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六盤水市檢察院支持抗訴的張某某犯介紹賣淫案經二審開庭審理,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對張某某由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改判為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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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張某某與楊某某(14歲)系男女朋友關系,二人商議由楊某某賣淫掙錢生活,因嫌楊某某一人賣淫錢來得慢,張某某又唆使楊某某找來黃某(12歲)、左某某(14歲)一起賣淫賺錢,其間,張某某通過微信招攬嫖客,介紹未成年少女賣淫,收取嫖資,并安排他人接送賣淫女。後因黃某懷孕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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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認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張某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從輕處罰,以介紹賣淫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六盤水市檢察院審查認為,該案中張某某利用楊某某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的特點,首起犯意,指使楊某某賣淫,後又唆使楊某某引誘其他兩名未成年人賣淫,收取嫖資,并安排他人接送賣淫女,整個作案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據相關法律與司法解釋的規定,介紹兩名未成年人賣淫的刑期應在兩年半至三年判處刑罰。一審判決認定張某某系從犯對其從輕處罰确有錯誤,導緻适用法律錯誤,量刑畸輕,該院支持抗訴。二審開庭後,該院副檢察長列席法院審判委員會并發表意見,後二審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撤銷一審判決,對該案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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