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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不服申請再審的期限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31 01:08:43

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

包括可以申請立案的情形,各級人民法院适用管轄的情形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對本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裁判,經複查認為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

應當決定或裁定再審。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裁判提出抗訴的,應當再審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負責下列案件的再審立案:

(一)本院作出的終審裁判,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

(二)下一級人民法院複查駁回或者再審改判,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

(三)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

(四)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的。

2021年12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申請再審的法定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僞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理解與适用 :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申請再審人提交下列證據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207條第1款第一項規定的“新的證據”: (1)原審庭審結束前已客觀存在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2)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發現,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在規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證據;(3)原審庭審結束後原作出鑒定意見、勘驗筆錄者重新鑒定、勘驗,推翻原結論的證據。當事人在原審中提供的主要證據,原審未予質證、認證,但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視為新的證據。

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6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決定》(法釋〔2022〕11号,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 再審申請人提供的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基本事實或者裁判結果錯誤的,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

  對于符合前款規定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再審申請人說明其逾期提供該證據的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和本解釋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 再審申請人證明其提交的新的證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逾期提供證據的理由成立:

  (一)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存在,因客觀原因于庭審結束後才發現的;

  (二)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發現,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

  (三)在原審庭審結束後形成,無法據此另行提起訴訟的。

  再審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在原審中已經提供,原審人民法院未組織質證且未作為裁判根據的,視為逾期提供證據的理由成立,但原審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不予采納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損害賠償、子女生活費、受教育費案件等,如果後來情況發生了變化,一方當事人要求增加撫育費等,必須另行起訴,而不是通過對已有生效裁判的案件申請再審來處理。

2、【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所謂案件的基本事實,也稱為主要事實,是民(商)事實體法規定的據以确定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性質、各自的權利義務和民事責任等主要内容的事實,它們對于權利的發生、變更或消滅法律效果有直接作用,故也稱為直接事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 : 對原判決、裁定的結果有實質影響、用以确定當事人主體資格、案件性質、具體權利義務和民事責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據的事實,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207條第1款第2項規定的“基本事實”。所謂缺乏證據證明,是指缺乏能夠證明案件基本事實所必不可少的證據,也就是說缺乏認定案件所需要的基本證據或主要證據,或者認定的基本事實沒有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标準。

3、【主要證據是僞造的】

主要證據是對應于案件的基本事實或主要事實而言的,是指能夠證明案件基本事實、具有足夠證明力且必不可少的證據。

所謂僞造證據,是指非法制造虛假的證據。這裡的“僞造”還應當包括虛假、變造證據的情形。

4、【主要證據未經質證】

本項事由是對原審裁判認定事實中已經采信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而言的,對于在原審法院審理中未置可否的主要證據,一般參照再審新證據事由處理,對于因法官犯罪導緻對主要證據未置可否的,應按照審判人員枉法裁判行為事由來處理。本項事由也不包括原審過程中,法院庭審要求一方當事人發表質證意見,而該方當事人未加評判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七條規定, 當事人對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在原審中拒絕發表質證意見或者質證中未對證據發表質證意見的,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四項規定的未經質證的情形。

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未調查收集】

“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在申請再審和再審階段,是指主要證據,而不包括間接證據或者輔助性證據。關于應當書面提出申請,是指當事人應當在原審期間以書面形式提出過申請,而人民法院由于種種原因未予調查收集該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是指人民法院認定案件基本事實所必須的證據。

6、【原判決、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判決、裁定結果錯誤的,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六項規定的原判決、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錯誤:

  (一)适用的法律與案件性質明顯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責任明顯違背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

  (三)适用已經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違反法律溯及力規定的;

  (五)違反法律适用規則的;

  (六)明顯違背立法原意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的若幹解釋》第13條規定,原判決、裁定适用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錯誤” :

(一)适用的法律與案件性質明顯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責任明顯違背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

(三)适用已經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違反法律溯及力規定的;

(五)違反法律适用規則的;

(六)明顯違背立法本意的。

7、【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和未依法回避】

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主要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而法院卻由法官一人進行了獨任審判,或者在原審庭審中合議庭組成人員中的法官缺席或者出席者不具有法官資格等。對于合議庭組成人員确定後已經告知當事人,但在具體開庭時卻不是告知的合議庭組成人員,或者被告知的合議庭組成人員已經開庭後,但在法律文書的署名上出現不同的署名等情況,一般應屬于本事由。

所謂的“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一般包括兩種情形 : 一是發生于自行回避,即按照法律規定的情形,法官應當主動回避沒有回避;二是發生于申請回避,即當事人申請法官回避,且此申請已被法院宣告理由成立,但該法官仍參與了審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違反專屬管轄、專門管轄規定以及其他嚴重違法行使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管轄錯誤”。

8、【訴訟主體問題】

本項中的“無訴訟行為能力人”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當事人如果是無訴訟行為能力人,就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實施提起訴訟、參加訴訟等訴訟行為,否則即為無效。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等待其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訴訟。如未等待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而繼續進行審判的,則屬于本事由所指“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情形”。

9、【違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九條 原審開庭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九項規定的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

  (一)不允許當事人發表辯論意見的;

  (二)應當開庭審理而未開庭審理的;

  (三)違反法律規定送達起訴狀副本或者上訴狀副本,緻使當事人無法行使辯論權利的;

  (四)違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原審開庭過程中審判人員不允許當事人行使辯論權利,或者以不送達起訴狀副本或上訴狀副本等其他方式,緻使當事人無法行使辯論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十)項規定的“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但依法缺席審理,依法徑行判決、裁定的除外。

10、【違法缺席判決】

未經傳票傳喚,便作出缺席判決的,屬于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可以申請再審。在審判實踐中,一些法院僅以通知書或者口頭傳喚、電話傳喚方式,通知當事人的,若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據不到庭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庭,而作出缺席判決,适用本事由申請再審。

11、【遺漏或超出訴訟請求】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有權支配自己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這是民事訴訟處分原則的基本涵義。訴訟請求的範圍由當事人自行決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的事項法院不能對其作出裁判,否則屬于“超出訴訟請求”;反之,當事人業已提出的事項,法院不能不加理睬、拒絕裁判,否則屬于“遺漏訴訟請求”。對于當事人在原審審理過程中增加或放棄訴訟請求的,應當以變更後的訴訟請求為基準,确定是否存在遺漏、超出訴訟請求的情況。比如規定的訴訟請求,包括一審訴訟請求、二審上訴請求,但當事人未對一審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提起上訴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十一項規定的訴訟請求,包括一審訴訟請求、二審上訴請求,但當事人未對一審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提起上訴的除外。

12、【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變更】

此處包括的法律文書包括 : (1)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2)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書;(3)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券文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一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十二項規定的法律文書包括:

  (一)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二)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書;

  (三)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

13、【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

“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是指已經由生效刑事法律文書或者紀律處分決定所确認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二條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十三項規定的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是指已經由生效刑事法律文書或者紀律處分決定所确認的行為。

二、申請再審應符合以下條件:

(1)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或者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内容違法;

(2)具有法定申請事由;

(3)在法定期限内申請再審;

(4)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申請。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衆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三、民事再審申請書

民事再審申請書,是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決、裁定或者調解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或者向原審法院提起再審申請時使用的文書。

民事再審申請書的書寫包括以下内容: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民族,住所,聯系方式,法定代理人姓名,委托訴訟代理人姓名,第三人姓名,再審原因,再審請求,事實和理由,結尾簽名。

再審申請書

申請再審人(姓名)( )

性别: 年 月 日出生 民族 ( )

職業及職務:

住址:( )

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被申請人(姓名)( )

性别: 年 月 日出生 民族( )

職業及職務:

住址:( )

請求事項:

申請再審人XXX因與被申請人XXX (案由)糾紛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XXXX) 字第 号民事判決(終審判決),申請再審。本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X款第(X)項“ 寫上該法律條款内容”;第(X)項“ ”等法定事由,特向貴院申請再審。再審請求事項:

1、……

2、……

事實和理由:……

此緻

XX人民法院

申請再審人:Xxx

X年 x月 x日

四、不得再審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八條規定,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産程序等非訟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九條規定, 當事人認為發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條規定,當事人就離婚案件中的财産分割問題申請再審,如涉及判決中已分割的财産,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當裁定再審;如涉及判決中未作處理的夫妻共同财産,應當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一條規定, 當事人申請再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審申請被駁回後再次提出申請的;

  (二)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

  (三)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後又提出申請的。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但因人民檢察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而再審作出的判決、裁定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申請再審,應當在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内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六章 審判監督程序 第二百零五條規定,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确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讨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确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衆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七條規定,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僞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内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内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内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并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内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但經該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抗訴的,應當制作抗訴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審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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