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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鑒定事項說明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28 08:21:35

出版物鑒定事項說明?為加強出版物鑒定活動管理,規範出版物鑒定工作,保障出版物鑒定質量,日前,雲南省新聞出版局印發《雲南省出版物鑒定管理辦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2007年4月18日發布的《雲南省出版物鑒定暫行規則》同時廢止,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出版物鑒定事項說明?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出版物鑒定事項說明(雲南省出版物鑒定管理辦法發布)1

出版物鑒定事項說明

為加強出版物鑒定活動管理,規範出版物鑒定工作,保障出版物鑒定質量,日前,雲南省新聞出版局印發《雲南省出版物鑒定管理辦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2007年4月18日發布的《雲南省出版物鑒定暫行規則》同時廢止。

具體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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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出版物鑒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出版物鑒定活動管理,規範出版物鑒定工作,保障出版物鑒定質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雲南省出版管理條例》,結合全省出版物鑒定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出版物鑒定範圍,是指非法出版物鑒定和違禁出版物鑒定。

(一)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經批準擅自出版、印刷或者複制的出版物,僞造、假冒出版單位或者報刊名稱出版的出版物,非法進口的出版物,以及出版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類型的非法出版物。

(二)違禁出版物,是指含有《出版管理條例》和國家相關規定禁止内容的出版物。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出版物鑒定,是指出版物鑒定機構運用專業知識或技術手段,對出版物樣本(包含電子樣本)是否屬于非法出版物或違禁出版物進行分析審鑒,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出版物鑒定機構,是指國家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承擔出版物鑒定職責的機構或出版主管部門所屬的承擔出版物鑒定職責的機構。

第五條 出版物鑒定受理實行屬地優先原則,鼓勵有條件的州市建立出版物鑒定機構,各州市轄區内非法出版物鑒定由州市出版物鑒定機構負責。各出版物鑒定機構應當嚴格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獨立、客觀、公正、規範地開展出版物鑒定工作。

第六條 出版物鑒定機構和鑒定相關人員應當對在出版物鑒定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七條 雲南省新聞出版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出版物鑒定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或按職責規定明确本行政區域内承擔非法出版物和違禁出版物鑒定的省級出版物鑒定機構。明确本行政區域内承擔非法出版物鑒定的省級以下出版物鑒定機構及其所負責的行政區域範圍。

第二章 出版物鑒定程序

第八條 出版物鑒定機構受理“掃黃打非”工作機構、出版主管部門、文化綜合執法機構、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等具有行政和司法職能的國家機關和單位的委托,開展出版物鑒定活動。

第九條 出版物鑒定機構應按照鑒定職責以及所負責的行政區域範圍開展鑒定。

第十條 委托單位應向出版物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客觀、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及其來源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一條 委托單位應向同級行政區域内具備相應鑒定職責的出版物鑒定機構提請鑒定。同級行政區域内無具備相應鑒定職責的出版物鑒定機構的,向上一級行政區域内具備相應鑒定職責的出版物鑒定機構提請鑒定。

少數民族語言文字類出版物的鑒定,由省級出版物鑒定機構鑒定。如委托單位所在省級行政區域内無具備相應少數民族語言文字鑒定能力的,經所在地省級出版主管部門同意,可委托其他具備相應能力的省級出版物鑒定機構鑒定。

違禁出版物的鑒定,需綜合委托方案件辦理需要,由省級以上出版物鑒定機構作出。

省級出版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指定所轄行政區域内具備相應鑒定職責的出版物鑒定機構受理鑒定委托。

第十二條 出版物鑒定機構應核對并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送鑒時間等。鑒定材料一般包括:

(一)鑒定委托函件;

(二)鑒定事項及用途說明;

(三)鑒定樣本及清單;

(四)鑒定所需的相關證明及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出版物鑒定機構應自收到委托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于複雜、疑難或者特殊鑒定事項的委托,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至10個工作日,并及時告知委托單位。

第十四條 出版物鑒定機構應對委托鑒定事項、鑒定材料等進行審查。對屬于本機構鑒定職責和行政區域範圍、鑒定用途合法、鑒定材料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對于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鑒定需要的,出版物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單位補充材料,經補充後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第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委托,出版物鑒定機構不予受理:

(一)鑒定事項超出本機構鑒定職責範圍的;

(二)鑒定材料不真實或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經補充後仍無法滿足鑒定需要的;

(四)鑒定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五)鑒定要求不符合鑒定相關規範的;

(六)委托單位就同一鑒定事項同時委托其他鑒定機構鑒定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出版物鑒定機構決定受理鑒定委托的,應當與委托單位辦理委托手續,明确鑒定事項、鑒定用途、鑒定時限,以及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出版物鑒定機構決定不予受理鑒定委托的,應向委托單位說明理由,并退還鑒定材料。

第十七條 出版物鑒定機構受理委托鑒定後,應指定不少于2名鑒定人員進行鑒定。鑒定人員應對主要鑒定方法和鑒定過程等進行記錄。記錄内容應真實、客觀、規範、完整。

第十八條 出版物鑒定機構在鑒定過程中,确需就所鑒定樣本的出版、印刷或複制、進口等情況,與出版、印刷或複制、進口單位等外部機構進行核實時,應向外部機構出具書面文件,并加蓋鑒定機構公章。外部機構應就出版物鑒定機構待核實事項及時提供明确、合法的書面說明,并加蓋機構公章。

第十九條 出版物鑒定機構在鑒定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鑒定:

(一)發現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

(二)鑒定材料發生耗損或滅失,委托單位不能補充提供的;

(三)委托單位主動提請撤銷鑒定的;

(四)委托單位拒不履行雙方約定的義務的;

(五)因不可抗力緻使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六)其他需要終止鑒定的情形。

終止鑒定的,出版物鑒定機構應書面通知委托單位,說明理由并退還鑒定材料。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單位的委托,進行補充鑒定:

(一)原鑒定事項有遺漏的;

(二)委托單位就原鑒定事項提供新的鑒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補充鑒定的。

補充鑒定應委托原鑒定機構進行,超出原鑒定機構鑒定職責範圍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鑒定機構可以受理委托單位的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一)原鑒定機構不具備所鑒定事項職責的;

(二)原鑒定機構超出鑒定業務範圍組織鑒定的;

(三)原鑒定人員存在應當回避卻沒有回避的;

(四)委托單位确有合理理由,需要重新鑒定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對于鑒定機構難以做出鑒定意見以及需要重新鑒定的,委托單位經所在地省級出版主管部門同意後,可以提請所屬省級行政區域内的其他具備相應鑒定職責的出版物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如拟提請所屬省級行政區域外的其他出版物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應當經該出版物鑒定機構所在地省級出版主管部門同意。

如拟提請國家出版物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須經其同意,疑難鑒定同時報請國家出版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三條出版物鑒定機構應自受理委托手續生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内完成鑒定。情況複雜确需延長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鑒定時限延長的,應及時告知委托單位。

鑒定過程中補充或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以及與外部機構進行信息核實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出版物鑒定機構與委托單位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四條 出版物鑒定機構完成鑒定後,應将與鑒定事項相關的鑒定樣本、鑒定材料、鑒定記錄、鑒定委員會決定、鑒定專家意見、鑒定文書等整理立卷、存檔保管。鑒定樣本數量較大時,可以存檔保管其主要信息頁的掃描件、複印件或照片。

保管期限一般不少于30年,重要鑒定事項應永久保存。

第三章 出版物鑒定機構

第二十五條出版物鑒定機構應當具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專業的鑒定人員,能夠獨立開展出版物鑒定活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建立完善鑒定受理程序,統一受理鑒定委托、辦理委托手續。建立完善鑒定材料審核、接收、保管、使用、退還和存檔等工作制度。對于複雜、疑難或有重大争議的鑒定事項,應做好内部讨論和審核的書面記錄。

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受理具有重大社會影響案件鑒定的,要在委托後的24小時内,向省級“掃黃打非”部門報告相關信息。

第二十七條出版物鑒定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

(二)熟悉國家新聞出版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範;

(三)具備出版物鑒定業務知識和專業技能;

(四)具有新聞出版相關工作經驗。

第二十八條 出版物鑒定機構應建立完善的鑒定文書管理制度,嚴格鑒定文書的編制、複核、審核及簽發、發送等工作環節,确保鑒定過程規範高效、鑒定結果準确客觀。建立完善印章管理制度,出版物鑒定專用章應指定專人統一管理并按規定使用。

第二十九條 出版物鑒定機構實行鑒定相關人員回避制度。鑒定相關人員包括鑒定人員、鑒定委員會或鑒定專家委員會成員等。

鑒定相關人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是鑒定當事人的;

(二)與鑒定事項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鑒定事項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的;

(四)委托單位提出鑒定相關人員與鑒定事項可能有利害關系,或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

委托單位、鑒定相關人員提出回避的,應當說明理由,并經出版物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

本辦法所稱近親屬關系是指鑒定相關人員與鑒定事項當事人、從事鑒定樣本出版、印刷、複制、進口的當事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内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

第三十條 出版物鑒定機構應建立完善的鑒定人員上崗培訓、繼續教育和業務考評制度,支持和保障鑒定人員參加教育培訓和業務交流活動,确保鑒定人員具有較好的政治素養和業務素質。

第四章 出版物鑒定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出版物鑒定機構應成立出版物鑒定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出版物鑒定委員會一般應由本機構負責人、鑒定人員,以及具備出版物鑒定工作經驗的相關人員等組成,組成人數應為單數。

第三十三條 出版物鑒定委員會負責研究制定本機構出版物鑒定管理制度,指導日常出版物鑒定工作的開展,研究決定本機構受理的複雜、疑難或有重大争議的鑒定事項等。

第三十四條 出版物鑒定機構應聘請與鑒定事項相關的出版、印刷或複制、進口、行業管理,以及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組成出版物鑒定專家委員會,并建立完善出版物鑒定專家委員會工作規範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條 出版物鑒定機構可就複雜、疑難或有重大争議的鑒定事項向出版物鑒定專家提出咨詢。必要時,可召開出版物鑒定專家會議研究。鑒定專家對鑒定事項進行分析研究後,應提出專家意見并簽名,由出版物鑒定機構存入鑒定業務檔案。

第三十六條 出版物鑒定機構可以參考出版物鑒定專家意見制作鑒定文書。

第五章 出版物鑒定文書

第三十七條 出版物鑒定機構完成鑒定後,鑒定人員應及時規範地編制鑒定文書。

鑒定文書編制完成後,出版物鑒定機構應指定其他鑒定人員進行複核,并提出複核意見。

出版物鑒定機構負責人對經複核後的鑒定文書進行審核與簽發。

第三十八條鑒定文書應在鑒定時限内及時發送給委托單位。

鑒定材料一般應由出版物鑒定機構留存。委托單位确需取回鑒定材料的,應提交書面說明材料。出版物鑒定機構同意其取回的,應将鑒定樣本主要信息以及其他鑒定材料進行拍照、掃描或複印留存。

第三十九條 出版物鑒定文書一般應包括标題、編号、基本情況、鑒定情況、鑒定意見、落款等内容,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題:寫明出版物鑒定機構全稱和鑒定文書的名稱;

(二)編号:寫明出版物鑒定機構縮略名、文書性質縮略語、年份及序号;

(三)基本情況:寫明委托單位、委托事項、樣本信息等内容;

(四)鑒定情況:寫明對鑒定樣本及相關鑒定材料的核查與分析情況;

(五)鑒定結論:應依法、規範、明确,有針對性和可适用性;

(六)附件:對鑒定文書中需要解釋或列明的内容,可以在附件中說明;

(七)落款:注明出版物鑒定機構名稱,同時加蓋出版物鑒定機構鑒定專用章;

(八)日期:注明鑒定文書的制作日期。

第四十條出版物鑒定文書應符合下列格式要求:

(一)使用A4規格紙張,打印制作;

(二)在每頁注明共幾頁,同時注明本頁是第幾頁;

(三)落款應與正文同頁,不得使用“此頁無正文”字樣;

(四)不得有塗改。

第四十一條出版物鑒定文書至少應一式兩份,一份由委托單位收執,一份由出版物鑒定機構存檔。

出版物鑒定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或者與委托單位約定的方式,向委托單位發送鑒定文書。

第四十二條鑒定文書發送後,因補充鑒定、重新鑒定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對鑒定文書進行更改時,應重新編制鑒定文書,同時在原鑒定文書編号後加大寫字母G,并做出聲明:“本鑒定文書為XX号鑒定文書的更改文書,原鑒定文書作廢。”更改後的鑒定文書應在原鑒定文書收回後發送。原鑒定文書作為更改文書的原始憑據存檔保管。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不具備出版物鑒定職責的單位、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準從事出版物鑒定業務的,由省級及以上出版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予以取締,并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十四條出版物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及以上出版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其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進行問責處理。

(一)超出鑒定業務範圍開展出版物鑒定活動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鑒定委托的;

(三)拒絕接受出版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向其提供虛假材料的;

(四)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鑒定材料損毀、滅失的。

第四十五條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複制、進口單位等就出版物鑒定機構要求核實事項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省級出版主管部門依法核查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雲南省新聞出版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雲南省新聞出版局2007年4月18日發布的《雲南省出版物鑒定暫行規則》同時廢止。

來源:雲南省新聞出版局

來源: 雲南省人民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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