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問固定資産最低折舊年限的政策是什麼?
除國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産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産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産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
二、固定資産加速折舊的情形有哪些?
企業的固定資産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情形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産,包括:
(一)由于技術進步,産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産;
(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态的固定資産。
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 ;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
情形2
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産,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對上述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産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政策依據:
《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4〕75号)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政策精神,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4〕75号)和《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5〕106号)規定固定資産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範圍,擴大至全部制造業領域。
政策依據:
《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固定資産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适用範圍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号)第一條
情形3
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政策依據:
《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4〕75号)第二條
情形4
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産,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政策依據:
《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4〕75号)第三條
情形5
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具體範圍見附件)的企業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産,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對上述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産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企業按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采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企業根據自身生産經營需要,也可選擇不實行加速折舊政策。
政策依據:
《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5〕106号)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
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4〕75号)和《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5〕106号)規定固定資産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範圍,擴大至全部制造業領域。
政策依據:
《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固定資産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适用範圍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号)第一條
情形6
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4年12月31日,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企業,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固定資産或無形資産,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含)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和攤銷;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固定資産或無形資産,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可以縮短折舊、攤銷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攤銷的方法。
本條所稱固定資産,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産。
政策依據:
《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财稅〔2020〕31号)第三條、第四條
三、企業新購進的器具、設備,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如何扣除?
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4〕75号)、《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5〕106号)等相關規定執行。
本通知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産。
政策依據:
《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8〕54号)第一條、第二條
《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号)(中稅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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