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轉正後再簽勞動合同怎麼辦?勞動者向趙恒律師咨詢:我于2022年1月入職北京一家公司,試用期6個月試用期滿前,單位讓我提交轉正申請書我提交轉正申請後,單位通知我的轉正申請沒有通過,公司決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問,單位的操作合法嗎?,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試用期轉正後再簽勞動合同怎麼辦?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勞動者向趙恒律師咨詢:我于2022年1月入職北京一家公司,試用期6個月。試用期滿前,單位讓我提交轉正申請書。我提交轉正申請後,單位通知我的轉正申請沒有通過,公司決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問,單位的操作合法嗎?
趙恒律師解答如下:
1、試用期的約定應符合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内。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因此,如果試用期約定超過法律規定期限,超過的期限無效,重複約定試用期的也無效。
2、試用期内單位無權随意解除勞動合同
很多人認為,試用期就是雙方相互考察的期限,試用期内雙方可以随時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這其實是一個誤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相比試用期“轉正”後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内隻是增加了一項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3、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符合相應的條件
(1)雙方應提前約定明确的試用期錄用條件,一般是客觀的、具體的、可量化的考核指标,而不能是泛泛的,缺乏可量化标準的指标;
(2)單位應舉證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如果單位不能證明,推定單位的主張不成立;
(3)單位應向員工發送書面解除通知,列明具體的事實和理由。如果有工會的,還應在解除前征求工會的意見;
(4)應在試用期滿前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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