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沒有在章程約定時間内出資?根據《公司法》第十五條,公司章程應當載明出資時間,屬于必要記載事項但是實踐中,由于首次設立登記時,大部分都使用的是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模闆比如筆者所在的深圳市,對于法人股東屬于深圳市注冊的公司,一般都應網上全流程辦理,公司章程是系統自動生成的,沒有自由制定的空間,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公司沒有在章程約定時間内出資?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根據《公司法》第十五條,公司章程應當載明出資時間,屬于必要記載事項。但是實踐中,由于首次設立登記時,大部分都使用的是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模闆。比如筆者所在的深圳市,對于法人股東屬于深圳市注冊的公司,一般都應網上全流程辦理,公司章程是系統自動生成的,沒有自由制定的空間。
筆者注意到,有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模闆自動生成的模闆關于出資時間的約定是“由股東按實際投資計劃執行”,等于沒有約定出資期限。如果沒有約定出資期限,對公司及股東的影響是什麼?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出資時間是公司章程的必要記載事項。而如果沒有約定出資期限,無法确定股東出資是否到期,公司的債權人可以随時要求股東履行出資義務。本來公司法認繳出資制度的設立,保護了股東的出資期限利益,如果沒有約定,即視為股東放棄了期限利益,對于認繳出資比較大的股東,随時履行出資義務的影響較大。
如果出現此種情形,股東們該如何處理呢?股東應該馬上召開股東會修改公司章程。但是修改了公司章程,股東的風險就解除了麼?筆者認為,基于保護債權人的原則,修改的時間僅對修改後公司的債權人有效,在修改前的公司債權人仍可以要求公司随時履行出資義務,股東的風險依然在。所以在制定公司章程前,股東們應特别注意出資時間的明确約定。
【法律格言】
律者,因此定分止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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