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業局關于印發《福建省森林督查辦法(試行)》的通知
閩林〔2022〕5号
各市、縣(區)林業主管部門,平潭綜合實驗區資源生态局:
為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管理,規範森林資源監督行為,根據《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森林督查工作要求,結合我省林業實際,我局制定了《福建省森林督查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福建省林業局
2022年8月15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管理,規範森林資源監督行為,根據《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森林督查工作要求,結合我省林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森林督查是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對森林資源變化情況進行監督核查的活動。主要任務是應用衛星遙感影像等基礎資料,判讀核實林地林木資源變化的圖斑、查處違法行為和恢複森林資源、更新森林資源管理“一張圖”和數據庫等。
第三條 森林督查工作要堅持監督與指導相結合,全面推進森林督查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堅持以問題為導向,切實加強森林資源監管執法;堅持以恢複森林資源為目标,認真落實查處整改任務。
第四條 森林督查工作實行統一組織、分級實施的原則。
(一)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森林督查工作組織和業務指導,管理衛片和研判變化信息,開展森林督查成果抽查和評價等工作。
(二)市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森林督查工作組織和業務指導,督促森林督查任務實施和森林督查成果複核,協調處理森林督查重大和疑難複雜問題等工作。
(三)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衛片變化圖斑核查、違法行為查處、植被和林業生産條件恢複、森林督查數據錄入和“一張圖”更新及成果報送等有關工作。
第五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完善森林督查工作體制機制,明确專門機構和人員具體牽頭負責森林督查工作。衛片比對判讀、核驗等專業技術工作可以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協助承擔。委托單位應加強監督指導,并對成果審核把關負責。
第二章 圖斑判讀核查
第六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用國家統一下發的衛片變化圖斑,組織開展年度森林督查工作。省、市、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按月或者季度組織開展本轄區衛片變化圖斑判讀和核查工作,及時掌握森林資源變化情況,做到違法圖斑早發現、早處理、早整改。
第七條 森林督查應用近期與前期衛星遙感影像比對變化圖斑,并結合森林資源管理等資料判讀森林資源變化信息。衛片判讀信息應當包括地理位置、面積變化、地類變化、以及地上林木和設施變化等内容,提供前後期森林資源變化狀況及其可能的變化原因。具體技術标準參照國家林草局及省林業局有關規定。
第八條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接收國家森林督查衛片變化圖斑核查任務後,應當在2個月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将核查數據信息錄入國家林草局“森林督查暨林政執法綜合管理系統”。
省、市、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自行組織判讀的衛片變化圖斑,其核查辦法和要求另行規定。
第九條 核查衛片變化圖斑應當以衛片判讀信息為基礎,充分利用有關資料,準确反映森林資源變化實際情況。
(一)森林資源變化狀況核查。對前後期衛片變化圖斑的地理位置、地類變化、變化面積等信息進行核實和補正,對林地用途難以認定的應當按程序報請有權機關确認。
(二)森林資源變化原因核查。依據森林資源現狀核查結果和有關資料,按照有關規定區分變化情形、研判變化原因,并對其合法性提出初步意見。
(三)涉案違法線索調查。對涉嫌違法破壞行為的當事人以及時間、地點、面積、蓄積等情況進行調查,根據需要作出現場勘驗筆錄或者鑒定意見。
(四)其他調查。按照有關規定核查森林資源其他變化信息。
第十條 核查衛片變化圖斑應當建立初始調查檔案,詳細記錄核查内容以及核查人員、時間等信息,并歸檔管理。
同一圖斑進行多次核查,其結果不一緻的,一般以最後一次核查結果為準,并查明前期差錯原因;屬于不同時段原因造成核查結果不一緻的,應當尊重初始核查結果。
第十一條 衛片變化圖斑編号辦法參照國家林草局森林督查編碼規定,做好各層級森林督查圖斑編号有機銜接。
衛片圖斑涉及不同地類、不同變化原因等情形,可以細化二級變化圖斑,但衛片變化圖斑數按一級變化圖斑統計,保持核查圖斑數與下發圖斑數相銜接。
第十二條 堅持以衛片變化圖斑為主線,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收到涉林群衆舉報、媒體報道、環保督察發現等途徑來源的森林資源變化信息和訴求,應當将其變化信息融合到衛片圖斑一并核查,确保統一規範、不重不漏。
第十三條 森林督查應當與森林資源日常監測監管工作相結合,做到标準統一、數據規範。
森林督查時間段内的監測監管成果與衛片變化圖斑判讀信息一緻的,可以直接引用,但涉嫌違法的,必須進行現地核查确認。
第十四條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衛片變化圖斑核查結果的審核制度,确保數據真實準确。對涉嫌違法破壞森林資源變化圖斑應當建立森林督查問題清單,落實整改責任,實行台賬管理。
森林督查問題清單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建立,并報送省、市級林業主管部門備案。核查前已經完成案件查處、林地恢複、追責問責的不再列入問題清單。
第三章 問題查處整改
第十五條 違法線索涉嫌林業行政違法的,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處理。
(一)違法事實清楚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依法作出處理,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不予處罰決定書、案件移送書等文書。
(二)超過追溯期限、主要證據不足、違法人死亡等情形,經林業主管部門集體研究決定後,可以依法不予立案,并保留相關調查材料和決定記錄。
(三)案件正在查處的,應當制作立案登記表,保留執法過程相關資料。
(四)對重大、複雜的案件,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可以提請市級林業主管部門給予協調指導。
采用聯合執法或者交由綜合執法機構處理的,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指導和審核把關,履行主體職責。
第十六條 違法線索明顯涉嫌刑事犯罪的,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通報,并提交涉嫌犯罪通報文書,以及森林資源變化圖、現場勘驗筆錄或者鑒定意見等涉嫌犯罪線索的材料。
公安機關對通報線索有異議的,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協調處理;未取得一緻意見的,要及時上報林長辦,由林長辦負責報告責任區域林長協調處理。
第十七條 違法行為造成森林資源破壞的,應當依法恢複。
(一)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責令違法者限期補種樹木、恢複植被和林業生産條件。恢複林業生産條件的期限應當确定可操作能完成的合理時限,補種樹木和恢複植被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确定恢複時限和方式。
(二)拒不恢複植被和林業生産條件,或者恢複植被和林業生産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組織代為履行,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三)破壞森林資源造成生态環境損害的,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侵權人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四)林地上有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等違法建設設施、違法人拒不拆除、需要依法強制拆除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按照有關規定移交當地政府規定的職能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執行。
第十八條 補種樹木、恢複植被和林業生産條件原則上要求制定修複方案。補種樹木、恢複植被和林業生産條件的标準可按照省林業局有關規定執行。
恢複植被和林業生産條件、補種樹木後,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查驗,具體查驗工作可以委托專業技術機構或者專業技術人員實施,并出具查驗結果意見書。
符合恢複标準和要求的查驗結果意見書,可以作為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依據。
第十九條 在衛片變化圖斑核查以及查處整改過程中,對森林資源遭受嚴重破壞、依法應當問責追責的,要研究分析其産生原因,評估森林資源損失,依法查明責任主體。
第二十條 案件查處、林地恢複、問責追責後,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對應問題清單,将查處整改有關數據信息于次月5個工作日内錄入“森林督查暨林政執法綜合管理系統”。林地已恢複但補種樹木、恢複植被尚未完成的,林地恢複數據信息應當及時錄入,補種樹木、恢複植被數據信息可以後續補充錄入系統。
市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系統數據管理和審核指導工作,對錄入數據以及邏輯關系等明顯錯誤的,應當督促其及時糾正。
第四章 成果複核
第二十一條 建立健全森林督查成果逐級複核制度。市級每年複核所轄縣級單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0%;省級每年複核縣級單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被複核縣級單位通過随機抽取确定,國家級複核抽取辦法按國家林草局規定。
成果複核包括衛片變化圖斑核查情況、森林資源恢複情況、違法行為查處情況以及問責追責情況等内容,促進問題清單整改落實。
國家級、省級對縣級單位的複核結果同時作為對所屬市級單位的複核結果。
第二十二條 森林督查成果複核采用衛片資料比對判讀與實地驗證相結合的方式,衛片比對發現重大疑義圖斑的,組織人員實地複核。
成果複核應用衛片資料包括前期和近期衛星遙感影像、縣級報送的核查結果和查處整改情況、市級審核結果等有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 下列衛片變化圖斑列入重大疑義圖斑。
(一)核查結果中地類變化、面積測算、變化原因等核查信息與衛片審核判讀信息明顯不一緻的圖斑;
(二)植被和林業生産條件恢複情況報送信息與衛片審核判讀明顯不一緻或者報送信息不符合要求的圖斑;
(三)涉嫌違法線索沒有處理文書或者處理決定明顯違法的圖斑;
(四)逾期未上報核查結果、問題查處整改等情形的圖斑。
第二十四條 森林督查成果複核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複核機構和人員對複核結果真實性和準确性負責。複核情況應當及時反饋當地林業主管部門。
當地林業主管部門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直接向複核機構或者人員提出,也可以向派出複核工作的林業主管部門申請再複核。确實需要再複核的,原則上安排不同機構或者人員承擔。
第二十五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圖斑,應當列入省級或者市級督辦範圍,必要時挂牌督辦。
(一)破壞森林資源數量較大未依法及時查處整改的;
(二)列入中央環保督察,或者上級交辦督辦的;
(三)群衆多次舉報投訴未得到處理的。
第二十六條 涉嫌違法線索查處整改後,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對應問題清單整理有關資料,并将查處整改數據錄入“森林督查暨林政執法綜合管理系統”,按規定及時提請銷賬。列入上級複核或者督辦圖斑的,還要經相應層級林業主管部門同意後銷賬。
第五章 管理監督
第二十七條 森林督查數據與森林資源管理數據應當相銜接。因森林資源管理資料數據不準确造成衛片圖斑判讀錯誤的,應當及時改正。
第二十八條 建立森林督查與占用林地定額指标挂鈎制度,對沒有依法恢複植被和林業生産條件的,等面積暫扣所在縣(市、區)當年林地定額。
第二十九條 森林督查工作列入各級林長制工作考核内容,作為評價各地森林資源保護成效的重要依據。森林督查的結果和情況通報等報送各級林長。
第三十條 對森林督查問題突出、涉嫌違法變化圖斑較多、查處整改不力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約談所在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和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時整改。約談整改情況向社會進行公開。
第三十一條 建立健全林業行政監督與紀檢監察監督貫通協調機制,對違反《森林法》等法律法規規定,造成森林資源嚴重破壞的,按照貫通機制的相關要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 加強森林督查工作總結,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工作要求撰寫年度森林督查報告,由市級林業主管部門彙總後,于當年9月30日前報送省林業局。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省林業局負責解釋。
省林業局森林督查職責分工
局執法監督處:負責森林督查日常工作;研究制定森林督查辦法和實施工作方案;組織開展森林督查衛片變化圖斑比對判讀和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全省衛片變化圖斑核查、案件查處、林地恢複等工作;組織開展森林督查數據庫管理和重點變化圖斑複查複核工作;負責森林督查成果彙總報送和上級檢查對接工作。
局政策法規處:組織指導森林督查法制工作,承擔重大行政決定法制審核工作;組織開展森林督查有關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備案和清理工作;組織指導森林督查有關行政訴訟、生态損害賠償訴訟等工作。
局森林資源管理處:負責監督、指導全省使用林地審核審批、林木采伐審批及有關數據應用管理,配合開展森林督查相關變化圖斑現地核查、案件查處,指導辦理後續使用林地審核審批手續;指導編制全省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并組織實施。
局造林處:組織指導植被和林業生産條件恢複方案制定和實施;組織指導依法代為恢複植被和林業生産條件、生态損害賠償等工作;組織指導林業植被和林業生産條件恢複成果查驗工作;協助衛片變化圖斑核查工作。
局自然保護地管理處:協助指導涉及國家級、省級自然保護地(國家公園、海洋和水利類型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海洋公園)的森林督查變化圖斑的現地核查,問題整改、案件查處等工作。
局林長處:負責将森林督查工作納入林長制重點工作内容,牽頭組織年度林長制工作考核。
省國有林場發展中心:協助指導涉及省屬國有林場和森林公園的森林督查變化圖斑的現地核查,問題整改、案件查處等工作。
省森林資源監測總站:協助制定森林督查年度工作方案和實施細則;組織開展福建省森林、草原、濕地調查監測更新工作,并建立數據庫(含矢量圖);協助對涉及生态公益林的變化圖斑現地核查、問題整改、案件查處等工作;配合上級開展核查工作。
省野生動植物保護中心:協助指導涉及林業部門管理的省級及以上自然保護區的森林督查變化圖斑現地核查,問題整改、案件查處等工作。
省林業信息中心:配合開展森林督查相關信息系統建設;協助衛星遙感影像對接工作。
省濕地保護中心:協助指導涉及濕地公園内的森林督查變化圖斑現地核查、問題整改、案件查處等工作。
省林業調查規劃院:負責森林督查年度操作細則的制定;成立技術組,負責全省技術指導,按照技術規定确定的統一格式建立森林督查相關數據庫(含矢量圖);配合上級開展檢查工作。
省林業勘察設計院:負責協助森林督查數據處理,配合上級開展核查工作。
文件來源:福建省林業局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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