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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遇上的問題及解決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07 07:28:36

企業運營“合規”離不開招投标領域的合法合規。2018年發布的《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第十三條則規定:加強對以下重點領域的合規管理:(一)市場交易。完善交易管理制度,嚴格履行決策批準程序,建立健全自律誠信體系,突出反商業賄賂、反壟斷、反不正當競争,規範資産交易、招投标等活動……。即招投标活動是央企合規管理的重點領域之一。本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就實踐中的招投标主要合規問題進行總結并提出合規建議,以供參考。

一、必須招标的項目範圍

(一)需要進行招投标的項目

招投标遇上的問題及解決(招投标過程中無效情形及合規建議)1

(二)需要招标的事項

根據16号令,必須招标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規定标準的必須招标。

達到下列标準之一的,必須招标: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币以上。

沒有達到上述标準的,該單項采購不屬于必須招标範疇。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上述規定标準的,必須招标。

根據770号文,發包人對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全部或者部分實行總承包發包,總承包中勘察、設計、施工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各部分采購的估算價中,有一項以上達到必須招标标準的,整個總承包發包必須招标。

綜上,企業必須招标的範圍應依據前述規定确定,但非法定必須招标範圍以外的項目,如項目影響較大或金額較大的,企業也可以自願選擇采用招标程序進行采購,或者按照内部采購管理規定的公開(邀請)比選、比價、競争性談判等采購程序進行。

二、招投标違法導緻合同無效情形

依據《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并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的相關規定,因招投标行為違法可能導緻合同無效的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十種情形:

(一)應招标而未招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無效的。”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違反本法規定,中标無效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中标條件從其餘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進行招标。”

(二)低于成本價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标,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标。”

(三)招标代理機構洩密或串通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條規定:“招标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洩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标投标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标結果的,中标無效。”

(四)招标人洩密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标文件的潛在投标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争的有關招标投标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洩露标底的……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标結果的,中标無效。”

(五)串通招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與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評标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标的,中标無效。”

(六)以他人名義投标或弄虛作假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投标人以他人名義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标的,中标無效,給招标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先行實質性談判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招标人違反本法規定,與投标人就投标價格、投标方案等實質性内容進行談判的,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标結果的,中标無效。”

(八)招标人在評标委員會推薦名單外确定中标人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招标人在評标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标候選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在所有投标被評标委員會否決後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無效,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标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九)中标合同實質性變更導緻合同無效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标人和中标人應當自中标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内容的其他協議。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标人應當提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顯高于市場價格購買承建房産、無償建設住房配套設施、讓利、向建設單位捐贈财物等另行簽訂合同,變相降低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以該合同背離中标合同實質性内容為由請求确認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十)中标項目違法轉包和分包的,轉包和分包行為無效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中标人将中标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将中标項目肢解後分别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法規定将中标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

三、招投标管理合規建議

一旦招投标過程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可能導緻招投标行為無效或簽署的合同被認定為無效,企業在為此付出高額成本的同時,還可能因此面臨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處罰責任,企業利益受損的風險。因此,合規經營是企業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建議企業在招投标方面做以下工作:

(一)制定招投标合規制度

企業應完善企業内部招标采購管理制度體系,優化招标采購流程,推進招标采購工作集中化、标準化、規範化。企業應當以《招投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及《政府采購法》等為法律依據,從企業自身的部門設置與職責、運營特點與效率等方面出發,建立适合企業自身的如《招投标合規管理辦法》《招投标合規管理實施細則》等規定。内容至少應包括招投标的流程、期限、責任部門與責任人、選商程序和标準、處罰機制等。

(二)拟定招投标規範文本

招标人具有編制招标文件和組織評标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标事宜。目前,除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外,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自行組織招标事宜,就需要拟定招标規範文本。企業可以組織人員,針對企業自身的招标項目拟定一系列招标文件,包括資格預審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評标委員會成員評标打分表、中标公告、合同文本等。

(三)合理組建評标委員會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明确評标由招标人依法組建的評标委員會負責。對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評标委員會和評标方法可以參考《評标委員會和評标方法暫行規定》。企業可以參照上述規定根據招标項目特點分别組建評标委員會,比如根據企業經營特點和常見招标類型分别組建專門的評标委員會、評标委員會的成員為5人以上的單數、定期對評标委員會成員進行選拔、考核和更新、建立評标委員會成員的追責機制、制定具體明确的評标細則等,同時也可以加入外部專家,與高校或律所協作,聘請某領域的教授或律師作為某招标項目的評标專家等。

(四)加強招标過程的合規性管理

招标人應加強招标過程管理,一是嚴把招标方案審核,确保招标信息準确、完整、清晰、科學、合規,便于潛在投标人及時作出投标響應。二是加強信息發布管理。充分利用個人溝通渠道、企業自建平台、國家平台廣泛發布招标信息,特别是要重點邀請事先完成技術交流、合作良好的供應商參與投标。三是加強資格預審。建立供應商集中資格預審制度,提前對潛在供應商進行資格審查,防止不良供應商的投機行為,保證合格投标人的數量,降低劣質供應商中标風險。四是做好澄清答疑。對技術複雜或者首次招标的重要項目,招标人應開展标前澄清,避免供應商對招标文件理解偏差造成不必要的失誤。

(五)中标後及時簽訂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應當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自中标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訂立書面合同。合同的标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緻。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内容的其他協議。

四、結語

招标工作的開展在推進企業合規建設、提高經濟效益、保證招投标項目質量方面發揮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切實做好招投标合規管理工作有利于企業最大化節省開支、節約成本、創造更大的經濟及社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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