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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網記者 孫滿桃
面對災難,本應心懷敬畏悲憫,借機炒作博眼球的做法不僅不可取,還可能會為自身惹上麻煩。
3月26日,官方确認東航MU5735航班機上人員全部遇難。在舉國哀悼的同時,網絡上卻出現了一些不和諧的聲音。比如有人出于某種目的蹭墜機事件熱度,或是發布未經證實的機組人員照片、事故原因等虛假消息,或是在商業平台發布調侃墜機事件的漫畫作品,更有甚者對遇難人員家屬進行網暴,無端指責家屬“不夠悲傷”。
對此法官提醒,面對災難等突發事件,散布謠言、網暴家屬、災難營銷,不僅需要接受道德懲戒,情節嚴重者有可能受到行政處罰,甚至要承擔刑事責任。
散布虛假災情,可能面臨行政處罰乃至刑事處罰
“3·21”東航墜機事故發生至今僅一周時間,網絡上已經曝出數張機組人員照片和幾種版本的事故原因,這些消息多數未經證實,卻極有可能引發公衆恐慌,影響社會秩序。
北京朝陽法院王四營法庭陳曦介紹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相關規定,編造并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态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關突發事件事态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而進行傳播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暫停其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其執業許可證;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對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我國刑法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陳曦說,依據上述規定,發布未經證實的災難虛假信息,蹭熱度、博眼球,引起大衆恐慌、擾亂社會秩序的,将有可能面臨行政處罰或承擔刑事責任。
進行災難營銷,當事人或将面臨行政處罰
事故發生後,某潮玩品牌旗下的收藏品創作交易平台審核并上架了一批調侃墜機事件的漫畫作品,激起廣大群衆的憤怒和抵制。
“一些商家将百姓痛點當作商品賣點,将城市危機視為企業商機,災難營銷意圖明顯,嚴重違背了社會良好風尚。”陳曦說。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相關規定,廣告不得有“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等情形,并同時進一步規定了此種行為的法律責任,規定利用災難進行營銷刷熱度,可能會被視為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從而受到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
網暴受害人家屬,可能承擔多種責任
東航事故發生後,因家人遇難,一些家屬接受了媒體采訪,發布了緬懷親人的信息,然而個别網民不僅未曾表示同情和悲憫,反而指責家屬不夠悲傷,蹭熱度、蹭流量。
陳曦說,根據民法典規定,如用攻擊性、侮辱性的語言超出事件正常評論範圍首先要承擔民事責任,侵犯當事人名譽權的,需承擔恢複名譽、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民事責任。
再比如,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诽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陳曦介紹說,刑法對侮辱罪、诽謗罪做出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诽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诽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進一步對構成“情節嚴重”的情形,如點擊浏覽次數、轉發次數、造成被害人後果等做出規定,進一步細化了侮辱罪的定罪量刑标準。
法官提示,網絡并非法外之地,進行網絡發言需要謹慎,面對突發事件,在網上發布信息前應當核實消息來源的真實性,以官方發布的權威信息為準,不信謠、不傳謠;常懷敬畏、保持同理心,不要蹭熱度、博眼球,進行不當營銷,共同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環境。
來源: 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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