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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批抽樣數量規定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12 04:37:19

檢驗批抽樣數量規定?前言檢驗批定義,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檢驗批抽樣數量規定?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檢驗批抽樣數量規定(規範檢驗批的劃分)1

檢驗批抽樣數量規定

前言

檢驗批定義

按相同的生産條件或按規定的方式彙總起來供抽樣檢驗用的,由一定數量樣本組成的檢驗體。

相關規範

GB50300-2013 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标準

檢驗批抽樣樣本及數量要求

檢驗批抽樣樣本應随機抽取,滿足分布均勻、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抽樣數量應符合有關專業驗收規範的規定。

合格标準

計量抽樣的錯判概率 α 和漏判概率 β 可按下列規定采取:

1、主控項目:對應于合格質量水平的 α 和 β 均不宜超過 5%;

2、一般項目:對應于合格質量水平的 α 不宜超過 5%, β 不宜超過10%。

說明:關于合格質量水平的錯判概率 α ,是指合格批被判為不合格的概率,即合格批被拒收的概率;漏判概率 β 為不合格批被判為合格批的概率,即不合格批被誤收的概率。抽樣檢驗必然存在這兩類風險,通過抽樣檢驗的方法使檢驗批100%合格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可能的,在抽樣檢驗中,兩類風險一向控制範圍是:

α = 1%~5%; β = 5%~10%。

對于主控項目,其 α 、 β 均不宜超過5%;對于一般項目,α 不宜超過 5%, β 不宜超過10%。

總結起來就是一句話,盡量别錯判和漏判(别判斷錯了),但主控和一般的項目的合格率還是原來的那個按100%和80%來取!

1、地基

1.1 檢驗批的劃分

地基子分部可以按照基礎類型劃分為一個檢驗批,如果工程量很大或者施工組織設計與專項施工方案中要求分段施工的,可以按照施工段劃分為若幹個檢驗批。

相關規範

GB50202-2018 建築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标準

GB51004-2015 建築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規範

JGJ79-2012 建築地基處理技術規範

GB50007-2011 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

1.2 檢驗批容量

檢驗批容量可以按地基面積,複合地基可以按樁數。

合格标準:主控項目的質量檢驗結果必須全部符合檢驗标準,一般項目的驗收合格率不得低于80%。(GB50202-2018 3.0.6)

1.3 最小抽樣數量

主控項目一般項目可參考規範《GB50202-2018 建築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标準》 4 地基工程,具體有:

4.2 素土、灰土地基

4.3 砂和砂石地基

4.4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

4.5 粉煤灰地基

4.6 強夯地基

4.7 注漿地基

4.8 預壓地基

4.9 砂石樁複合地基

4.10 高壓噴射注漿複合地基

4.11 水泥土攪拌樁複合地基

4.12 土和灰土擠密樁複合地基

4.13 水泥粉煤灰碎石樁複合地基

4.14 夯實水泥土樁複合地基

2、樁基

2.1 檢驗批的劃分

樁可按樁類型和混凝土強度等級劃分為一個檢驗批。

2.2 檢驗批容量

樁基工程以按樁數。

2.3 最小抽樣數量

樁類别

最小抽樣數量

檢查項目

混凝土灌注樁

混凝土預制樁

靜力壓樁

預應力樁

鋼樁

承載力

對于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級或地質條件複雜,檢驗樁數不應少于總數的1%,且不應少于3根,當總樁數少于50根時,不應少于2根。

樁身質量

設計等級甲級或地質複雜:抽查30%,且不應少于20根;

地下水位以上且終孔後經過校驗:抽查10%,且不少于10根

每個柱子承台下不得少于1根。

抽查10%,且不少于10根

抽查20%,且不少于10根

其他主控項目

全部檢查

全部檢查

全部檢查

一般項目

全部檢查

抽查20%

抽查20%

3、地下防水

3.1 檢驗批的劃分

(1)主體結構防水工程和細部構造防水工程應按結構層、變形縫或後澆帶等施工段劃分檢驗批;

(2)特殊施工法結構防水工程應按隧道區間、變形縫等施工段劃分檢驗批;

(3)排水工程和注漿工程應各為一個檢驗批。

3.2 檢驗批容量和最小抽樣數量

項目

檢驗批容量

最小抽樣數量

細部構造

全數檢查

防水混凝土分項

混凝土外露面積

按混凝土外露面積每l00㎡抽查1處,每處10㎡,且不得少于3處

水泥砂漿防水層分項

施工面積

按施工面積每100㎡抽查1處,每處10㎡,且不得少于3處

卷材防水層分項

鋪貼面積

按鋪貼面積每100㎡抽查1處,每處10㎡,且不得少于3處

塗料防水層分項

塗層面積

按塗層面積每100㎡抽查1處,每處10㎡,且不得少于3處

塑料防水闆防水層分項

鋪設面積、焊縫條數

按鋪設面積每100㎡抽查量1處,每處10㎡,且不得少于3處;焊接檢驗應按焊縫條數抽查5%,每條焊縫為1處,且不得少于3處

金屬闆防水層分項

鋪設面積、焊縫條數

按鋪設面積每10㎡抽查1處,每處1㎡,且不得少于3處。焊縫表面缺陷檢驗應按焊縫的條數抽查5%,且不得少于1條焊縫;每條焊縫檢查1處,總抽查數不得少于10處

錨噴支護分項

延米

按區間或小于區間斷面結構每20延米抽查1處,車站每10延米抽查1處,每處10㎡,且不得少于3處

地下連續牆分項

槽段

按每連續5個槽段抽查1個槽段,且不得少于3個槽段

盾構隧道分項

環數

按每連續5環抽查1環,且不得少于3環

沉井分項

混凝土外露面積

按混凝土外露面積每100㎡抽查1處,每處10㎡,且不得少于3處

逆築結構分項

混凝土外露面積

按混凝土外露面積每100㎡抽查1處,每處10㎡,且不得少于3處

滲排水、盲溝排水分項

延米

按10%抽查,其中按兩軸線間或10延米為1處,且不得少于3處

隧道排水、坑道排水分項

延米

按10%抽查,其中按兩軸線間或10延米為1處,且不得少于3處

塑料排水闆排水分項

鋪設面積

按鋪設面積每100㎡抽查1處,每處10㎡,且不得少于3處

預注漿、後注漿分項

加固或堵漏面積

工按加固或堵漏面積每100㎡抽查1處,每處10㎡,且不得少于3處

結構裂縫注漿分項

裂縫條數

按裂縫的條數抽查10%,每條裂縫檢查1處,且不得少于3處

4、混凝土結構

4.1 檢驗批的劃分

各分項工程可根據與生産和施工方式相一緻且便于控制施工質量的原則,按進場批次、工作班、樓層、結構縫或施工段劃分為若幹檢驗批。

4.2 檢驗批容量和最小抽樣數量

最小抽樣數量依據《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204-2015确定。

5、砌體結構

5.1 檢驗批的劃分

(1)所用材料類型及同類型材料的強度等級相同;

(2)不超過250m³砌體;

(3)主體結構砌體一個樓層(基礎砌體可按一個樓層計);填充牆砌體量少時可多個樓層合并。

5.2 檢驗批容量

砌築的立方量

5.3 最小抽樣數量

砌體結構分項工程中檢驗批抽檢時,各抽檢項目的樣本最小容量除有特殊要求外,按不應少于5确定。

6、鋼結構

6.1 檢驗批的劃分

序号

分項工程

劃分原則

1

原材料及成品

原則上應與各分項工程檢驗批一緻,也可以根據工程規模及進料實際情況劃分檢驗批

2

鋼結構焊接工程

按相應的鋼結構制作或安裝工程檢驗批的劃分原則劃分為一個或若幹個檢驗批

3

緊固件連接工程

按相應的鋼結構制作或安裝工程檢驗批的劃分原則劃分為一個或若幹個檢驗批

4

鋼零部件加工工程

可按相應的鋼結構制作工程或鋼結構安裝工程檢驗批的劃分原則劃分為一個或若幹個檢驗批

5

鋼構件組裝及預拼裝工程

可按鋼結構制作工程檢驗批的劃分原則劃分為一個或若幹個檢驗批

6

單層鋼結構安裝工程

可按變形縫或空間剛度單元等劃分成一個或若幹個檢驗批。地下鋼結構可按不同地下層劃分檢驗批

7

多層及高層鋼結構安裝工程

可按樓層或施工段等劃分為一個或若幹個檢驗批。地下鋼結構可按不同地下層劃分檢驗批

8

鋼網架結構安裝工程

可按變形縫、施工段或空間剛度單元劃分成一個或若幹檢驗批

9

壓型金屬闆工程

可按變形縫、樓層、施工段或屋面、牆面、樓面等劃分為一個或若幹個檢驗批

10

防腐塗料塗裝、防火塗料塗裝

可按鋼結構制作或鋼結構安裝工程檢驗批的劃分原則劃分成一個或若幹個檢驗批

6.2 最小抽樣數量

依據《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205-2020确定。

7、鋼管混凝土結構及型鋼混凝土結構

7.1 檢驗批的劃分

可參照混凝土和鋼結構的劃分原則

7.2 最小抽樣數量

鋼管混凝土結構依據《鋼管混凝土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628-2010确定;型鋼混凝土結構可依據《鋼-混凝土組合結構施工規範》GB50901-2013确定。

8 、鋁合金結構

8.1 檢驗批的劃分

序号

分項工程

劃分原則

1

原材料及成品

應與各分項工程檢驗批一緻,也可根據進料實際情況劃分檢驗批

2

鋁合金焊接工程

應按相應的鋁合金結構制作或安裝工程檢驗批的劃分原則劃分為一個或若幹個檢驗批

3

緊固件連接工程

應按相應的鋁合金結構制作或安裝檢驗批的劃分原則劃分為一個或若幹個檢驗批

4

鋁合金零部件加工

可按相應的鋁合金結構制作工程或鋁合金結構安裝工程檢驗批的劃分原則及進料實際情況劃分為一個或若幹個檢驗批

5

鋁合金構件組裝

應按鋁合金結構制作工程檢驗批的劃分原則劃分為一個或若幹個檢驗批

6

鋁合金構件預拼裝

應按鋁合金結構制作工程檢驗批的劃分原則劃分為一個或若幹個檢驗批

7

鋁合金框架結構安裝

單層鋁合金安裝工程應按變形縫或空間剛度單元等劃分一個或若幹個檢驗批,多層鋁合金結構安裝工程應按樓層或施工段等劃分為一個或若幹個檢驗批

8

鋁合金空間網格結構安裝

應按變形縫、施工段或空間剛度單元劃分為一個或若幹個檢驗批

9

鋁合金面闆

應按變形縫、施工段、軸線等劃分為一個或若幹個檢驗批

10

鋁合金幕牆結構安裝

(1)相同設計、材料、工藝和施工條件的幕牆工程每500m2~1000m2為一個檢驗批,不足500m2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每個檢驗批每100m2抽查不應少于一處,每處不應小于10m2。

(2)同一單位工程的不連續的幕牆工程應單獨劃分檢驗批。

(3)異型或有特殊要求的幕牆檢驗批的劃分,應根據幕牆的結構、工藝特點及幕牆工程規模,由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協商确定。

11

防腐處理

應按鋁合金結構制作檢驗批的劃分原則劃分成一個或若幹個檢驗批

8.2 最小抽樣數量

按《鋁合金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576-2010确定。

9、鋁合金結構

9.1 檢驗批的劃分

序号

分項工程

劃分原則

1

方木與原木結構

材料、構配件的質量控制應以一幢方木、原木結構房屋為一個檢驗批;構件制作安裝質量控制應以整幢房屋的一樓層或變形縫間的一樓層為一個檢驗批

2

膠合木結構

材料、構配件的質量控制應以一幢膠合木結構房屋為一個檢驗批;構件制作安裝質量控制應以整幢房屋的一樓層或變形縫間的一樓層為—個檢驗批

3

輕型木結構

輕型木結構材料、構配件的質量控制應以同一建設項目同期施工的每幢建築面積不超過300㎡、總建築面積不超過3000㎡的輕型木結構建築為一檢驗批,不足3000㎡者應視為一檢驗批,單體建築面積超過300㎡時,應單獨視為一檢驗批;輕型木結構制作安裝質量控制應以一幢房屋的一層為一檢驗批

4

木結構的防護

可分别按方木與原木結構、膠合木結構或輕型木結構的檢驗批劃分

9.2 最小抽樣數量

按《木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206-2012确定。

10、建築地面

10.1 檢驗批的劃分

應按每一層次或每層施工段(或變形縫)劃分檢驗批,高層建築的标準層可按每三層(不足三層按三層計)劃分檢驗批。

10.2 最小抽樣數量

抽查數量應随機檢驗不應少于3間;不足3間,應全數檢查;有防水要求的建築地面子分部工程的分項工程施工質量每檢驗批抽查數量應按其房間總數随機檢驗不應少于4間,不足4間,應全數檢查。

10.3 檢驗批容量

按自然間(或标準間),其中走廊(過道)應以10延長米為1間,工業廠房(按單跨計)、禮堂、門廳應以兩個軸線為1間計。

11、抹灰

11.1 檢驗批劃分

(1)相同材料工藝和施工條件的室外抹灰工程每500~1000㎡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不足500㎡也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

(2)相同材料工藝和施工條件的室内抹灰工程每50 個自然間(大面積房間和走廊按抹灰面積30㎡為一間)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不足50間也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

11.2 最小抽樣數量

(1)室内每個檢驗批應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 間;不足3 間時應全數檢查。

(2)室外每個檢驗批每100㎡應至少抽查一處,每處不得小于10㎡。

11.3 檢驗批容量

室内抹灰按自然間(或标準間),室外抹灰按房間。

12、外牆防水

12.1 檢驗批劃分

應按照外牆面面積500㎡~1000㎡為一個檢驗,不足500㎡時也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

12.2 最小抽樣數量

每個檢驗批每100㎡應至少抽查一處,每處不得小于10㎡,且不得少于3處;節點構造應全部進行檢查。

12.3 檢驗批容量

按外牆面面積。

13、門窗

13.1 檢驗批的劃分

(1)同一品種、類型和規格的木門窗、金屬門窗、塑料門窗及門窗玻璃每100 樘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不足100 樘也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

(2)同一品種、類型和規格的特種門每50 樘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不足50 樘也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

13.2 最小抽樣數量

(1)木門窗、金屬門窗、塑料門窗及門窗玻璃,每個檢驗批應至少抽查5%,并不得少于3 樘,不足3 樘時應全數檢查;高層建築的外窗每個檢驗批應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6 樘,不足6 樘時應全數檢查。

(2)特種門每個檢驗批應至少抽查50%,并不得少于10 樘,不足10 樘時應全數檢查。

13.3 檢驗批容量

按樘數計算。

14、吊頂

14.1 檢驗批劃分

同一品種的吊頂工程每50 間(大面積房間和走廊按吊頂面積30㎡為一間)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不足50 間也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

14.2 最小抽樣數量

每個檢驗批應至少抽查10% 并不得少于3 間,不足3 間時應全數檢查。

14.3 檢驗批容量

按房間數。

15、輕質隔牆

15.1 檢驗批劃分

同一品種的輕質隔牆工程每50 間(大面積房間和走廊按輕質隔牆的牆面30㎡為一間)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不足50間也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

15.2 最小抽樣數量

(1)闆材隔牆:每個檢驗批應至少抽查10% 并不得少于3 間,不足3 間時應全數檢查。

(2)骨架隔牆:每個檢驗批應至少抽查10% 并不得少于3 間,不足3 間時應全數檢查。

(3)活動隔牆:每個檢驗批應至少抽查20% 并不得少于6 間,不足6 間時應全數檢查。

(4)玻璃隔牆:每個檢驗批應至少抽查20% 并不得少于6 間,不足6 間時應全數檢查。

15.3 檢驗批容量

按房間數。

16、飾面闆(磚)

16.1 檢驗批劃分

(1)相同材料工藝和施工條件的室内飾面闆(磚)工程每50 間(大面積房間和走廊按施工面積30㎡為一間)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不足50間也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

(2)相同材料工藝和施工條件的室外飾面闆(磚)工程每500~1000㎡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不足500㎡也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

16.2 最小抽樣數量

(1)室内每個檢驗批應至少抽查10% 并不得少于3 間,不足3 間時應全數檢查。

(2)室外每個檢驗批每100㎡應至少抽查一處,每處不得小于10㎡。

16.3 最小抽樣數量

室内按房間數計,室外按面積計。

17、幕牆

17.1 檢驗批劃分

(1)相同設計、材料、工藝和施工條件的幕牆工程每500㎡~1000㎡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不足500㎡也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

(2)同一單位工程的不連續的幕牆工程應單獨劃分檢驗批;

(3)對于異型或有特殊要求的幕牆,檢驗批的劃分應根據幕牆的結構、工藝特點及幕牆工程規模,由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協商确定。

17.2 最小抽樣數量

(1)每個檢驗批每100㎡應至少抽查一處每處不得小于10㎡。

(2)對于異型或有特殊要求的幕牆工程,應根據幕牆的結構和工藝特點由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協商确定。

17.3 檢驗批容量

按面積計。

18、塗飾

18.1 檢驗批劃分

(1)室外塗飾工程每一棟樓的同類塗料塗飾的牆面每500㎡~1000㎡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不足500㎡也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

(2)室内塗飾工程同類塗料塗飾的牆面每50間(大面積房間和走廊按塗飾面積30m2為一間)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不足50間也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

18.2 最小抽樣數量

(1)室外塗飾工程每100㎡應至少檢查一處,每處不得小于10㎡。

(2)室内塗飾工程每個檢驗批應至少抽查10% 并不得少于3 間,不足3 間時應全數檢查。

18.3 檢驗批容量

室外按面積計,室内按房間數計。

19、裱糊與軟包

19.1 檢驗批劃分

同一品種的裱糊或軟包工程每50間(大面積房間和走廊按施工面積30m2為一間)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不足50間也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

19.2 最小抽樣數量

(1)裱糊工程每個檢驗批應至少抽查10% 并不得少于3 間,不足3 間時應全數檢查。

(2)軟包工程每個檢驗批應至少抽查20% 并不得少于6 間,不足6 間時應全數檢查。

19.3 檢驗批容量

按房間數計。

20、細部

20.1 檢驗批劃分

(1)同類制品每50間(處)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不足50間(處)也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

(2)每部樓梯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

20.2 最小抽樣數量

(1)櫥櫃制作與安裝工程,每個檢驗批應至少抽查3 間(處),不足3 間(處)時應全數檢查。

(2)窗簾盒、窗台闆和散熱器罩制作與安裝工程,每個檢驗批應至少抽查3 間(處),不足3 間(處)時應全數檢查。

(3)門窗套制作與安裝工程,每個檢驗批應至少抽查3 間(處),不足3 間(處)時應全數檢查。

(4)護欄和扶手制作與安裝工程,每個檢驗批的護欄和扶手應全部檢查。

(5)花飾制作與安裝工程,室外每個檢驗批應全部檢查;室内每個檢驗批應至少抽查3 間(處),不足3 間(處)時應全數檢查。

20.3 檢驗批容量

按房間數或處計,樓梯按部計。

21、屋面

21.1 檢驗批的劃分

各分項工程宜按屋面面積每500m2~1000m2劃分為一個檢驗批,不足500m2應按一個檢驗批。

21.2 最小抽樣數量

(1)基層與保護工程各分項工程每個檢驗批的抽檢數量,應按屋面面積每100㎡抽查一處,每處應為10㎡,且不得少于3處。

(2)保溫與隔熱工程各分項工程每個檢驗批的抽檢數量,應按屋面面積每100㎡抽查一處,每處應為10㎡,且不得少于3處。

(3)防水與密封工程各分項工程每個檢驗批的抽檢數量,防水層應按屋面面積每100㎡抽查一處,每處應為10㎡,且不得少于3處;接縫密封防水應按每50m抽查一處,每處應為5m,且不得少于3處。

(4)瓦面與闆面工程各分項工程每個檢驗批的抽檢數量,應按屋面面積每100㎡抽查一處,每處應為10㎡,且不得少于3處。

(5)細部構造工程各分項工程每個檢驗批應全數進行檢驗。

21.3 檢驗批容量

按面積計。

22、建築給水排水及供暖

22.1 檢驗批的劃分

建築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分項工程,應按系統、區域、施工段或樓層等劃分。分項工程應劃分成若幹個檢驗批進行驗收。

23、通風與空調

23.1 檢驗批的劃分

子分部中的各個分項,可根據施工工程的實際情況一次驗收或數次驗收。

23.2 最小抽樣數量

依據《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243-2002确定。

24、建築電氣

24.1 檢驗批的劃分

(1)變配電室安裝工程中分項工程的檢驗批,主變配電室應作為1個檢驗批;對于有數個分變配電室,且不屬于子單位工程的子分部工程,應分别作為1個檢驗批,其驗收記錄應彙入所有變配電室有關分項工程的驗收記錄中;當各分變配電室屬于各子單位工程的子分部工程時,所屬分項工程應分别作為1個檢驗批,其驗收記錄應作為分項工程驗收記錄,且應經子分部工程驗收記錄彙總後納入分部工程驗收記錄中。

(2)供電幹線安裝工程中分項工程的檢驗批,應按供電區段和電氣豎井的編号劃分。

(3)對于電氣動力和電氣照明安裝工程中分項工程的檢驗批,其界區的劃分應與建築土建工程一緻。

(4)自備電源和不間斷電源安裝工程中分項工程,應分别作為1個檢驗批。

(5)對于防雷及接地裝置安裝工程中分項工程的檢驗批,人工接地裝置和利用建築物基礎鋼筋的接地體應分别作為1個檢驗批,且大型基礎可按區塊劃分成若個檢驗批;對于防雷引下線安裝工程, 6 層以下的建築應作為1個檢驗批,高層建築中依均壓環設置間隔的層數應作為1個檢驗批;接閃器安裝同一屋面,應作為1個檢驗批;建築物的總等電位聯結應作為1個檢驗批,每個局部等電位聯結應作為1個檢驗批,電子系統設備機房應作為1個檢驗批。

(6)對于室外電氣安裝工程中分項工程的檢驗批,應按庭院大小、投運時間先後、功能區塊等進行劃分。

24.2 最小抽樣數量

依據《建築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303-2015确定。

25、牆體節能

25.1 檢驗批的劃分

(1)采用相同材料、工藝和施工做法的牆面,每500~1000㎡面積劃分為—個檢驗批,不足500㎡也為—個檢驗批。

(2)檢驗批的劃分也可根據與施工流程相一緻且方便施工與驗收的原則,由施工單位與監理工程師共同商定。

25.2 最小抽樣數量

依據《建築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411-2019确定。

26、幕牆節能

26.1 檢驗批的劃分

(1)采用相同材料、工藝和施工做法的幕牆,按照幕牆面積每1000㎡劃分為一個檢驗批,不足1000㎡也為一個檢驗批。

(2)檢驗批的劃分也可根據與施工流程相一緻且方便施工與驗收的原則,由施工單位與監理工程師共同商定。

26.2 最小抽樣數量

依據《建築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411-2019确定。

27、門窗節能工程

27.1 檢驗批的劃分

(1)同一廠家的同材質、類型和型号的門窗每200樘劃分為一個檢驗批,不足200樘也為一個檢驗批;

(2)同一廠家的同材質、類型和型号的特種門窗每50樘劃分為一個檢驗批,不足50樘也為一個檢驗批;

(3)異形或有特殊要求的門窗檢驗批的劃分也可根據其特點和數量,由施工單位與監理工程師協商确定。

27.2 最小抽樣數量

依據《建築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411-2019确定。

28、屋面節能工程

28.1 檢驗批的劃分

(1)采用相同材料、工藝和施工做法的屋面,扣除天窗、采光頂後的屋面面積每1000㎡面積劃分為一個檢驗批,不足1000㎡也應劃分為一個檢驗批。

(2)檢驗批的劃分也可根據與施工流程相一緻且方便施工與驗收的原則,由施工單位與監理工程師共同商定。

28.2 最小抽樣數量

依據《建築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411-2019确定。

29、地面節能工程

29.1 檢驗批的劃分

(1)檢驗批可按施工段或變形縫劃分。

(2)當面積超過200㎡時,每200㎡可劃分為一個檢驗批,不足200㎡也為一個檢驗批。

(3)不同構造做法的地面節能工程應單獨劃分檢驗批。

29.2 最小抽樣數量

依據《建築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411-2019确定。

30、采暖節能工程

30.1 檢驗批的劃分

采暖系統節能工程的驗收,可按系統、樓層等進行。

30.2 最小抽樣數量

依據《建築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411-2019确定。

31、通風與空調節能工程

31.1 檢驗批的劃分

通風與空調節能工程的驗收,可按系統、樓層等進行。

31.2 最小抽樣數量

依據《建築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411-2019确定。

32、空調與采暖系統冷熱源及管網節能工程

32.1 檢驗批的劃分

空調與采暖系統冷熱源設備、輔助設備及其管道和管網系統節能工程的驗收,可分别按冷源和熱源系統及室外管網進行。

32.2 最小抽樣數量

依據《建築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411-2019确定。

33、配電與照明節能工程

33.1 檢驗批的劃分

建築配電與照明節能工程驗收的檢驗批劃分應按GB50411-2019規定執行。當需要重新劃分檢驗批時,可按照系統、樓層、建築分區劃分為若幹個檢驗批。

33.2 最小抽樣數量

依據《建築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411-2019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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