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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的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9-02 07:22:03

承包的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當生活中遇到需要與人合作時,大部分人都會選擇簽訂合同來确保事情按約定順利執行,但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是有效的,隻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近日,海甯法院就審結了一起關于食堂轉包的合同糾紛案,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承包的合同糾紛怎麼解決?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承包的合同糾紛怎麼解決(承包了公司食堂又轉包給個人)1

承包的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當生活中遇到需要與人合作時,大部分人都會選擇簽訂合同來确保事情按約定順利執行,但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是有效的,隻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近日,海甯法院就審結了一起關于食堂轉包的合同糾紛案。

去年10月,A公司承包了海甯某機電公司的食堂并簽訂了《員工膳食承包服務合同》。幾天後,A公司又與張某簽訂了《食堂加盟合作協議》,約定将A公司承包的機電公司膳食服務項目轉包給張某經營,經營期限為2019年至2022年,張某需每年支付管理費12萬元,并另行支付保證金6萬元。随後,張某現金交付了一年的管理費用和保證金,并依約為機電公司提供食堂餐飲服務。沒想到的是,在張某經營後沒多久,A公司便多次收到機電公司反映的菜品口味不滿意、垃圾分類不規範、衛生差、食品異物等問題,并前後三次對A公司處以罰款,罰款單都由張某簽了字。

今年3月,機電公司以A公司拖延解決食堂提升修繕問題為由與A公司解除了《員工膳食承包服務合同》,并要求張某搬離食堂。

張某認為,《食堂加盟合作協議》無法實際履行,導緻合同目的己無法實現,該合同應當認為無效。由于機電公司已如數支付25萬餘元夥食費給A公司,但A公司僅向其支付20萬元,尚欠5萬餘元夥食費未支付,同時A公司還應退還其6萬元保證金及剩餘的7萬元管理費。為維護合法權益,張某将A公司告上了法庭。

A公司則認為,張某在經營過程中多次出現食品安全問題,A公司及機電公司多次要求張某改進食品安全問題并加強管理,但張某一直未予改正,最終導緻機電公司與A公司解除了《員工膳食承包服務合同》。雙方的合作協議是因張某的原因導緻無法履行,并産生了經濟損失,于是将張某反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張某賠償A公司可得利益損失31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張某與A公司雖以“加盟合作”的形式簽訂協議,且約定“由張某加盟一起經營”,但協議内容的實質是A公司将涉案食堂轉包給張某,張某以A公司的名義經營并向A公司交納管理費,故張某與A公司簽訂的《食堂加盟合作協議》應認定為無效。最終在法官的調解下,雙方達成一緻協議,A公司支付給張某夥食費、保證金和剩餘的管理費共計18萬餘元。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明确規定了“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在依法取得相應的食品生産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後,辦理工商登記”,該規定所要保護的法益是生命健康利益,屬于強制性規定,且超過了合同自由這一法益,本案的加盟合作協議雖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因張某不具備從事餐飲服務的相應資質,加盟協議的内容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因該合同取得的财産,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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