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聚焦:“匿名差評”遭起訴,一審被判侵犯名譽權
據媒體報道,北京一高校研究生張某因在社交平台知乎留言區發表了對 “文科考研網”的匿名評價,在評價中提及“......文考虎視眈眈在微信上拉架,誰敢實名誰必定被網暴......”。據當事人張某所述,其于2020年2月購買了文考網的複試班,課程結束後,對于課程質量及效果不甚滿意,1個多月後,浏覽知乎時看到“文考網怎麼樣”這一話題,便在留言區匿名給了“差評”。不料自己在2021年9月收到了法院的傳票和起訴狀。
同時,另一名網民馬某因在評價中因使用“爛、白給都不要、惡心”等詞語,與張某一同被起訴至法院。由張某提供的截圖中可以看到,其發表的評價獲得16個點贊及3個評論,并于2021年1月被知乎平台以“侵犯企業的權益”為由作出違規處罰,予以删除。
一審判決顯示,被告張某和馬某的言論中部分用詞系侮辱或诽謗原告,構成名譽權侵權,遂作出判決:兩被告在知乎網顯著位置持續登載緻歉聲明24小時,向原告賠禮道歉;分别向文考網賠償經濟損失2500元;分别賠償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的開支772.5元。
拿到判決書後,張某不服并提起上訴。事件曝光後,也一度引發網友的熱烈探讨。真消費,還不給消費者說真話?究竟發表哪些不當言論會被認定侵犯名譽權呢?今天,上海一湃律師事務所就來和各位讀者一同簡要探析本案。
以法說事:給差評,就一定會涉嫌侵權嗎?
1.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哪些行為會被認定為侵犯名譽權呢?
根據《民法典》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诽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實踐中,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主要表現為侮辱、诽謗行為。侮辱行為是指公然以暴力、謾罵等方式貶損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行為既包括行為方式,也包括語言方式,還包括文字方式。诽謗行為是指以散布捏造或者誇大的事實故意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诽謗既可以是口頭诽謗,也可以是文字诽謗。
侮辱、诽謗是比較典型且較惡劣的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但實踐中侵害名譽權的行為并不限于這兩種,在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時,需注意幾點:
2.如今,随着網絡消費成為主流的消費方式,不少平台設置評價系統以督促商家提供優質服務,那麼,差評與侵權的界限究竟在哪?
根據《民法典》中的有關規定,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内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因此,消費者對自己消費的産品及商家發表對商品和服務的使用感受是正當的消費者權益,如果對商家提供的服務不滿意而進行了差評,即使言語有些主觀、片面,但隻要是基于其自身真實的消費體驗作出的評價,而并不存在惡意捏造、歪曲事實,也沒有使用侮辱、诽謗商家名譽的情形,則不構成侵犯名譽權的行為。
結合司法觀點,界定差評是否構成侵權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判斷:首先,差評應當基于真實的交易而作出。若消費者根本沒有與經營者發生過交易,其評價的前提條件就不存在。此處的交易應作擴大理解,既包括購買商品也包括接受服務,既包括合同實際履行也包括締約前的咨詢磋商,既包括合同完全履行也包括合同部分履行。
若未發生過真實交易而随意給差評,可能構成名譽侵權。其次,差評的次數應與交易的次數适度對應。若因一次交易過程中的不滿而反複對經營商家作出差評,則可能有借機诽謗、诋毀之嫌。再次,審查普通消費者作出的差評,應看其陳述的情況是否基本屬實,但不應以是否完全客觀真實作為判斷标準。若差評陳述的情況基本屬實,即使帶有部分主觀評語,在适度合理的情況下也不應認定為诽謗、诋毀。
最後,判斷差評是否已實際損害經營者名譽,還要結合發布主體的身份,差評的浏覽量、影響範圍等方面綜合考慮。有一定影響力的公衆人物借用其影響力而發布差評,則對其差評的審查标準也必然更高。
結語:
從本案的啟示來看,網絡并非法外之地,同時這也是老生常談的話題之一。由于隐蔽性和自由度,網絡出現違法犯罪的幾率也大大提高,殊不知,禍從口出,事到臨頭才後悔莫及!不過也有網友質疑道,差評也算不當言論,那麼花了錢,服務不滿意,難道就隻能将苦楚往肚裡吞嗎?消費者的權益又何以保護呢?
随着網絡的逐步普及化,廣大網民應當嚴格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而作為網絡的服務者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對平台信息進行管控和整治,同時,相關部門也應加強對消費者網絡權益的保護這一問題的重視,并給出能夠應對當下新時代所出現的新矛盾,更有效的解決方案和管理措施。對此,您怎麼看?歡迎與上海一湃律師事務所分享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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