《關于促進企業國有産權流轉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産權【2014】95号)文對無償劃轉的範圍進行了擴大:國有全資企業之間或國有全資企業與國有獨資公司之間,經雙方全體股東一敦同意,其所持股權可以無償償劃轉。具體程序按照(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暫行辦法》(國資委證監會令第19号)《企業國有産權無償劃轉管星暫行辦法國資發産權【2005】239号)的規定辦理。

4.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非公開協議轉讓

《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 财政部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6号)

第二十八條 非公開協議轉讓是指不公開征集受讓方,通過直接簽訂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國有股東可以非公開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連續兩年虧損并存在退市風險或嚴重财務危機,受讓方提出重大資産重組計劃及具體時間表的;

(二)企業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

(三)為實施國有資源整合或資産重組,在國有股東、潛在國有股東(經本次國有資源整合或資産重組後成為上市公司國有股東的,以下統稱國有股東)之間轉讓的;

(四)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涉及國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五)國有股東因接受要約收購方式轉讓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六)國有股東因解散、破産、減資、被依法責令關閉等原因轉讓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七)國有股東以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出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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