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個董事的兩個企業可以投标嗎?案例回放投标人A、B、C同時參加了XX市醫院液氧政府采購公開招标項目在中标候選人公示階段,投标人C提出了質疑質疑内容為投标人A公司以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持有投标人B公司20%的股份;兩家公司的主要人員存在相互交叉任職A公司的董事長徐某在B公司擔任監事會主席,A公司的董事陳某同時也在B公司擔任董事據調查,投标人A公司雖持有B公司20%股份,但不是B公司的最大持股人B公司最大持股人占股30%質疑人C公司認為AB兩家公司存在關聯關系,有串通投标的嫌疑,不能同時參加一個項目的投标,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同一個董事的兩個企業可以投标嗎?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案例回放
投标人A、B、C同時參加了XX市醫院液氧政府采購公開招标項目。在中标候選人公示階段,投标人C提出了質疑。質疑内容為投标人A公司以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持有投标人B公司20%的股份;兩家公司的主要人員存在相互交叉任職。A公司的董事長徐某在B公司擔任監事會主席,A公司的董事陳某同時也在B公司擔任董事。據調查,投标人A公司雖持有B公司20%股份,但不是B公司的最大持股人。B公司最大持股人占股30%。質疑人C公司認為AB兩家公司存在關聯關系,有串通投标的嫌疑,不能同時參加一個項目的投标。
問題引出
1、投标人C的質疑正确嗎?
2、法律法規是如何規定直接控股的?
專家點評
單位負責人非同一人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或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參與同一合同項下的采購合同,容易發生事先溝通、私下串通等情況,不利于采購活動的公平競争,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按照相關規定,有上述關系的單位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項目。
單位負責人主要有兩類。一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指依法代表法人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具體指代表法人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
在本案例中,投标人AB的法定代表人為不同的兩個人,不屬于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的情形。
AB公司不存在上下級關系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産生重大影響的股東。本案例中,投标人A公司占有B公司20%股份,并不是B公司的最大股東,所以A公司不是控股股東。AB公司也不存在上下級管理關系。因此,C公司的質疑不成立。
細節須注意
但在本案例中,陳某在AB兩家公司擔任董事職位,徐某既是A公司的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又是B公司的監事主席,這雖然不屬于法律法規規定的限制投标的情形,但也有很大串通投标的可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指出,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緻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在實際采購中,可能利用這種關聯關系追逐利益,擾亂公平競争的市場環境,損害社會、國家或他人的利益。
建議限制供應商(投标人)投标的情形的設置參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增加限制投标的情形。如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參與同一合同項下項目投标: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同一人分别在兩家或以上的單位擔任董事、監事;不同單位的實際控制人為同一人的;不同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董事或監事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内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的;與其他投标人可能影響招投标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投标人有上述關系的應當主動向招标人告知,否則屬于弄虛作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法規鍊接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九條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内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
(二)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内擔任供應商的董事、監事;
(三)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内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四)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内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第十八條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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