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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在小區保安室丢失怎麼處理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08 21:21:16

門診問題

代收快遞件後丢失,誰來賠?

門診專家

快遞在小區保安室丢失怎麼處理(門衛代收快遞件)1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劉俊海

快遞在小區保安室丢失怎麼處理(門衛代收快遞件)2

北京市西城區法院法官 趙旭卿

快遞在小區保安室丢失怎麼處理(門衛代收快遞件)3

北京逸峰律師事務所主任 遊志雄

專家觀點

◇将快遞包裹放在電表房、管井間等處導緻包裹丢失的,快遞公司要擔責。

◇收件人同意快遞員将包裹放在小區物業管理處或單位門衛室,如物業管理人員與單位門衛沒有簽收包裹,則物業與業主、單位與職工之間沒有形成保管合同關系。

◇根據合同法“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規定,如果包裹丢失了,由于通常情況下,小區物業與單位門衛都是無償管理,則隻要其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哪怕有疏忽大意,都無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快遞包裹丢失不宜按照現在實踐中普遍采用的郵政法的“三倍資費損失”進行賠償,而應根據貨物的實際損失要求賠償。

快遞丢了,誰是責任人

趙旭卿表示,根據交通運輸部2013年3月1日施行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遞快件(郵件),應當告知收件人當面驗收。快件(郵件)外包裝完好的,由收件人簽字确認。投遞的快件(郵件)注明為易碎品及外包裝出現明顯破損的,企業應當告知收件人先驗收内件再簽收。企業與寄件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對于網絡購物、代收貨款以及與用戶有特殊約定的其他快件(郵件),企業應當與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遞驗收的權利義務,并提供符合約定的驗收服務,驗收無異議後,由收件人簽字确認。因此,如果快遞公司不能提交證據證明快遞包裹的丢失是因收件人過錯造成的,就應該對快遞包裹的丢失承擔賠償責任。

至于将快遞包裹放置在小區物業管理處和單位門衛室的情形,劉俊海認為,收件人自己同意快遞員将包裹放置在小區物業管理處或單位門衛室,如果物業管理人員與單位門衛并沒有簽收包裹,則物業與業主、單位與職工之間沒有形成保管合同關系。對于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來說,收件人應當預料到包裹丢失的風險,自己應對此擔責。

對此,遊志雄認為,小區物業管理人員與單位門衛按照慣例收取了快遞包裹(多年如此都沒有問題),這時物業與業主、單位與職工之間便形成事實保管合同關系,根據合同法第374條“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小區物業管理人員與單位門衛即使對快遞包裹予以簽收,對其有妥善保管的義務,包裹丢失了,但由于通常情況下小區物業與單位門衛都是無償管理,隻要其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哪怕有疏忽大意,都無須承擔包裹丢失的損害賠償責任。

怎樣尋求法律救濟

如果快遞件丢了,收件人怎樣尋求法律救濟,獲得賠償呢?趙旭卿表示,當事人之間通過協商達成賠償意見當然最好,不能達成一緻意見的,可以根據郵政法、合同法、《快遞市場管理辦法》要求賠償。

現實生活中,當快遞包裹丢失糾紛産生後,快遞公司一般按照郵政法的規定賠償。劉俊海介紹,郵政法第47條規定:“郵政企業對給據郵件的損失依照下列規定賠償:(一)保價的給據郵件丢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丢失、損毀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給用戶的給據郵件單據上,以足以引起用戶注意的方式載明前款規定。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無權援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限制賠償責任。”實踐中,當發生包裹丢失時,快遞公司一般按照郵政法規定給予丢失包裹寄取時所收資費的三倍賠償;有的公司會按照收件人填寫的保價額進行賠償。快遞公司甚至在運單上對保價條款以醒目字體标注,還會就該條款向托運人作出提示、說明,由托運人在保價條款提示處簽字确認,用于證明快遞公司已盡提示、說明義務。要求快遞托運人在托運價值較大的物品時,應當自行權衡是否對托運物進行保價,否則一旦出現損失,隻能按照三倍資費賠償。

“但實際上,根據郵政法第45條規定,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範圍内的郵件和彙款的損失賠償,适用郵政法關于賠償的規定。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範圍以外的郵件的損失賠償,适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劉俊海表示,這意味着郵政法第47條郵政普遍業務最高“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的規定是不适用快遞包裹的,快遞公司不能按照不超過包裹單上的價格的三倍進行賠償。因為上述快遞業務不屬于郵政普遍業務,損失賠償應當适用我國合同法關于貨運合同的規定。根據合同法第312條規定,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條規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此外,雖然在實踐中,快遞公司通常參考郵政普遍業務賠償限額的規定,在運單上印制保價條款,對于沒有保價的物品最高不超過運費的三倍進行賠償,但運輸合同的保價條款屬于典型的限制承運人責任的格式條款,保價條款能否适用,法院須進行審查。根據合同法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應對其中的免責、限責條款盡到提示、說明義務,否則對方當事人可申請法院撤銷或認定該條款無效。”劉俊海說。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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