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政府對于化妝品行業的監管法規,已經越來越完善和嚴格。
7月20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了一則重要公告,針對行業比較關注的化妝品标簽标識等相關問題,依據我國現行化妝品法規規定和有關技術規範,進行逐一解答。
其中一項關于品牌方委托工廠生産産品的标簽問題,引起了行業的熱議。原文如此: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境内責任人、受托生産企業都是法規明确規定的生産責任主體。除此以外,其他與産品生産者相關的概念、用語、表述,包括“監制”“出品”“品牌授權人”等,因法規無明确定義,詞語本身含義也比較模糊,消費者、企業對這些詞語的理解并不一緻,以類似用語标注企業或者組織信息,将導緻消費者對産品生産者和責任主體産生誤解,屬于《條例》規定的“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内容”,不得在産品标簽上進行類似标注。同理,在産品标簽上标注産品名稱中的商标名以外的其他商标,導緻消費者對化妝品生産者和責任主體産生誤解的,均屬于應當禁止的标簽标注行為。
衆所周知,自新規落地之後,許多中小型化妝品品牌均無法成為真正的注冊人或備案人。首先,大部分産品配方都掌握在上遊工廠手裡;其次是質量安全負責人對于大部分品牌來說都是一将難求,難以滿足新規的各項條件。因此,許多中小型化妝品品牌在生産産品時,均需要委托其他制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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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往,産品備案并生産完畢之後,除了生産商會在标簽上進行展示之外,品牌方也會在上面“露臉”,這代表着産品的歸屬,品牌的宣傳,非常之重要。在許多備案成功的案例當中,這種方法在過去的确行得通。
事實上,關于品牌方在委托代加工廠生産産品之後,能否以“監制、出品人、聯合研發、經銷商”等形式體現于産品标簽上在過去一直都沒有明确的法律規定,品牌方與生産方也通常不予關心。而如今,國家藥監局此公告出來之後似乎已然一錘定音,這種方法已經不能用了!
這意味着,所有的化妝品品牌商都必須建立屬于自己的質量管理體系,要有自己的配方方案,并自己去做注冊人或備案人,從生産,到檢測,再到銷售以及售後都必須躬親力行,這對于許多中小型化妝品品牌來說,是一件非常困難之事。有專家表示,未來将會有30%左右的企業因此被淘汰!
國家政府坐實這個規定,是為了明确化妝品行業産品的責任主體。事實上,法律本來就已經規定,誰是生産者,誰就是責任主體。
另外,藥監局的解答中也明确表示,産品禁止雙商标。在産品标簽上标注産品名稱中的商标名以外的其他商标,導緻消費者對化妝品生産者和責任主體産生誤解的,均屬于應當禁止的标簽标注行為。
不少行業人士表示,藥監局這項規定明顯是在打擊化妝品行業的“套證”行為。許多生産企業僅以一個産品的名稱去進行特殊化妝品的注冊,獲得特證。然後,再在這個産品上冠以多個品牌名稱。這種“一證多品”的現象,在未來将會逐漸被肅清。
在國家政府對化妝品行業的監管力度進一步加強之下,許多企業和品牌又該叫苦連天,但也唯有如此,才能讓整個化妝品行業的發展更加規範,更加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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