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證的補償規定?【案件意義】對如何界定被征收房屋是否屬于居住房屋、适用不同補償标準具有積極的借鑒意義實踐中,老百姓最關注的“按什麼标準補”的前提往往是“房屋屬于什麼性質和用途”,這方面争議很多法院在實踐中通常依據房産登記證件所載明的用途認定房屋性質,但如果載明用途與被征收人的主張不一緻,需要其提供營業執照和其他相關證據佐證,才有可能酌定不同補償标準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涉案房屋系非居住房屋,故法院不支持其訴訟請求,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房屋使用證的補償規定?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案件意義】對如何界定被征收房屋是否屬于居住房屋、适用不同補償标準具有積極的借鑒意義。實踐中,老百姓最關注的“按什麼标準補”的前提往往是“房屋屬于什麼性質和用途”,這方面争議很多。法院在實踐中通常依據房産登記證件所載明的用途認定房屋性質,但如果載明用途與被征收人的主張不一緻,需要其提供營業執照和其他相關證據佐證,才有可能酌定不同補償标準。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涉案房屋系非居住房屋,故法院不支持其訴訟請求。
【經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征收拆遷十大案例案例6 霍佩英訴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一)基本案情 上海市順昌路281-283号283#二層統間系原告霍佩英租賃的公有房屋,房屋類型舊裡,房屋用途為居住,居住面積11.9平方米,折合建築面積18.33平方米。該戶在冊戶口4人,即霍佩英、孫慰萱、陳偉理、孫維強。因舊城區改建需要,2012年6月2日,被告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政府作出黃府征[2012]2号房屋征收決定,原告戶居住房屋位于征收範圍内。
因原告戶認為其戶經營公司,被告應當對其給予非居住房屋補償,緻征收雙方未能在簽約期限内達成征收補償協議。2013年4月11日,房屋征收部門即第三人上海市黃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向被告報請作出征收補償決定。
被告受理後于2013年4月16日召開審理協調會,因原告戶自行離開會場緻協調不成。被告經審查核實相關證據材料,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滬黃府房征補[2013]010号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認定原告戶被征收房屋為居住房屋,決定:一、房屋征收部門以房屋産權調換的方式補償公有房屋承租人霍佩英戶,用于産權調換房屋地址為上海市徐彙區東蘭路121弄3号204室,霍佩英戶支付房屋征收部門差價款476706.84元;二、房屋征收部門給予霍佩英戶各項補貼、獎勵費等共計 492150元,家用設施移裝費按實結算,簽約搬遷獎勵費按搬遷日期結算;三、霍佩英戶應在收到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之日起 15日内搬遷至上述産權調換房屋地址,将被征收房屋騰空。原告不服該征收補償決定,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上海市人民政府經複議維持該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原告仍不服,遂向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被訴征收補償決定。(二)裁判結果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具有作出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行政職權,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規範正确,未損害原告戶的合法權益。本案的主要争議在于原告戶的被征收房屋性質應認定為居住房屋還是非居住房屋。
經查,孫慰萱為法定代表人的上海楊林基隆投資有限公司、上海基隆生态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為本市金山區,雖經營地址登記為本市順昌路281号,但兩公司的營業期限自2003年12月至2008年12月止,且原告承租公房的性質為居住。原告要求被告就孫慰萱經營公司給予補償缺乏法律依據,征收補償方案亦無此規定,被訴征收補償決定對其以居住房屋進行補償于法有據。據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宣判後,各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三)典型意義 本案典型意義在于:對如何界定被征收房屋是否屬于居住房屋、進而适用不同補償标準具有積極的借鑒意義。實踐中,老百姓最關注的“按什麼标準補”的前提往往是“房屋屬于什麼性質和用途”,這方面争議很多。法院在實踐中通常依據房産登記證件所載明的用途認定房屋性質,但如果載明用途與被征收人的主張不一緻,需要其提供營業執照和其他相關證據佐證,才有可能酌定不同補償标準。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涉案房屋系非居住房屋,故法院不支持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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