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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重要性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06 13:12:53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重要性?預付式消費,是指消費者向經營者預先支付一定資金辦理預付憑證,并憑預付憑證在未來一定時間内,按照約定多次獲取商品或者服務的一種新型消費方式預付式消費是經營者制定的一種新型營銷策略,通過預付費發卡融通資金、鎖定客源、提升經濟效益,同時降低消費成本,給經營者和消費者都帶來實惠随着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預付式消費已經成為消費者廣泛認可的一種消費模式,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重要性?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重要性(預付式消費中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探析)1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重要性

摘要:預付式消費是一種“雙赢”的新型消費模式,為經營者和消費者帶來了實惠,對拉動消費、促進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預付式消費監管難、維權難,群體性事件多發,消費者權益受損,始終是社會關注的熱點。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明确職責,強化預付式消費事前、事中、事後監管,是解決預付式消費中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的重要途徑。

預付式消費,是指消費者向經營者預先支付一定資金辦理預付憑證,并憑預付憑證在未來一定時間内,按照約定多次獲取商品或者服務的一種新型消費方式。預付式消費是經營者制定的一種新型營銷策略,通過預付費發卡融通資金、鎖定客源、提升經濟效益,同時降低消費成本,給經營者和消費者都帶來實惠。随着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預付式消費已經成為消費者廣泛認可的一種消費模式。

一、預付式消費現狀及消費者權益保護存在的主要問題

據商務部《2020年中國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市場發展報告》,截至2020年底,全國共有6216家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備案發卡企業,累計發卡74708.03萬張,同比增長增2.85%,發卡金額為4902.62億元,同比下降14.47%。從行業分布看,據《2020年湖南省預付式消費維權狀況調查報告》,62.6%的湖南消費者辦理過美容美發行業的預付卡,綜合零售(便利店/書店/鮮花/蛋糕等)行業和餐飲行業的辦卡率分别為60.8%和45.5%。與此同時,預付式消費中消費者投訴居高不下,群體性投訴時有發生。《2020年全國消協組織受理投訴情況報告》指出:涉及家政、健身、教育培訓等預付式消費糾紛顯著增加,預付式消費已成為投訴頑疾。湖南省2020年涉及合同類投訴為18710件,占總投訴量的13.19%,絕大部分是預付式消費合同糾紛。

全國各級市場監管部門針對消費市場狀況,想方設法整治預付式消費市場。2020年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了《預付式消費專項整治行動方案》,在全省消費維權領域,如商場、超市、餐飲、洗染、健身、洗車、美容美發等行業集中開展預付式消費專項整治行動,共計檢查市場主體41289家,立案9件,依法取締8家,在一定程度上嚴厲打擊了預付式消費違法違規行為,保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

預付式消費中消費者權益保護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難

消費者辦理預付卡時,需要實名制驗證,并提供個人詳細信息,如:姓名、性别、家庭住址、手機号碼、身份證号碼、家人信息等,這些信息都涉及到個人隐私。《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保護個人信息作出了新的規定,但是仍有一些不良經營者為了自身利益,将消費者個人信息倒賣給他人或是企業。一些企業或個人收到這些信息,會向消費者發送大量的短信或是電話,給消費者的生活帶來了諸多不便。

(二)霸王條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在預付式消費中,經營者一般會與消費者就商品或者服務的内容簽訂格式合同,消費者隻能就經營者提供的内容選擇全部接受或不接受,經營者一般不會提供書面合同給消費者,往往隻發放“會員卡”。“會員卡”中雙方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表明消費者權利的條款一般僅有優惠條款,例如“持本卡在本店消費享有6折優惠”,而限制消費者權益的條款繁多,諸如“過有效期,概不退款”“本店享有會員卡的最終解釋權”“購物卡遺失不補”“本卡售出,概不退補”“預付卡不得轉讓”等。這些霸王條款都是由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在一定程度限制了消費者的消費時間、消費金額以及消費地點,減輕了經營者的責任與義務。

(三)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退卡難

消費者提出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的原因主要有:消費者無法接受經營者單方面變更合同,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與宣傳不符;消費者出于自身客觀合理原因,比如工作調動、健康原因等要求退卡;因卡内餘額不足一次消費,消費者不想繼續充值用卡了。根據《民法典》,經營者違約,未能實現合同的約定;或者消費者遇到不可抗力,經與經營者協商,可行使解除權解除消費合同,要求退還卡中剩餘金額。現實中,消費者因個人原因,欲退卡、退款,隻能按照非會員價計算已消費金額;因經營者的原因,消費者附近的門店關閉,被迫轉至較遠的門店消費或者服務質量下降、虛假宣傳等原因,如果消費者要求轉讓或退卡,要扣除手續費;消費者不想或不能再使用預付卡,希望取出卡内剩餘的費用時,商家往往會以消費者單方面違約為理由,拒不退還卡内剩餘金額。

(四)經營者售卡圈錢跑路

有的經營者出售消費卡的目的,并不是從事經營活動,而是利用預付費消費模式,吸收大量消費者辦卡的資金,在不發布任何清償通知的情況下,圈錢跑路,嚴重侵害持卡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比如:有人專門收購經營不太穩定的教育培訓機構,在“零投入”的情況下推出大幅度優惠,繼續出售課程,迅速榨幹“剩餘價值”後卷款跑路;在房屋租賃市場,承租人高價從出租人處租賃房屋,然後通過網絡以低價吸引第三人,将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大大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騙取預付租金後跑路。不少教育培訓機構、美發店、美容店、洗車店等個體商戶關門跑路時,消費者投訴到有關部門,維權也往往難以成功。

(五)消費者權益保護舉證難

預付式消費是一種合同消費,但大多數預付式消費雙方的權利義務采取口頭形式約定。不少經營者收取預付款時不簽合同、不發卡,消費者隻需報上手機号碼登記,消費時報出手機号碼,經營者便會在他們自己的“會員系統”進行扣費。看似非常方便,但一旦發生消費糾紛,約定的服務内容、服務期限、消費金額等缺少憑證,合同關系的存在、預存款的金額、經營者違約等事實,拿不出實質證據,消費者往往因缺乏有力證據難于維權。

二、預付式消費中消費者權益被侵害的原因

(一)相關法律法規有一定局限

預付式消費是平等主體之間通過意思自治,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調整。而《民法典》的合同編未把預付式消費合同列為有名合同加以規制,僅将其簡單地歸于買賣合同,緻使民法典對預付式消費缺乏針對性及可操作性規制;針對消費者退費無門、經營者卷款跑路以及對經營者懲罰性賠償等消費維權難題,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也難以找到适用的相關法律規定。

當前我國對預付式消費制定的政策法規中,主要是商務部2012年發布的《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該規章要求經營者發行預付卡,必須在發行後30日内到商務部門備案,并按預收資金的一定比例在商業銀行存管資金;将商務部門作為該業務的主管部門,明确了監管的權利但未設定相應的責任,有權無責,難以積極履職到位。現實中,企業備不備案基本靠自願自律,資金使用用途并未跟蹤監管。該規章對企業的懲處力度輕微,對違規企業處罰最大效額為3萬元以下,導緻企業違規與獲利不對等。此外,國務院辦公廳2011年轉發的《關于規範商業預付卡管理的意見》,内容偏重于賦予監管部門權力、加強事前監督和準入條件以及原則性的規定,沒有提及出現消費糾紛的解決辦法,與相關規章之間沒有形成有效銜接,可操作性不強,難以從全局出發,有序地處理問題。

我國關于預付式消費的地方法規規章中,不乏具有創新性法律制度和行之有效的監管措施,比如:《上海市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規定》《江蘇省預付卡管理辦法》。但由于法律法規受效力等級的限制,在上位法處罰輕的基礎上,地方立法難以跨越上位法,制定出更嚴厲更具體的法規,無法對轄區内的預付式消費進行有效監管。

(二)監管主體權責不一緻

我國對經營者的經營活動履行監督權的部門有很多,比如市場監管部門、商務部門、公安部門對預付式消費都有一定的監管權,但由于權責劃分不明确,有時大家争搶監管權,有時又相互推诿,導緻監管形同虛設。《關于規範商業預付卡管理的意見》規定,商務部主要職責是“強化管理,抓緊制定行業标準,适時出台管理辦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預付式消費預付資金的監管,防範資金風險”,而《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商務部門負責監管,僅對零售、住宿和餐飲、居民服務業這三大類的單用途預付卡進行監管,而美容美發、娛樂、健身、教育等并不包括在内。國家市場監管局依據《關于規範商業預付卡管理的意見》履行“檢查監管,執行消費維權工作,打擊侵犯消費者權益的不法行為,開展相關消費提示,營造良好消費環境”的職能,負責協同監管和事後消費維權,但市場監管部門隻能在消費争議發生後盡力調解,缺乏對經營者約束監管手段,無法對經營者做出實質性的懲罰,消費者合法權益難以得到切實的保障。

(三)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的困境

鑒于我國的市場經濟發展時間短,成熟度低,市場體量大,消費者維權意識淡薄,預付式消費問題需要政府主動引導,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主動作為。現實中,消費者協會等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主要發揮事後維護消費權益的作用。在預付式消費中,主要職責是發布信息、受理投訴和進行調解,通過公布典型案例,警示不法經營者;發布消費提示,提醒消費者注意自我權益保護;受理消費者的投訴後,盡力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如果調解不成功即終止調解;由于預付卡消費事前事中監管有缺位,消費者協會進行事後服務中,想要維護紛繁複雜的預付式消費中消費者權益問題,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

(四)消費者維權意識淡薄

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僅有40餘年,消費者權利意識與經濟現狀脫節,尚未形成成熟的權利維護意識。既缺少對經營者的警惕心理和風險防範意識,又缺乏權益保護的知識,加上涉及金額不多維權成本太高,權益受侵害的消費者雖然心有不滿,但主動維護權益的積極性不強。預付式消費中消費者維權意識淡薄主要表現在:一是不考察經營者資質、經營狀況等相關信息,盲目訂立預付費合同;二是不從自身需求出發,一味追求優惠力度;三是辦卡時沒有仔細閱讀和詢問相關事項,以至于發生糾紛時,不知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四是相關證據不加以妥善保管,發生糾紛後,無法提供有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五是發生糾紛後如果損失不大,不少消費者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放棄維權。

三、預付式消費中消費者權益保護途徑探析

針對預付式消費存在的主要問題,立足我國國情,參照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的操作經驗,可從如下角度強化預付式消費中消費者權益保護。

(一)完善相應法規和司法程序

預付式消費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完善,有必要及時修訂。部門規章的制定應該與《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條款進行銜接,減少不确定性,使其能夠在法律适用過程中,更加有效的保護消費者權益。各省市區政府可以根據各地發卡狀況,因地制宜地制定具體的法規政策,讓執法部門有法可依,切實履行監管職責,維護消費者權益。讓司法機關對預付式消費涉訟案件,采取小額訴訟簡易程序,或者在消費者證據确鑿的情況下,司法機構直接針對發卡機構發出支付指令,提高審案效率,降低訴訟成本。

為提振消費信心、規範消費環境、保護消費者權益,湖南省消費者委員會于2020年舉行預付式消費地方立法研讨會,就預付式消費地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依據、規範内容、發卡信息管理、資金風險控制、信用綜合治理、監管等相關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讨,并向湖南省人大常委會提交了《關于預付式消費地方立法的建議書》。

(二)明确職責,加強行政監管

我國預付式消費市場現狀,需要建立全面系統的預付式消費監管體系,多部門協調配合,厘清權責範圍,明确對多用途預付式消費卡的監管主體,使預付式消費的各個領域都有效監管。預付式消費的監管主體可以由商務部、市場監管部門、銀行、銀監會、稅務機關共同組成,具體分工建議:商務部門主要負責制定出台相關的規章條例,并在征求行業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意見的基礎上,拟定各類行業的預付式消費合同範本,對預付式消費憑證進行規範,規定必須記載内容和禁止記載内容;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經營者的備案和經營者商業行為的具體監管,處理消費者投訴,對不法經營者行政處罰;銀行機構負責預付費資金、保證金和風險救濟金的監管,規範資金的使用,并對擔保第三方審核;銀監部門對銀行及擔保機構進行監管,避免銀行資金監管和第三方擔保審核的疏漏,防止其與經營者串通損害預付式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稅務部門開展相關稅收征收工作,防止偷稅漏稅,掌握預付費交易的發展情況,對預付費交易進行調控。

(三)強化預付式消費事前、事中、事後監管

1.強化預付式消費的事前監管。資金風險控制應當作為預付式消費事前監管重點之一。将消費者預付的資金管控好,商家跑路、退卡難等問題能在很大程度上得以解決。一是可借助第三方,監管預付款資金。經營者應在商業銀行開設預付款資金存管賬戶,經過必要的手續方可支取資金,本地政府部門設立預付款資金監管服務平台,通過官方平台實現監管;二是建立預付式消費保險制度。由保險公司設立預付式消費風險保險險種,作為強制險要求經營者購買,由保險公司對經營者的信用狀況進行調查,實時監控經營者的經營狀況,防範消費風險;三是建立保證金制度。經營預付式消費的企業應當由監管部門依照經營性質、種類、行業和規模的不同,确定經營者應交納保證金的最低數額,對符合準入條件的經營者由法律規定的職能部門一次性收取保證金,保證金數額的交納以企業自身規模而定,企業因自身原緻使消費者權益受侵害而無法履行賠款義務的,保證金先行賠付;四是嚴格經營者發卡售卡的市場準入門檻。将成立3年以上、有經濟實力及信譽良好,作為預付式消費的經營者發售預付卡的基本條件,從源頭上防範預付式消費的風險;五是推行合同示範文本。文本明确雙方權利義務,消費服務内容、違約責任等事項。

2.強化預付式消費的事中監管。由商務部門建立開放式的協同監管服務平台,在經營過程中對重大事項的變更或者風險實施報備,按照經營的實際情況實行風險等級管理;在平台持卡的消費者,實名注冊,經營者的信用信息、消費者本人的消費記錄可查詢,同步進行風險提示;建立定期市場抽查制度,根據經營者的規模、信用等級,分别制定市場抽查制度,信用等級越高抽查越少,投訴越多、風險越高、影響較大的行業實行必檢制,檢查情況分别錄入誠信檔案,定期公示公告。

3.強化預付式消費的事後監管。一是要加大對經營者預付式消費違法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通過建立健全企業征信管理系統,完善經營者誠信檔案,建立嚴重失信企業名單,将在預付式消費過程中違法失信的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股東納入“黑名單”從嚴懲處,擴大懲罰性賠償适用範圍,提高經營者的服務意識和合規意識;二是建立多元化的糾紛調處機制。充分發揮“12315”熱線及各級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在消費維權糾紛的調解作用,暢通與公安、法院的溝通協調渠道,不斷拓展預付式消費維權的糾紛解決方式和途徑;三是采取舉證責任倒置。在預付式消費中,消費者相對經營者來說處于弱勢,經營信息全由經營者一手掌握,一旦發生訴訟,消費者舉證就隻有一張預付卡,經營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屬于受保護的範圍,消費者很難取證,因此在制定法律時,在有關預付式消費訴訟中應采取“舉證責任倒置”,即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的舉證責任制度;四是設立小額訴訟制度、群體訴訟制度。由于消費者的預付款金額一般較小,可設立小額訴訟制度,以提高消費者維權效率,設立群體訴訟制度,方便提起訴訟時未加入的消費者及時加入,減少人民法院同類案件數量。

(五)增強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和維權能力。

消費者在預付式消費中,要不斷提升自身的判斷能力,與信譽良好、資金運轉穩定以及商品服務質量好的經營者合作;應充分了解預付式消費存在的各類風險,在促銷活動宣傳聲勢下應克制消費欲望,根據自身實際需求和判斷有節制地理性消費;消費者在實際辦理預付卡期間,要明确掌握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準确掌握消費權益維權途徑等;消費者要明确預付卡實際内容,保證其公平公正性,對預付卡的使用時間、地點以及限制等問題進行詳細分析,不可對其進行回避;要長遠考慮,保持謹慎态,切忌沖動消費,而是要對經營者的綜台信息進行全面分析,在經過慎重考慮之後,在加入預付式消費模式消費的行列,應少辦卡或者少充錢,以避免有可能的資金損失。預付式消費者還要留好辦理預付卡期間的憑證,這樣在日後發生維權問題的時候,就具備充足的證據。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排除思想顧慮,拿起法律武器,主動向當地消委組織、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必要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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