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地:指的是被權屬界址線所封閉的地塊或空間,是一塊有确定邊界的和确定權屬的土地,宗地是地籍的基本單元。
因此,宗地是一個“地塊”,由權屬界限封閉的獨立地塊,具有固定的位置和明确的權利界限,并可同時辨認出确定的利用類别、質量和時态等土地基本要素。
宗地面積不包括公用的道路、公共綠地、大型市政及公共設施用地等。
宗地權屬界址包括界址線、界址點和界标。
宗地圖,是描述宗地空間位置關系的地籍圖,是在地籍圖的基礎上編制的,以一宗土地為單位繪制的宗地圖。
基本地籍圖側重點是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位置權屬,宗地圖側重的是權屬。
來源:百度百科
宗地圖反映的是一宗地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宗地位置、宗地權屬界線、界址點位置、宗地内建築位置與性質、與相鄰宗地的關系等實地記錄。
宗地圖是用來作為土地使用合同書的附圖,土地産權證書的附圖,和地籍檔案的附圖。
宗地圖是解決土地權屬問題、恢複宗地界址的重要憑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圖件。
需要注意的是,宗地圖和用地紅線圖是有區别的。
宗地面積,是指宗地權屬界線範圍内的面積,也稱土地面積。
因此,土地權屬界址一旦确定後,土地面積亦随之确定。若宗地權屬來源文件界址範圍與實地一緻而面積不一緻,則以界址範圍為準,更正土地面積數據。
宗地面積的量算原則是:
圖幅為基本控制,分幅進行量算,按面積比例平差,自下而上逐級彙總。
宗地量算的具體程序是:
當一幅圖的各類土地面積全部按規定量算後,就按本圖幅由碎片部分逐級向上統計、彙總和校核。簡單地說,就是分幅由總體到局部進行控制量算、平差,按行政單位由下而上逐級統計、彙總。
土地面積可以根據權利人對宗地的使用情況,分為獨用面積、共用面積、共用分攤面積。
1、宗地劃分,可考慮宗地内的各項設施應具備一定的獨立性和整體性,劃分宗地不應将相互配套的設施強行分離,造成土地資源的浪費。
因此,宗地劃分應充分顧及該宗地在土地利用、使用功能上的整體性。
2、宗地劃分,是為了土地權屬管理、地籍管理和土地利用方便,因此,宗地劃分要與地塊合理利用的目标有機地協調起來。
3、宗地必須是依據合法的土地權屬來源材料,結合實際使用情況,按照地籍調查程序劃定。
宗地是權籍調查和地籍調查的核心,土地以宗地為單位進行登記。
宗地的劃分定界為:
由一個權屬人(權利人)所有或使用的相連成片的用地範圍,劃分為一宗地,也稱獨立宗。
一個地塊由兩個以上權屬人(權利人)共同所有或使用,而實地又難以劃分清楚各權屬人(權利人)的用地範圍的,這種地塊劃為一宗地,稱為共用宗。
界址範圍内有二個或二個以上的土地用途、使用權類型或所有權類型、使用年限等,又難以劃清彼此界線的宗地,稱為混合宗。
由一個權屬人(權利人)所有或使用不相聯的兩塊或兩塊以上地塊,每一地塊都應分别劃分宗地。
一個權屬人(權利人)所有或使用的地塊,分屬兩個以上土地登記機關管轄時,應按行政轄區界線分别劃分宗地。
土地使用者使用的土地,含有兩種土地所有權屬性的(國有、集體),應分别劃分宗地;宗地内不準出現内包宗。另外,兩種或兩種以上土地用途的同一個建設項目,原則上按混合宗劃宗。
原批準使用範圍内的土地現已用于市政道路、人行道或綠地、公共通道等公共用地的,不應劃入宗地内。
通過劃撥或出讓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按原批準的界線并結合現狀劃分宗地,其中代征部分或規劃部門要求建築物或構築物退讓的,不能劃入宗地。
在地籍子區範圍内,權屬人(權利人)依據土地權屬證書、土地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符合土地确權規定等權屬來源證明,結合土地使用現狀和相鄰權利人的确認,來劃分國有土地使用權宗地和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
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應劃分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在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内,又劃分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宅基地使用權宗地、土地承包經營權宗地(耕地、林地、草地)、林地使用權宗地(承包經營以外的)、農用地的使用權宗地(承包經營以外的、非林地)以及其他使用權宗地等。
縣級行政界線分割宗地的,原則上宜保持宗地的完整性,并将縣級行政區面積、名稱、行政界線等作為宗地圖的要素,也可按照縣級行政界線分割宗地。
同一所有者的集體土地被鐵路、公路、河流、溝渠等線狀國有或其他集體土地分割的,原則上應分别劃分宗地。
公用廣場、停車場、市政道路、公共綠地、市政設施用地、城市(鎮、村)内部公用地、空閑地等,可單獨設立宗地。
對線狀地物狹窄、圖上難以準确反映其實地狀況的,也可不單獨分宗,但要在調查時注明,并相應扣除其面積。
土地權屬有争議的地塊可設為一宗地。
原國土資源部2012年6月發布的《關于規範土地登記的意見》中規定:“宗地一經确定,不得随意調整。宗地确需分割、合并或調整邊界的,應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同意”。
宗地在規劃、出讓時,用途、開發強度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具體内容已經确定,因此,再一次的劃分很可能破壞宗地功能的完整性(共用綠化、通行道路、消防回路、市政等設施無法人為切割),同時規劃和土地主管部門是不允許的。
原則上講,宗地設立後就不能分割。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和登記,是以宗地為單位進行的,一宗地對應的是一項完整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權利所指即“宗地”。
國有土地在使用和申請上都有較為嚴格的規定和流程。
國有土地出讓方式确定後,需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編制宗地出讓方案,提出宗地開發的條件及标準,包括地塊的界址、空間範圍、用途、面積、年限、土地使用條件、供地時間及方式等,并依法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審批,才可以實施出讓步驟。
針對宗地出讓面積
根據原國土資源部、國家發改委關于發布實施《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12年本)》,對大中城市和小城市(鎮)的商品住宅項目的宗地出讓面積,不得超過下列标準:
■ 小城市(鎮)7公頃
■ 中等城市14公頃
■ 大城市20公頃
針對宗地出讓最高使用年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1990年)》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是:
■ 居住用地70年
■ 工業用地50年
■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土地在挂牌、招标、拍賣時,應出具“宗地平面界址圖”
決定土地出讓後,必須先對該宗土地進行确權調查和勘測定界,出具确權圖。土地儲備中心依據此圖繪制“宗地出讓圖”,之後進行土地評估、地價會審、用地審批等程序。
宗地代碼
宗地代碼,是按一定的規則,賦予宗地的唯一和可識别的标識碼。
宗地編碼
宗地代碼編制,也就是宗地編碼,是對宗地進行空間位置标識、計算和處理的過程,也就是對宗地按一定的規則,賦予唯一的和可識别的代碼,用以唯一的确定宗地的空間位置。通俗地理解,就是宗地的圖、數、表、冊,要與宗地的實物對象建立起對應關系,使地籍資料便于查閱、使用和建立數據庫。
地籍編号
宗地的地号依據宗地代碼編制規則編寫。
宗地地籍号,是以縣級行政區為單位,采用鄉(鎮)——行政村——宗地編号。
編制方法:
1、 地籍區、地籍子區的劃分方法的确定
全國宗地統一編碼采用“地籍區和地籍子區”兩個級别的編碼分區概念,遵循了宗地統一編碼的原則,符合我國國情,也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采用的編碼方法一緻。
2、地籍區、地籍子區的劃分有三種模式,分别是:
■ 按照現行鄉鎮、街道劃分;
■ 以現行鄉鎮街道為基礎,結合典型線狀地物劃分;
■ 按照典型線狀地物劃分。
宗地編碼采用五層19位代碼結構,按層次表示分别為:
第一層,為縣級行政區劃(為6位數字代碼);
第二層,為地籍區(為3位數字代碼);
第三層,為地籍子區(為3位數字代碼);
第四層,為土地所有權類型(由2位字母代碼組成):
第一位字母代碼用G、J、Z表示土地所有權類型:
■ "G"表示國有土地所有權
■ "J"表示集體土地所有權
■ "Z"表示土地所有權争議
即,有争議的土地,是不得劃入任何宗地的,待争議調解、處理、确權後,再劃入相關宗地或單獨立宗。
第二位字母代碼用A、B、S、X、C、D、E、F、W、Y表示宗地特征碼:
■ “A”表示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
■ “B”表示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地表)
■ “S”表示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地上)
■ “X”表示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地下)
■ “C”表示宅基地使用權宗地
■ “D”表示土地承包經營權宗地(耕地)
■ “E”表示林地使用權宗地
■ “F”表示草原使用權宗地
■ “w”表示使用權未确定或有争議的土地
■“Y”表示其他使用權宗地,是宗地特征的擴展
第五層,為宗地号(為5位數字順序碼):
■ 這是為了便于土地登記和宗地标識,把宗地作為基本單位進行統一編号,稱為宗地号,也稱地号。
■ 宗地編号有四層含義,稱為:區、帶、片、宗,從大範圍起始逐級縮小,體現的是宗地所在的地理位置。
一個宗地就是一個用地權屬,劃分宗地主要是确定權屬的一緻性,即:性質相同、主體一緻、取得方式一緻、存續期限一緻、使用權内容一緻。
宗地是為了便于對土地實施管理、統計和地籍資料的檢索,而對地籍單元賦予的編号。
宗地内的建設活動需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設的原則有序進行。
參考資料來源:
1.《宗地代碼編制規則》(試行)》
2.原國土資源部《地籍管理文件彙編》
3.《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12年本)》
4.《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暫行條例(1990年)》
圖 | 攝圖網 文 | 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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