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取保候審問題的若幹規定?光明網北京9月21日電 (記者 孫滿桃)為進一步規範取保候審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對1999年印發的《關于取保候審若幹問題的規定》進行了修訂,并于今日正式發布,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關于取保候審問題的若幹規定?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光明網北京9月21日電 (記者 孫滿桃)為進一步規範取保候審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對1999年印發的《關于取保候審若幹問題的規定》進行了修訂,并于今日正式發布。
《規定》共六章四十條,對取保候審的一般規定、決定、執行、變更、解除、責任等方面作出了規定。
記者注意到,為加強對被取保候審人的監督管理,防止脫管、漏管問題發生,《規定》主要提出了以下措施:一是明确被取保候審人的活動範圍。結合實際監管的需要,《規定》分别對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中“特定的場所”、“特定的人員”、“特定的活動”的範圍進行細化。
二是明确異地執行取保候審時被取保候審人的報到義務。《規定》要求,對于異地執行取保候審的,被取保候審人應當在收到取保候審決定書後五日以内向執行機關報到,同時還規定了被取保候審人未在規定期限内報到的後果及處置措施,以确保被取保候審人按時報到并依法接受監管。
三是細化對被取保候審人的違規懲處措施。《規定》第五章對違反取保候審相關規定的懲戒進行了規定,對沒收保證金、對保證人罰款、治安管理處罰、逮捕等措施的條件、程序予以進一步明确,保障取保候審相關規定得到貫徹執行。
《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但是,1999年《規定》沒有對具體執行的公安機關作出規定,導緻相關工作銜接受到影響。
針對這一問題,為進一步暢通文書送交、執行交付程序,《規定》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将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和其他有關材料一并送交所在地同級公安機關,由所在地同級公安機關依照相關規定交付執行。
同時,為提高司法效率,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采用電子方式向公安機關送交法律文書和有關材料。此外,考慮到一些人民法院沒有對應同級公安機關的問題,《規定》進一步明确,所在地沒有同級公安機關的,由省級公安機關會同同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确定有關公安機關負責執行,并建立相關工作銜接機制。
《規定》還明确,取保候審依法變更為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變更後的強制措施已經開始執行的;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法院作出的無罪、免予刑事處罰或者不負刑事責任的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被判處管制或者适用緩刑,社區矯正已經開始執行等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取保候審自動解除,不再辦理解除手續,決定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執行機關。
下一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将進一步規範适用取保候審,深入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以及少捕慎訴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在保障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的同時,充分保護公民合法權益。
來源: 光明網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