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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規定試用期不能辭職嗎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7-05 15:45:27

等春節過後,就會有一大群學生即将走出校園,面臨實習問題。但是,大多數人第一次離開校園,不知道自己想要什麼。因此,找工作和辭職是很常見的。

那麼,我相信剛出校園的朋友應該經常會問到試用期可以随時辭職嗎?試用期被辭退有補償嗎?這兩個問題。

所以,這次我會和大家一起學習這些問題的内容。有興趣的朋友就往下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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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可以随時辭職嗎?

試用期可以随時辭職,因為試用期是相互選擇的階段,但試用期辭職應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而後辦理工作交接,第三天就有離開公司了,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具體規定如下:

1、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至于工資是不是随時結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需要自行與公司協商。

但用人單位因是試用期拒絕支付工資的話,是可以向當地勞動監督部門投訴。具體工資金額會按雙方勞動合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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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被辭退有補償嗎?

試用期是約定的條款。雙方未事先約定的,用人單位不得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但是沒有具體的證據,而去終止勞動合同,這種情況公司需要賠償;但是,如果試用期因勞動者自身問題終止,則不予賠償。

但事實上,無論是試用期還是成為正式員工,隻要被公司開除,公司是否需要補償員工,取決于公司開除的原因和證據。

但是試用期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有如下情況的,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參考《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因此,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内辭退員工,需要證明員工不符合哪個錄用條件,而不是任由用人單位解釋員工“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原因,就需要用人單位在招錄用工時,首先應向員工明确崗位錄用條件是什麼,然後還要明示具體實施考核的依據和考核辦法,所以這時候的崗位職責說明書就非常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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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在這裡提到了崗位職責說明書,那麼下面就為大家分享一個和崗位職責相關的資料包,有需要的可以往下看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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