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組團業務容易出現的問題?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出台《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務院關于促進旅遊業改革發展的若幹意見>任務分解表的通知》(國辦函〔2014〕121号),明确要求國家旅遊局就《國務院關于促進旅遊業改革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14〕31号)規定的“破除對旅行社跨省設分社、設門市的政策限制,鼓勵品牌信譽度高的旅行社和旅遊車船公司跨地區連鎖經營”工作任務,應當在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體措施,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旅行社組團業務容易出現的問題?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出台《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務院關于促進旅遊業改革發展的若幹意見>任務分解表的通知》(國辦函〔2014〕121号),明确要求國家旅遊局就《國務院關于促進旅遊業改革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14〕31号)規定的“破除對旅行社跨省設分社、設門市的政策限制,鼓勵品牌信譽度高的旅行社和旅遊車船公司跨地區連鎖經營”工作任務,應當在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體措施。
旅行社跨省設立門市部的解禁,對中國旅行社行業開拓旅遊産品營銷渠道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旅遊産品最重要的特點是綜合性、無形性、同步性、不可轉移性、脆弱性和非均質性。這在中國旅遊誠信體系逐步完善時期,要求旅行社與遊客之間提供面對面的服務顯得非常必要。比如,年齡大的遊客要求簽訂加蓋旅行社本色章(大紅章)的旅遊合同并索要加蓋有本色章的收款收據,雙方發生糾紛時要求在遊客報名所在地投訴、訴訟,更為關鍵的是要求旅行社盡可能提供面對面的旅遊咨詢服務,為遊客定制更為滿意的旅遊産品。這些恰恰是傳統旅行社設立的服務網點可以解決的難題。
按照《旅行社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旅行社設立的服務網點隻能設在設立社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的行政區劃内,設立社不得在前款規定的區域範圍外,設立服務網點。如果旅行社想在全國2880個縣、縣級市、旗設立銷售終端,就必須設立繳納5萬元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的分社,這大大增加了旅行社的渠道設立成本,不利于旅行社做大做強,集團化經營,也不利于地接社轉變為組團社開拓全國市場。
在國家旅遊局出台旅行社跨省設立服務網點具體措施後,由于旅行社設立服務網點不需要再繳納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如果旅行社通過連鎖加盟的商業模式設立服務網點,旅行社就可以在短時間内将營銷渠道布局在全國各縣、縣級市、旗上,甚至布局在鄉鎮上。組團社可以将旅遊産品批發零售到全國各地,實現渠道為王的目的。地接社也可以在全國各縣、鄉鎮上設立自己的旅遊産品直銷網點,這時的地接社就很快轉型為一家超級組團社。當旅行社設立的渠道與全國各地的遊客直接面對面時,渠道的優勢是非常突出的。
旅行社還可以代理非旅遊産品,利用渠道優勢,做到跨界經營,比如像天津緣之旅的彭志偉正是因為作為異業産品的代理而獲取更為廣泛的收益。
當然,中國在線旅行社也可以将服務網點模式嫁接在自己的商業模式中,成為一個典型的旅行社O2O模式。作為地接旅行社能夠充分發揮計調手中小蜜蜂的強大功力,這樣既可以發揮自己的網絡優勢,還可以發揮線下渠道服務網點的優勢。旅行社未與遊客簽訂書面旅遊合同被旅遊局罰款、遊客通過網上報名參加在線旅行社的旅遊團投訴、訴訟等難題也就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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