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羊城晚報
某品牌“仙女飲”植物飲料将演員劉濤的照片與簽名印刷在瓶身和外包裝上,該公司也持續大量發布宣傳該産品的公衆号文章、圖片和視頻。而演員劉濤并未與之合作,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并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
8月25日,廣州互聯網法院表示,該院已就此作出了首份人格權侵害禁令。
圖/@劉濤tamia
廣州某進出口公司在其注冊的微信公衆号、張某在其實際控制使用的微信個人賬号中持續大量發布宣傳某植物飲料産品文章、圖片和視頻。該産品瓶身、外包裝均印有知名演員劉濤的肖像照,配文“助力某品牌【歡樂頌2】電視劇演員劉濤”以及手寫藝術簽名“劉濤”。
2021年4月,劉濤以廣州某進出口公司、張某通過互聯網侵害其姓名權、肖像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二被告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2021年6月,劉濤向廣州互聯網法院提出人格權侵害禁令申請,法官告知劉濤先行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斷開鍊接等必要措施。
2021年7月,劉濤再次向該院提出人格權侵害禁令申請:責令廣州某進出口公司立即停止印制案涉包裝并停止銷售案涉産品,立即停止在微信公衆号發布新的侵犯劉濤姓名權、肖像權的案涉文章;責令張某停止在微信個人賬号朋友圈繼續發布新的侵犯劉濤姓名權、肖像權的案涉内容。
廣州互聯網法院随後組織雙方進行了詢問。法院綜合評判後認為,申請人劉濤是案涉姓名權、肖像權的權利主體,自本院受理該案以來,二被申請人一直未停止在案涉微信公衆号、微信個人賬号中使用劉濤的姓名、肖像,盡管二被申請人接受庭詢時主張已停止上述行為,但從其既往行為和本案實際情況看,二被申請人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可能性較大。如不及時制止二被申請人的違法行為,給申請人造成難以彌補損害的可能性較大。
法院還認為,本案中,微信平台根據申請人的通知,已對案涉微信公衆号的部分内容進行處理,但二被申請人在微信平台删除相關侵權内容後仍繼續實施新的違法行為,在此情形下,僅通過上述“私力救濟”手段難以有效阻止損害發生。此外,對于案涉微信個人賬号發布的朋友圈内容,尚不能通過投訴的方式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進行處理。因此,本案作出人格權侵害禁令有其必要性。
綜上,法院認為,劉濤提出的人格權侵害禁令申請,符合民法典規定的作出禁令的條件,依法予以準許。
廣州互聯網法院裁定:被申請人廣州某進出口公司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立即停止在案涉微信公衆号中發布含有申請人劉濤姓名、肖像的内容;被申請人張某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立即停止在案涉微信個人賬号朋友圈發布含有申請人劉濤姓名、肖像的内容;駁回申請人劉濤的其他申請事項;上述第一、二項裁定事項效力維持至申請人劉濤與被申請人廣州某進出口公司、張某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裁判發生法律效力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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