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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存在的基礎及其意義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30 06:41:40

導語:社會契約論是西方最重要國家起源學說,它的曆史淵源悠久,影響深遠。一些人認為社會契約論的思想淵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臘,但這種看法是有問題的,缺乏充分的理論依據。近代最早完整提出自然法和社會契約論的是荷蘭思想家格老秀士,他将自然法理論和社會契約思想合流,成為社會契約論産生的基礎。


社會契約論存在的基礎及其意義(社會契約論的起源)1

社會契約論是一種國家起源學說,是資産階級上升時期的民主思想。在社會契約論中,國家起源于社會成員之間的契約關系,契約是政治權威的合法基礎,也是解釋市民社會存在的理論基點。[ 引述姚萍:“社會契約論探源”,《撫州師專學報》第22卷,第4期,2003 年 12 月,第83頁。]社會契約論的矛頭直指封建專制和等級特權,提出了争取自由和平等的戰鬥口号,它在啟蒙運動時代勃興,成為啟蒙運動的一面旗幟。社會契約論起源于何時,一種觀點認為社會契約論的産生可以追溯到古希臘的智者學派。[ 郝菲菲:“論西方社會契約論的起源與發展”,《發展導報》,第 018 版,2005 年11月25日。]另一種觀點認為近代最早完整提出自然法和社會契約論的是荷蘭思想家格老秀士,[ 宋翰雪、賀琳:“西方契約論的曆史演變及其現代影響”,《文史》(中旬刊),2010年10月,第72頁。]是歐洲近代的政治倫理思想。論及社會契約論的起源,兩種觀點都值得讨論。

第一種觀點往往引用馬克思的話作為論據,即馬克思曾經斷言:國家起源于人們相互之間的契約,起源于社會契約,這一觀點就是伊壁鴻魯最先提出來的。[《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 卷) ,人民出版社, 1972年,第143頁。]馬克思的學說跟霍布斯、洛克、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概念和理論。馬克思的國家起源學說認為國家起源于私有制,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産物。以馬克思的國家起源學說去解釋啟蒙時代的社會契約論,是缺乏理論根據的。馬克思所言是對伊壁鸠魯的“原子說”的認識,是為馬克思自己的理論尋找依據,而不是為了解釋霍布斯等人的社會契約論。而依據伊壁鸠魯的“原子說”,牽強附會出“社會契約說”,[ 參見潘雲華:“‘社會契約論’的曆史演變”,《南京師大學報》(社會科學版),第1期,2003 年 1 月,第49頁。]是不足憑信的。

在伊壁鴻魯的 《格言集》中馬克思摘錄了這樣幾句話:“自然的公正是防止人們彼此傷害的有利保證。”“不能互相訂立契約以保證彼此不傷害的動物,無所謂公正與不公正。既不能夠也不願意訂立互利契約的部落也是這樣。”“沒有絕對的公正、就其自身的公正,公正是人們相互交往中以防止互相傷害的約定。”[ 苗力田:《古希臘哲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9年,第644頁。]以這樣幾句話證明社會契約論起源于伊壁鸠魯的“原子說”并不可靠,這幾句話用以證明自然法的思想倒比較貼切。社會契約論的理論基點是人的平等和自由,在人的平等和自由的基礎上訂立契約,建立國家。而伊壁鸠魯的這幾句格言中所謂“自然的公正”和“不相傷害的約定”,應是講自然法如何訂立的,如何保證公正,并沒有體現出人的平等和自由,當時平等和自由的理念尚處于萌芽階段。所以無論是伊壁鸠魯的“原子說”,還是斯多噶學派,他們都是自然法的思想。而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并沒有提及伊壁鸠魯,而提到了斯多噶學派和亞裡士多德。這說明伊壁鸠魯的“社會契約說”與啟蒙時代的社會契約論沒有有機聯系,而社會契約論與自然法思想是有淵源的,但不能就此認為社會契約論起源于自然法,自然法隻是社會契約論的一個思想基礎。

若“社會契約論”自誕生以來已有二千多年的曆史[ 同⑤,第48頁。],那麼從古希臘時期到啟蒙運動時期中間隔了一千多年時間,社會契約論是如何發展到近代的,卻沒有充分的證據加以說明。而相較于“民主”和“自由”概念,從古希臘的雅典民主政治到中世紀“城市自治”和“城市共和國”,再到近代的民主代議制,可以勾勒出一條較為清晰的發展脈絡。“契約”這一概念其實也有自己的發展過程。“契約作為社會化産物,雖屬經濟、法律範疇,但它的影響遠不止于此,換句話說,契約已超出了它開始的界限,逐步發展為物質的、制度的和心理的三個依次遞進卻非前後替代的形态。”[ 轉引自張海星:“論中古英國城市契約文明”,《齊魯學刊》,第4期,2006年,第56頁。]“契約”概念最初出現在羅馬法,也是經濟關系發展的産物,後來出現“契約農”、農奴制和采邑制等契約制度,再後來産生平等和自由、等價有償和權力法則的意識和訴求。中世紀契約具有人身依附的殘痕,而且明顯具有不平等性。[ 參見⑧,第57~58頁。]社會契約論者正是發現了中古契約的這種人身依附關系和不平等性,提出要在自由和平等的基礎重新訂立契約。正如盧梭那句名言:“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自以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隸。”[ 盧梭:《社會契約論》,商務印書館,2001年,第8頁。]“枷鎖”即是人身的依附和不自由,“主人”與“奴隸”即是不平等性。雖然霍布斯、洛克等其他契約論者在具體主張不盡相同,但他們都具有自由和平等的意識,并且試圖尋找一種合理合法的自由平等之路。

第二種觀點認為社會契約論始于荷蘭思想家格老秀士,他第一次将自然法和社會契約思想合起來讨論,使得中世紀近千年的契約意識與自然法理論緊密契合,促成了近代社會契約論的誕生。格老秀士将自然法從宗教權威中完全解脫出來,為世俗的和理性主義的近代自然法奠定了基礎。[⑾ 謝新雷:“近代社會契約論及其當代發展”,《山東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4年,第10頁。]⑾近代自然法已經是自然法與社會契約思想融合的産物。格老秀士說,“自然法是正當的理性準則,它指示任何與我們理性和社會性相一緻的行為就是道義上公正的行為,反之,就是道義上罪惡的行為。”[⑿《西方法律思想史資料選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83年,第143 頁。]⑿“理性和社會性相一緻的行為”即是社會契約思想,要求個人的理性與社會上大多數人的理性相一緻,是契約的合意理念,自然法就是在合意的基礎上實現公正的。自格老秀士開始,自然法與社會契約思想開始在相互闡釋中發展。“17 世紀,自然法在政治理論中取得了統治地位,與此同時,契約與個人同意的原則逐漸被認為是一切義務、特别是政治義務産生的根源。”[⒀ 同⑾。]⒀各種各樣的社會契約論在此基礎上産生和發展,直至霍布斯建構第一個系統完整的社會契約論,社會契約論在歐洲開始勃興。

綜上所述,社會契約論是在自然法和契約思想契合的基礎上産生的。社會契約思想在社會契約論産生之前就已存在并有所發展,它是在中世紀的契約理念和契約關系從物質向制度,最後上升到心理的基礎上遞進發展的。自然法在文藝複興以後重新蓬勃發展起來,它融合了宗教、曆史等許多新的因素,在格老秀士之前已形成較為系統的自然法理論。格老秀士的功績在于将兩股思想潮流合流,為社會契約論的産生奠定了理論基礎。近代最早完整提出自然法和社會契約論的是荷蘭思想家格老秀士,這一觀點是合理可靠的。而将社會契約論的起源追溯至歐洲古典時期,理論依據是不充分的,隻能說明古典時期存在着萌芽的契約思想,這與社會契約論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征引文獻:

姚萍:“社會契約論探源”,《撫州師專學報》第22卷,第4期,2003年12月。

郝菲菲:“論西方社會契約論的起源與發展”,《發展導報》,第 018 版,2005年11月25日。

宋翰雪、賀琳:“西方契約論的曆史演變及其現代影響”,《文史》(中旬刊),2010年10月。

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 卷) ,人民出版社, 1972年。

潘雲華:“‘社會契約論’的曆史演變”,《南京師大學報》(社會科學版),第1期,2003年1月。

苗力田:《古希臘哲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9年。

張海星:“論中古英國城市契約文明”,《齊魯學刊》,第4期,2006年。

盧梭:《社會契約論》,商務印書館,2001年。

謝新雷:“近代社會契約論及其當代發展”,《山東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4年。

《西方法律思想史資料選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8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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