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生活

 > 新版公司章程

新版公司章程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1 22:17:02

淺說“公司章程”

新版公司章程(淺說公司章程)1

《公司法》第11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在公司設立階段,制定公司章程為設立公司的要素。在公司存續階段,章程又為公司生存和發展之要素。新修訂的公司法更突出了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即公司章程不僅是公司設立的必要條件,而且還是股東直接訴訟和間接訴訟的重要依據。

公司,從現代政治意義上來說是社會政治民主的經濟細胞。公司章程,對外宣示了公司的法律人格特質;對内凝結了公司的組織機制。對于股東而言,公司章程就是一個公司的一部經濟“憲章”。公司的股東必須在這部“憲章”的框架下,行使權利、承擔義務。

一、 公司章程的“憲章”意義

公司章程是由公司發起人之間共同簽署的關于公司組織及營運基本原則的法律文件。它不僅包含了調整股東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規範,同時還包含了股東之間的債的法律關系以及股東之間的整體的意思表示。

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和經營的基本依據,也是公司行為的根本準則。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要式法律文件,其中不僅反映了設立人的主觀要求——“自治原則”,還體現了法律對公司内外關系的強制性要求——“法律規制”。

公司章程對于公司的作用具體體現為:

1 、公司章程的法定性——公司法明确規定了公司章程的作用地位、基本内容、效力範圍以及修改程序等;

2、公司章程的宣示性——公司章程中記載的注冊資本、股本結構等,明示了公司的信用基礎;

3、公司章程的行為性——章程中明确的經營範圍,向與其交易的第三人告示了其行為能力的範圍與内容;

4、公司章程的規制性——登記注冊,表明公司将全面接受法律的制約與行政監管;

5、公司章程的自治性——公司章程中确定的公司治理結構,彰顯了公司人格化主體的特質。

二、 公司的自治原則與規制

公司的自治與規制特質源于股東之間的“資合”性以及“人合”性。因而公司章程體現的是股東之間的高度的商事合意性——充分的契約“意思自治”行為。《公司法》基于“資合”和“合人”私權利益最大化的價值取向,而賦予了公司章程較高的自治性。公司法在對于公司章程中的“任意規範條款”——“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的規定中,授予了股東(發起人)的充分意思自治權利。這些規定反映了公司法尊重股東(發起人)的意思自治,體現了《公司法》給予了公司章程巨大的自治空間,允許公司在市場變化中實現意思自治,以适應發展,确保股東利益的最大化。

公司作為一種自治性的組織形式,在章程中一般應包含四項基本自治規則,即:

(1)股東責任的有限性,即股東在履行了出資義務後就不再為公司承擔其他的額外法律義務;

(2)股份的可轉讓性,即股東有轉讓股份的自由。在公司章程中,雖然對此可以作一定的限制條件,但不能作禁止性規定;

(3)法人人格的确定性,即公司擁有獨立的法人人格地位,在設立後即具有民事主體的能力;

(4)公司管理的統一性,即公司應有自己治理結構,符合法定的統一性。公司法對公司章程中的這四項基本規則法律的規制,是通過以下原則了來實現規制的。

1、公平與平等

公司章程是調整公司内外關系的根本準則。因此,在公司章程自治規制中應具體股東平等原則、股東有限責任原則、利益均衡原則以及分權制衡原則等。其核心原則是股東平等原則,這也是公司章程中最重要的法律原則。如股東的優先購買權、認購權等。在公司章程中設定這些原則,其目的是為了規制股東或少數股東擅自變更持股數量、擴大其對公司的影響而犧牲其他股東的利益。

2、效力與範圍

公司章程的效力與範圍包括公司對外和對内效力。公司章程是一種公開性文件,因而産生一定的對外效力。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必須在登記機構登記注冊,供社會公衆查閱。善意第三人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約定來處理與公司的商務法律事務。公司章程的對内效力,是指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及公司内部的主體産生約束力,包括取得相應的權利和承擔相應的義務。

3、程序與規制

公司章程是相對靜态的,随着公司的變化,需要适時地修改其内容。現代公司法均承允公司章程可以自由地修改,但修改要受到一定限制,特别是程序的限定。此外,公司變更章程須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否則,不得以變更為由對抗第三人。公司章程變更并不能絕對自由,如果公司章程具有涉他性事項,應當受到公司章程變更原則的規制,以防止章程變更而發生侵害股東利益和債權人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的自治規範文件,它的每個條文都具有相應效力。盡管公司章程中許多條款與公司法的法律條款基本相同,但是,這不是簡單地重複法律條文,而是将法律條款應用為民事條款并作為一種約定,這樣更有利于公司股東合理調節公司與股東之間、股東與股東之間的關系,充分發揮公司章程的自治性法律效力。

1、公司章程有效的前提——内容應符合剛性規範

公司法對公司章程進行規制的目的是要求公司章程必須依法制定。同時要求公司章程的内容必須符合公司法的剛性要求,這是毫無疑問的。但是,在公司實踐中,公司章程存在不規範甚至與法律規定不一緻的情況大量存在,如何來認定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呢?如前所述,由于我國公司法是一部強制性規範與任意性規範相結合的一部民商性法典。根據公司法的立法精神,一般認為,如果公司章程内容與公司法規定不一緻的,隻要其不違背強制性規定,也應當認定是有效的,并對公司章程中載明的适用主體具有法律拘束力。

2、公司章程自治的效力——契約性法律效力

在我國公司法中,任意性的自治規範條文較多,表露了對公司制度規制的市場價值取向。因此,公司章程更具有作為一種特定的自治性與契約性的屬性。在公司章程不違反《公司法》的剛性規定情形下,即使當事人對自己的權利有所放棄也是允許的。公司章程強化的是股東合意的結果,即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更多的是表現為契約性的法律效力。當然,公司的自治不得以契約性的規定來對抗法定性義務規範。公司章程的内容也不得違背公司法有關程序上和實體上的最低要求。

3、違反公司章程的後果——承擔違約與賠償責任

公司法對違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後果作出了預警性規範。根據公司法的規定,這些預警性法律後果是:

(1)股東、董事違反公司章程——承擔違約與賠償責任《公司法》第20條、第21條、第113條及第150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行使股東權、承擔義務。有限責任股東違反公司章程義務的應承擔違約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公司控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如果違反公司章程有關關聯交易的控制和審查程序的,給股東或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程序或内容違反公司章程的決議——可以請求撤銷或無效《公司法》第22條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公司章程的或者決議内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在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或者無效。

(3)不足額出資的——承擔相應責任《公司法》第28條、第31條、第94條規定,股東如不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公司章程出資或者出資不足的,應當補繳或者補足出資,其他發起人對此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四、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

我國《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通過以上規定,我們可以直接認識到公司章程在公司運營和國家管理中具有怎樣重要的法律地位,即我國《公司法》已經将公司章程擺到了與國家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幾乎同等重要的位置。

對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而言,《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要求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經營範圍;(三)公司注冊資本;(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産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另股東還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而言,《公司法》第八十二條要求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經營範圍;(三)公司設立方式;(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十二)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可見,凡涉及到公司設立、股權、組織結構、運營行為、變更終止、其他重要制度等所有重大事項,公司股東或發起人都可将其寫入《公司章程》。

依據《公司法》相關規定,公司章程内容除了《公司法》要求的強制性條款外,還包括大量的任意性規定。對公司章程任意性規定内容,除非與國家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内容相沖突,法律都認可其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具有強制性約束力。

《公司法》的上述剛性規範,強化了依法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以預警性的條文向股東、發起人、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等主體告示了違反公司章程将承擔的法律後果。當然,如果股東、發起人、董事、監事、高管人員違反剛性法律規定,還将受到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追究。 

(作為法律工作者,我們在處理一些與公司相關聯的實務中,發現國内的公司或企業對公司章程重視程度普遍不高,有的公司投資者或管理者甚至從沒有閱讀過公司章程,完全将它看成是可有可無的擺設。既然我國《公司法》已經賦予了公司章程特殊的法律地位,我們還是期待着越來越多的投資者、企業家、職業經理人能夠充分認識到公司章程的重要性,真正讓公司章程發揮出它應有的作用。)

陸欣律師編撰 13651659122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生活资讯推荐

热门生活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4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