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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希望法官公平公正的給我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4 11:15:48

現實生活中在法官進行辦案的時候,依法辦案和公平公正的進行審理案件是最基本的,如果法官不能做到這一點,就失去了審理案件的意義。那麼,怎麼控告法官違法辦案呢? 下面由華律網小編為大家進行相應的解答,以供大家參考學習,希望以下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我希望法官公平公正的給我(如果法官不再公平公正)1

一、怎麼控告法官違法辦案

法官程序違法屬于審判階段程序性違法,一般的處理意見是發回重審,法官在法院内部接受處罰。

法官程序違法屬于故意違反法律、審判紀律、審判管理規定拖延辦案,或者因過失延誤辦案,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分。故意違反規定拖延辦案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7條、140條之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可以提起上訴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對管轄有異議、駁回起訴三種情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2條、183條之規定:刑事公訴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自收到判書後五日以内,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我希望法官公平公正的給我(如果法官不再公平公正)2

二、控告法官違法辦案的投訴部門

1、本院紀檢部門

負責指導本院紀檢、監察工作;對本院工作人員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和上級決定、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受理對本院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紀律、法律行為的控告、檢舉,并按照管理權限進行查處;受理檢察人員不服處分決定的申訴

2、上級法院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看,上下級法院之間的關系表述為監督與被監督關系更加準确。《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了,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受上級人民法院監督。

對于案件本身來說,如果認為法官違法判案,可以向上級法院上訴;判決已經生效的,可以申請法院再審予以糾正。

3、紀委

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檢查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并且有權批準和改變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對于案件所作的決定。如果所要改變的該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決定,已經得到它的同級黨的委員會的批準,這種改變必須經過它的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準。

4、紀檢監察機關

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受理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法官明顯違法判案的,可以對法官進行投訴、舉報,由紀檢監察機關對其進行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可我們要注意,法官在進行辦案的時候,一定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審理案件,如果我們對于法官的辦案存在異議,是可以通過本院紀檢部門、上級法院、紀委以及紀檢監察機關進行投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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