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如戲,但人生與戲又有區别,電影中男女主角曆經磨難結婚了,這部戲就算是落幕了。而生活中男女主角走進婚姻殿堂,這幕戲才剛拉開序幕,往後漫長的歲月裡,柴米油鹽醬醋茶,不到終老決不算劇終。
有的夫妻為了保險起見
簽訂“夫妻忠誠協議”
婚後生活中
卻有一方反悔了……
案情回顧
張某(男)與李某(女)兩人通過某婚戀網站結識。經過幾個的接觸接觸後,兩人登記結婚。
鑒于兩人均系再婚,為保險起見,兩人在領證後經協商,簽訂了一份“夫妻忠誠協議”,其内容大緻為:結婚後,雙方均不得以任何原因離婚。
制圖:朱倩
但是在婚後,張某發現自己與李某性格不合,經常吵架,而且李某還經常辱罵他的母親,遂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法庭上,李某拿出兩人結婚時簽訂的“夫妻忠誠協議”,辨稱“我們協議約定,不得離婚”。
制圖:朱倩
張某與李某簽訂的“夫妻忠誠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李某的說法成立嗎?
青檢君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本案中,張某與李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不違反法律和不損壞公序良俗的前提下,隻要自願并且意思表示真實一緻,可以簽訂“夫妻忠誠協議”。
但是,“夫妻忠誠協議”是否有效關鍵在于協議的内容是否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圖據:Pixabay(免費圖片素材庫)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跟離婚自由。
本案中,張某與李某簽訂的“夫妻忠誠協議”約定“雙方均不得以任何原因離婚”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對婚姻自由的限制。
因此,本案中的夫妻忠誠協議無效,李某不得依據該無效協議而拒絕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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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
離婚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緻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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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浦江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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