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衆号發表文章會犯法嗎?來源:法治日報□ 本報記者 張雪泓 ,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微信公衆号發表文章會犯法嗎?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來源:法治日報
□ 本報記者 張雪泓
張玲(化名)運營微信公衆号始終不得其法,看着不增反減的粉絲數量,張玲向周圍朋友請教公衆号運營的方法。
“找一些閱讀量高但沒有聲明禁止轉載的文章,注明作者和出處,然後轉載到你的公衆号中……”“把一些名著轉化為音頻,為他人閱讀提供便利。音頻我們自己來錄制,總不至于侵權吧?”“我的網盤裡存了好多電子書資源,可以通過提供鍊接免費分享給大家,說不定也能增加一些粉絲數量呢……”朋友們紛紛“出招兒”。
張玲随後開始逐一嘗試以上方法,公号粉絲數果然有了增長。正在竊喜時,她卻收到了一封封的應訴通知書。張玲不解,如此運營侵權了嗎?對此,北京互聯網法院的法官給出了解答。
問:微信公衆号轉載他人已發表文章侵權嗎?
答:即使在轉載時已經注明了作者和來源,并且作出了免責聲明,标明“如涉及侵權,請聯系删除”,而且被轉載的文章也并未标明“未經許可,嚴禁轉載”,行為人轉載相關文章的行為依然可能構成侵權。
張玲通過其運營的微信公衆号擅自轉載他人已發表文章,其行為使公衆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及地點獲得涉案文章,構成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此類案件中,雖然微信公衆号在轉載時注明了作者和文章來源,但該行為僅僅構成對作者署名權的保護,不能因此忽視其在對涉案文章進行傳播時并未獲得作者許可這一侵權事實。
問:“如涉及侵權,請聯系删除”等免責聲明是否有效?
答:免責聲明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此類聲明實際上是為網絡服務提供商提供的“避風港”,但并不适用于網絡内容提供者,無論聲明與否,未經授權進行轉載均構成侵權。許多文章在發表時會注明“未經許可,嚴禁轉載”,但這并不意味着沒有此類聲明的文章就可以被任意轉載,先授權後轉載本就是著作權法的強制性規定,聲明僅僅是對相關規定的進一步強調。
著作權法規定了法定許可的具體情形,其中包括報刊轉載法定許可,已在報刊上刊登的作品,除非權利人明确聲明不得轉載,其他報刊可以不經權利人同意轉載。但是報刊轉載法定許可沒有延伸到網絡環境中,因為在現實中,網絡轉載比比皆是,而真正向作者付費的,少之又少,若允許适用法定許可,那麼作者的利益實際上很難得到保障,因此,在網絡上未經許可轉載已發表作品構成侵權。
問:将他人作品轉為音頻發在微信公衆号侵權嗎?
答:微信公衆号運營者将他人已發表的文章或書籍轉化為音頻後提供在微信公衆号中,使公衆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及地點獲得相關文章或書籍,構成對著作權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
無論是否改變了涉案作品的表現形式、侵權人是否付出了時間精力,在向不特定公衆傳播他人作品時,都應該征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否則就會構成侵權。
如果向公衆提供的音頻并非自己錄制,那麼微信公衆号運營者除了侵犯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還可能會侵犯錄音制作者以及表演者的權利。著作權法規定了表演者有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傳播其表演的權利,錄音制作者對其錄音制品也同樣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
問:是否可以将文章鍊接到雲盤地址?
答:用戶通過點擊微信公衆号推文文末的“閱讀全文”或者關注微信公衆号後輸入文章或書籍名稱等方式,可以獲得相關文章或書籍的網盤下載鍊接地址。這種行為并未直接上傳或者儲存他人的文章或書籍,而是鍊接到雲盤地址,也并未通過深度鍊接技術直接破解正版的電子書網站,同樣構成侵權,構成了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
公衆通過關注微信公衆号,根據文章相關内容,即可獲得涉案網盤鍊接和驗證碼,進而通過網盤在線浏覽和下載電子書,上述行為系未經許可向公衆提供未經授權的電子書,任何公衆如想獲得涉案圖書隻需按照微信公衆号的指引,即可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已經構成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
在微信公衆号上提供電子書的雲盤鍊接地址及密碼,并不構成合理使用。雖然涉案電子書仍然存儲在個人網盤中,但是通過微信公衆号這一媒介,已經使得網盤資源不再僅供個人學習欣賞,而是達到了使不特定公衆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涉案電子書的效果。
微信公衆号的運營者在公衆号的運營過程中,應通過合法渠道拓寬公衆号的曝光度。切勿為了追求關注度,未經他人許可以轉載、轉化為音頻,提供下載鍊接等各種形式提供文字作品。挖掘自身特色,緻力于提供原創内容,才是吸引粉絲的長久之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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