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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補錄上班時間表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02 14:57:21

稅務補錄上班時間表?新餘市渝水區辦稅員辦稅能力分級管理(暫行)辦法,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稅務補錄上班時間表?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稅務補錄上班時間表(辦稅員分三六九等了)1

稅務補錄上班時間表

新餘市渝水區辦稅員辦稅能力分級管理(暫行)辦法

自2017年1月1日起實行

第一條

為優化納稅服務,構建和諧的稅收征納關系,規範辦稅員辦稅行為,預防和化解涉稅風險,提升辦稅員辦稅能力和稅法遵從度,推進稅收誠信體系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辦稅員是指負責辦理納稅人涉稅事項的财務人員或稅務代理人。納稅人應在首次辦理涉稅事項時确定本單位的辦稅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辦稅員辦稅能力,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通過全面梳理和歸集辦稅員辦理涉稅事項的客觀行為,并根據遵從度與辦稅能力之間的内在關聯,經由稅務機關對相關數據進行采集、比對、分析和測評,并由此得出辦稅員辦理涉稅事項能力的一種綜合判斷。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對辦稅員辦稅能力評價,是在對納稅人的辦稅員客觀行為信息采集、處理後的一種行政指導行為,其結果的運用并不直接導緻納稅人義務的設定。

第五條

納稅人辦稅能力的評價堅持依法、公正、公平的原則,按照統一的内容、标準、方法和程序進行。

第六條

本辦法所指辦稅員辦稅能力分為基礎辦稅能力、遵從守法能力以及配合應對能力三類

第七條

辦稅員辦稅能力指标體系涵蓋納稅申報管理、涉稅事項報備管理等指标。

第八條

辦稅員辦稅能力評價采取年度計分和直接判級方式。總分為100分,基礎辦稅能力、遵從守法能力采用扣分法,分值占比分别為50%、30%;配合應對能力采取特别加扣分法,分值占比為20%。

第九條

辦稅員辦稅能力評價按照年度指标體系所獲分值從高到低劃分為A、B、C、D四個等級,分别代表辦稅能力強、較強、一般、較弱

第十條

在評價期内發現辦稅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判定為D級

(一)連續三個月未依法進行辦理納稅申報經催報後仍未辦理的;(二)統計期内有三次未按稅務機關要求報送涉稅資料經催報後仍不報送的。

第十一條

辦稅員納入辦稅能力評價管理時間不足一個評價年度的,不參加本期的計分考評。

第十二條

辦稅員有下列情形的,不影響其辦稅能力評價。

(一)由于稅務機關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辦稅員未能及時辦理涉稅事項的;

(二)非主觀故意的計算公式運用錯誤以及明顯的筆誤造成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

(三)因納稅人的原因導緻辦稅員無法辦理涉稅事項且辦稅員已書面告知稅務機關的;

( 四 ) 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不影響辦稅能力評價的情形。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依據辦稅能力評價體系,對辦稅員的辦稅 能力實行動态管理,及時通過政策輔導、涉稅提醒 等形式提高辦稅員的辦稅能力。

第十四條

辦稅員辦稅能力評價在每年的三季度末組織實施。評價工作堅持“日常統計,按年歸集”的原則,确保評價結果客觀公正,并提供評價結果查詢。

第十五條

每年評價工作結束後,出具《辦稅員辦稅能力評價報告》。評價結果僅作為稅務機關加強納稅服務與後續管理的參考依據,除按年點對點反饋給被測評企業外,未經授權一律不對外公布。

第十六條

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辦稅員辦稅能力評價結果的分析運用,在開展納稅信用等級評定、風險模型建設、評估稽查和培訓輔導等工作時,将辦稅員辦稅 能力的高低作為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七條

按照“管理與服務并重”和“抓住兩頭,規範中間”的方法,結合信用等級評定,根據辦稅人的不同等級實施分類管理,提高辦稅員的辦稅能力和稅法遵從度。

第十八條

對辦稅能力為A級的辦稅員,稅務機關給予其所在的企業以下激勵措施:

(一)優先考慮評定為A級納稅信用等級企業

(二)優先提供高端财稅政策培訓;

(三)與相關部門聯合提供其他增值服務。

第十九條

對辦稅能力為B級的辦稅員,開展日常涉稅政策的 宣傳、輔導,進行風險提醒,加強自主辦稅的流程指引和行為偏好的引導。

第二十條

對辦稅能力為C級的辦稅員,稅務機關應加強涉稅政策的宣傳,有針對性的開展輔導培訓,強化風險管理。

第二十一條

對辦稅能力為D級的辦稅員,将其所負責辦理涉稅事項的企業列為重點監控對象,強化管理:

(一)提高風險等級,加強風險監控與應對;

(二)加強稅收政策的培訓力度;

(三)建議企業調整辦稅人員;

(四)企業所得稅彙繳複審、稅收優惠資格認定、審批類政策減免、延期繳納稅款、征收方式認定、發票領購等方面,從嚴審核把關。

第二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加強内部各職能部門間的協調配合,實現評價指标數據共享,并對評價指标和數據運用的有效性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三條

稅務人員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緻使辦稅員辦稅能力評價結果失真,或者故意洩露評價結果,給辦稅員造成損失的,由稅務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建立辦稅員辦稅能力評價指标體系的驗證完善機 制,通過召開座談會、滿意度調查等形式,征求納稅人和辦稅員的意見建議。加大對第三方數據的采集與運用,使評價指标逐步完善,更趨合理。

第二十五條

辦稅員對評價結果有異議,可以與稅務機關進行溝通,提出正當理由,經核實後可予以調整,以提升評價指導的有效性。

第二十六條

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辦稅能力評價體系的信息化建設,結合辦稅人員實名制管理,促進評定工作更加客觀、公正。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适用于渝水區國稅局、渝水區地稅局管轄的企業納稅人的辦稅員。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實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渝水區國稅局和渝水區地稅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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