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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是四川省婦聯聯合
省委全面依法治省辦,省司法廳,省婦兒工委辦
打造的『天府小妹微普法』欄目
第三十八期
本期内容
■ 土地權益維權案例
■ 婦女能否參與土地征收補償費分配?
■ 婦女有哪些土地權益受法律保護?
■ 婦女土地權益受侵害時,有哪些維權措施和救濟渠道?
本期講師
任強
四川諸葛律師事務所律師,主任。
四川省律師協會第九屆會員處分複查委員會委員。
四川省律師協會第九屆城鄉統籌法律服務專委會委員。
“第二屆四川省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十大優秀案例”獲得者。
遂甯市依法治市辦、遂甯人民廣播電台法治遂甯欄目首席律師。
遂甯市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民營企業維權中心首席律師。
遂甯市婦女聯合會“十萬婦女普法維權先進個人”。
遂甯市婦女聯合會、遂甯人民廣播電台《婦女維權周三播報》欄目首席律師。
四川省婦女聯合會“天府小妹微普法”欄目公益講師。
本期内容
聽衆朋友們,大家好,我是四川諸葛律師事務所的任強律師。作為職業律師,時常遇到來電來人咨詢:在農村,婦女外嫁的話,戶口所在的地方土地要征收,征收補償金能不能拿到?應不應該跟其他村民獲得同樣的補償款?出嫁婦女、離婚婦女、喪偶婦女還有土地分配權益嗎?
這些問題的實質其實都是農村婦女應該如何維護自身的土地權益。
我們來看一個土地權益維權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王翠花(化名)系某村小組成員,于2012年1月底結婚出嫁到外村,戶口随後也一起遷出,但其并沒有在丈夫所在村分得承包地。2014年上半年,王翠花因感情不合與丈夫協議離婚,離婚後王翠花回到娘家居住,并将戶籍遷回。該村小組在2014年下半年因土地被政府征收獲得一筆征收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村民小組開會讨論,土地征收補償款按照人頭等額分配,但以原告王翠花已結婚外嫁(本村人頭已固定)為由拒絕給付。王翠花在多次與村民小組交涉未果後,将該村民小組起訴至法院,要求分配土地征收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共計5萬元。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财産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及第三十三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在征地補償方案确定時,原告系被告某村小組農業戶口村民,其所承包土地并未重新劃分,且其按照村民小組統一要求完全履行了相關義務,故依法應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法院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土地征收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共計5萬元。
婦女能否參與土地征收補償費分配?
“出嫁婦女、離婚婦女、喪偶婦女”參與征收補償費分配及土地承包權益的一大障礙就是村規民約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一些村規民約剝奪了“出嫁婦女、離婚婦女、喪偶婦女”的合法權益,及片面強調村民自治,忽視了村規民約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的關系。
“出嫁婦女、離婚婦女、喪偶婦女”參與土地征收補償分配是基于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一般情況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基于出生)和加入取得(包括基于婚姻、收養及國防建設或者政策性原因的移民遷入)。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喪失包括幾種情形:死亡;已經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取得設區市非農業戶口;取得非設區市城鎮非農業戶口,且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或者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障體系。
本案中,“出嫁婦女、離婚婦女、喪偶婦女”戶籍已經遷回,可以與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獲得同等待遇。
婦女有哪些土地權益受法律保護?
下面我們從《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來看看婦女有哪些土地權益受法律保護?
1
婦女出嫁後承包權益受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承包期内,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也就是說,發包方收回出嫁女原承包地的前提條件是該出嫁女已經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否則,收回出嫁女的承包地視為侵權,應承擔法律責任。
2
婦女離婚後承包權益受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還規定:“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根據該條規定,婦女離婚後,不再成為原家庭的成員,其成員身份終止,如果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可請求分割承包地,且可以個人(成為新戶主)經營承包地,享有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地位;如果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又沒有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3
婦女喪偶後承包權益受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根據該條規定,婦女喪偶後,其原家庭的成員發生變化,由于實踐中多數以男性作為戶主,因此婦女喪偶,也就意味着該戶戶主要發生變化。如果喪偶婦女仍在原居住地生活,可以原家庭為單位繼續經營承包地,且可将喪偶婦女依法變更為戶主,享有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地位;如果該婦女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又沒有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4
婦女有權繼承土地承包收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繼續承包。”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四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者接續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産。”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九條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
因此,婦女和男子一樣平等的參與繼承土地承包收益。
婦女土地權益受侵害時,有哪些維權措施和救濟渠道?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條列舉了7種發包方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其中第七項内容為“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因此,發包方剝奪、侵害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侵權行為,要依法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複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婦女就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有權依法提起訴訟,其訴訟權利和義務同男子相同。
當然,侵害婦女土地權益的施害方不僅僅包括發包方還有其他種類的施害方,施害的方式也是多種多樣的。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下列條款就維權措施和救濟渠道作了明确規定:
第五十二條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有經濟困難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婦女,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三條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婦女組織投訴,婦女組織應當維護被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有權要求并協助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查處,并予以答複。
第五十四條
婦女組織對于受害婦女進行訴訟需要幫助的,應當給予支持。
婦女聯合會或者相關婦女組織對侵害特定婦女群體利益的行為,可以通過大衆傳播媒介揭露、批評,并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的,或者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權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調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男女平等是一基本國策,在國家的各項法律中也得到了相應的貫徹。農村婦女與男性在土地權益方面是平等的,婦女應當增強法律意識、維權意識,依法維護自身的土地權益。
好了,本期天府小妹微普法節目到這裡就要和大家說再見了。我們下期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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