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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生産許可證到期怎麼辦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10 11:55:24

公司安全生産許可證到期怎麼辦(安全許可證到期不給延期)1

再審申請人某縣L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L公司)訴被申請人江蘇省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安監局)、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安監局)行政許可一案,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決。L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行政判決。L公司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請再審。

事實依據

一、二審法院查明:2012年12月28日,L公司取得省安監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産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有效期為2012年12月28日至2015年12月27日。2015年12月9日,L公司向省安監局南通工作點提出許可證延期申請,并遞交了相關材料。省安監局南通工作點當場出具了《申請材料登記表》。

2015年12月15日,省安監局南通工作點經形式審查,認為L公司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向L公司出具了《受理通知書》,并于當日送達L公司。在對L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實質審查時,發現該公司提交的《安全評價報告》第7.1項存在3項安全隐患未整改,分别是:生産裝置中的蒸餾釜、壓力容器、鍋爐、安全閥的檢驗報告已過有效期。《安全評價報告》第7.3項評價結論是:7.1節所列整改内容完成後,L公司的安全現狀"符合安全生産要求"。

2016年1月8日,省安監局作出《現場核查通知書》(以下簡稱《現場核查通知書》),委托某縣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某安監局)對L公司《安全評價報告》中所列3項安全隐患的整改情況進行現場核查。2016年1月12日,某安監局對L公司有關情況進行了現場核查。現場檢查記錄表明,L公司14台屬于特種設備的反應釜有12台不在檢驗有效期内,1台鍋爐以及2隻鍋爐安全閥不在檢驗有效期内。L公司對《安全評價報告》中所列3項安全隐患未及時整改。

2016年1月15日,省安監局作出《不予頒發決定書>》(以下簡稱《1号決定》),主要内容:L公司提交的許可證申請已于2015年12月15日受理。經審查,不符合國務院令第397号第六條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1号第十九條的規定,決定不予頒發《危險化學品生産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如不服本決定,申請人有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該決定于同年1月21日送達給L公司。L公司不服,向國家安監局申請行政複議。國家安監局于2016年3月15日依法受理,于2016年5月8日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以下簡稱《3号複議決定》),維持省安監局作出的《1号決定》。L公司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撤銷省安監局的《1号決定》和國家安監局的《3号複議決定》,批準其《安全生産許可證》的延期申請。

【案件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L公司提交的《安全評價報告》證據中第7.1項存在3項安全隐患未整改,分别是:生産裝置中的蒸餾釜、壓力容器、鍋爐、安全閥和檢驗報告已過有效期。《安全評價報告》第7.3項評價結論是:7.1節所列整改内容完成後,L公司的安全現狀"符合安全生産要求"。省安監局提供的證據材料表明,L公司14台屬于特種設備的反應釜有12台不在檢驗有效期内,1台鍋爐以及2隻鍋爐安全閥不在檢驗有效期内。L公司對《安全評價報告》中所列3項安全隐患未及時整改。

由此可知,L公司的生産設備存在安全隐患且未整改,省安監局根據《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産條件,作出《1号決定》認定事實清楚。對L公司提出的《1号決定》沒有事實根據的主張不予支持。L公司認為根據《安全生産許可證條例》,其延期申請應該不經審查,自動延期。根據《危險化學品生産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第41号令)(以下簡稱《國家安監局41号令》)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直接延期的條件是生産企業未降低安全生産條件,并達到安全生産标準化等級二級以上。同時應在安全生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提出延期申請,并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資料,由實施機關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

本案中,L公司于2012年12月29日取得了《安全生産許可證》,其應在2015年9月29日前進行延期申請,而L公司是在2015年12月9日提出申請,不符合提出申請的時限要求。L公司的企業生産設備存在諸多安全隐患且未及時整改,達不到安全生産标準化等級二級以上的條件要求。故對L公司提出的延期申請不需要審查的主張不予支持。國家安監局2016年3月15日受理L公司的行政複議申請,并于同年3月18日下達《行政複議受理通知書》,向省安監局送達《行政複議答複書》。

經過審理,查明L公司未按照《安全評價報告》意見完成整改,事故隐患仍然存在。故于同年5月8日作出《3号複議決定》,維持了省安監局作出的《1号決定》。國家安監局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法規正确,程序合法。L公司認為複議決定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的主張,亦不予支持。綜上,L公司的訴請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省安監局作出的《1号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法規正确。國家安監局作出的《3号複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法規正确,程序合法。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一、駁回L公司要求撤銷省安監局作出的《1号決定》的訴訟請求;二、駁回L公司要求撤銷國家安監局作出的《3号複議決定》的訴訟請求;三、駁回L公司要求省安監局依法批準案涉《安全生産許可證》延期申請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L公司已在2012年12月28日取得了省安監局核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産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該許可證有效期為2012年12月28日至2015年12月27日。2015年12月9日,L公司向省安監局南通工作點提出了該許可證的延期申請,并遞交了相關材料,省安監局南通工作點亦出具了受理通知書,故應當認定L公司向省安監局提出的申請屬于許可證延期申請。省安監局認為L公司未在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提出申請即不屬于許可證延期申請的主張,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生産事關公共安全,我國現行法律規範規定了嚴格的危險化學品生産企業的生産條件,實行了嚴格的許可和審查制度。

危險化學品生産企業無論是新申領《危險化學品生産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或者在原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均應符合法定條件。有關管理部門亦應依照相關法律規範進行嚴格的審查。本案L公司的申請屬于延期申請,根據《國家安監總局41号令》第三十三條"安全生産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繼續生産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在安全生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提出延期申請,并提交延期申請書和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申請文件、資料。

實施機關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的規定以及第九條第二項"企業的廠房、作業場所、儲存設施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二)不得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産的工藝、設備;……"的規定,省安監局在審查L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時,發現L公司存在安全隐患未整改,即指派工作人員就有關問題進行現場核查,發現L公司14台屬于特種設備的反應釜有12台不在檢驗有效期内,1台鍋爐以及2隻鍋爐安全閥不在檢驗有效期内。故《1号決定》認為L公司不符合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條件,認定事實清楚。

《國家安監局41号令》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十項規定,企業申請安全生産許可證時,應當提交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第十九條規定,企業應當依法委托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并按照安全評價報告的意見對存在的安全生産問題進行整改。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延期申請可以不提交安全評價報告的前提是經原實施機關同意,且符合"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産的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後,加強日常安全生産管理,未降低安全生産條件,并達到安全生産标準化等級二級以上"等條件。

本案L公司關于安全評價報告所列的隐患整改及評價結論不是申請許可的條件之一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本案中,L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向省安監局提出許可證延期申請,并遞交相關材料。省安監局出具了《申請材料登記表》,該表備注部分寫有:"如不告知你要補正的,視為自收件之日起自動受理"。2015年12月15日,省安監局認為L公司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了《受理通知書》,故省安監局受理L公司許可證延期申請日期應為2015年12月9日,《受理通知書》中表述受理時間為2015年12月15日不符合《國家安監局41号令》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但此并未損害L公司的合法權益。

《國家安監局41号令》第二十七條規定,安全生産許可證申請受理後,實施機關應當組織對企業提交的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對企業提交的文件、資料實質内容存在疑問,需要到現場核查的,應當指派工作人員就有關内容進行現場核查。工作人員應當如實提出現場核查意見。省安監局根據具體工作情況,指派L公司所在地的某安監局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并不違反上述規定。省安監局在進行了相關審查後作出《1号決定》,行政程序符合《國家安監局41号令》相關規定。依法行政不僅要求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行政程序合法,而且要求适用法律正确。

本案省安監局作出的《1号決定》在最終的處理上對L公司的申請不予許可,但未适用和援引《國家安監局41号令》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且《1号決定》在告知訴權時,将起訴期限限定為3個月,屬适用法律錯誤。國家安監局作出的《3号複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但對《1号決定》中存在的上述問題未予指出并予以糾正,作出維持《1号決定》的行政複議決定,實屬不當。綜上,L公司在申領許可證時存在安全隐患未予整改,其申請《危險品化學品生産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延期,不符合法定條件。省安監局《1号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行政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錯誤。國家安監局作出的《3号複議決定》結果不當。

一審判決對本案的審理,認定事實清楚,審判程序合法,但判決駁回L公司訴訟請求的結果錯誤,應予糾正。L公司要求撤銷一審判決的上訴理由成立,依法應予支持。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一、撤銷一審判決的第一項、第二項;二、維持一審判決的第三項;三、确認省安監局2016年1月15日作出的《1号決定》、國家安監局2016年5月9日作出的《3号複議決定》違法。

L公司向本院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二審判決第二項。其申請再審的事實與理由為:1.一、二審認定事實不清。省安監局收到申請材料後沒有在五日内審查材料或要求申請人補正,直接認定L公司不符合許可條件,不符合《安全生産許可證條例》和《國家安監局41号令》的規定。2.《現場核查通知書》的核查行為沒有法律授權,核查通知書列明的事項與《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産許可證》的延期沒有關聯。

3.二審認定"安全隐患未整改,不符合取得安全生産許可條件",系認定錯誤。《安全生産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安全生産許可證條例》均沒有将"特種設備安全隐患"列為安全生産的許可條件,特種設備隐患的整改與許可的頒發沒有關聯。4.安全評價報告所列的隐患整改及評價結論不是申請許可的條件之一。二審法院認為安全評價報告的隐患整改及評價結論為安全生産的條件,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等均沒有相關規定。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L公司要求省安監局批準其(蘇)WH安許證字[F00020]《安全生産許可證》延期申請的訴訟請求是否成立。

《危險化學品生産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2011年8月5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1号公布,根據2015年5月27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三條規定:"安全生産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繼續生産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在安全生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提出延期申請,并提交延期申請書和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申請文件、資料。實施機關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

第十九條規定:"企業應當依法委托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并按照安全評價報告的意見對存在的安全生産問題進行整改。"第二十七條規定:"安全生産許可證申請受理後,實施機關應當組織對企業提交的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對企業提交的文件、資料實質内容存在疑問,需要到現場核查的,應當指派工作人員就有關内容進行現場核查。工作人員應當如實提出現場核查意見。"

本案中,L公司于2012年12月28日取得省安監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産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有效期為2012年12月28日至2015年12月27日。L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向省安監局南通工作點提出許可證延期申請,并遞交了相關材料。省安監局南通工作點經初步審查後予以受理,但在具體審查時發現L公司提交的《安全評價報告》中第7.1項存在3項安全隐患未整改,第7.3項評價結論是7.1節整改内容完成後,L公司安全現狀"符合安全生産要求"。之後,省安監局作出《現場核查通知書》并委托某安監局對L公司存在的上述安全隐患整改情況進行現場核查,結果是L公司對《安全評價報告》中所列3項安全隐患未及時整改。省安監局依據上述情況,認為L公司不符合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的條件,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L公司要求省安監局批準其許可證延期申請的訴求,依法不予支持。

關于L公司申請再審提出的一系列問題。首先,根據《危險化學品生産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企業申請安全生産許可證時應當提交相關文件、資料,實施機關收到企業申請文件、資料後決定是否受理行政許可申請。許可申請受理後,實施機關組織對企業提交的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指派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最後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因此,L公司認為,省安監局收到申請材料後沒有在五日内審查材料或要求申請人補正卻作出不予頒發許可證的決定錯誤,其混淆了受理階段的形式審查與受理後的實質審查,該主張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其次,L公司主張,《現場核查通知書》的核查行為沒有法律授權,通知書列明的事項與《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産許可證》的延期申請沒有關聯性。根據《危險化學品生産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省安監局委托某安監局進行現場核查,有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生産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企業申請安全生産許可證時應提交的文件、資料包括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結合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内容,企業依照評估報告的意見對存在的安全生産問題進行整改,并經審查合格,是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的必要條件。

同時,《安全生産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了,發現相關單位存在危險化學品事故隐患的,負有相關職責的行政機關有權責令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L公司有關特種設備存在隐患及整改情況不是取得本案許可證條件的主張,不能成立。

【判決結果】

綜上,L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某縣L化工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楹庭律師總結】

通過本案例我們可以看出,在遇到行政訴訟等類似問題時,如果是與行政部門有糾紛,一定要及時尋求司法救濟,通過律師的專業分析、證據梳理等找到問題解決權益維護的突破口。楹庭律師也提醒各位當事人,遇到此類問題一定要及時向我們進行咨詢,經過分析之後在了解法律法規、政策依據、相似案件處理思路之後再做決定,以免錯過權益維護的最佳時機,給自己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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