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很多人會将注意力集中在财産分割、子女撫養問題上,忽略了戶口問題,以緻于離婚後對方不遷出戶口自己卻無計可施,而戶口又實際性牽扯到拆遷利益分配、房屋買賣價款計算的問題。本文會簡單介紹一下戶口問題的幾種處理情況。
一、訴訟離婚時,法院沒有權限直接處理戶口相關問題
無論是起訴離婚還是離婚後财産糾紛、撫養糾紛,如果當事人在案件中要求對方配合辦理戶口遷移的手續,法院均不會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可以看出,國家将戶口登記相關的權限全部賦予了公安機關,具體的辦理機關也就是常見的派出所戶籍科。換句話說,法院沒有安排公安機關如何辦理“戶口登記”的“權力”。所以,在民事案件中當事人要求法院判決辦理戶口遷入、遷出,法院根本沒有“權力”基礎做出相關判決。
結合(2016)京0105民初5952号案例,可以看出,針對直接判決戶口相關問題,法院的态度就是“遷移戶口的問題不屬于法院主管,故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而實踐中,主管戶籍問題的公安機關也沒有實際的權限讓個人強制性遷出戶口,除了北京地區在試點公共戶政策,目前普遍性很難解決戶口問題。
二、協議離婚時,對于戶口問題一定要約定違約金,法院可能會支持
遷移戶口的問題不屬于法院民事主管,但如果雙方當事人就戶口遷移在婚内或者協議離婚時明确約定對方什麼時間點之前遷出,逾期遷出那就賠付違約金。這種約定在法律上屬于雙方自願達成的協議,内容具體明确,如果對方真的逾期未遷出戶口,就可以訴訟要求對方履行協議,賠付違約金。
以(2022)京03民終1756号案例為例,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約定對方延遲遷出戶口就支付違約金,最後法院綜合考慮判了5萬元違約金。
三、如果戶口在北京市,依照最新規定可以将對方戶口遷進“公共戶”
按照北京市2021年6月7日新發布的《北京市公安局戶籍派出所設立公共戶工作規定(試行)》,離婚後對方拒絕将戶口遷走,或者以自己沒有房子落戶為由不遷走戶口的,房屋戶主都可以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說明情況,派出所會告知對方将戶口遷到公共戶,如果對方在7日内未進行陳述、申辯或自行遷出戶口,派出所就可以自行将該戶口遷移至“公共戶”,不再征求對方的同意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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