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繼承父母遺産是理所當然,
可柳州的戴女士雖有兒子,
卻将價值百萬房産贈與前夫,
這是為何?
母親房産被他人繼承,兒子表示不服。南國早報記者 何定堅畫
兒子不管不顧,
患病女子與前夫簽扶養協議?
戴女士是柳州市柳北區某村村民,生前有過兩段婚姻。
1986年
戴女士與龐某結婚,二人生育一子小龐;1992年,龐某因故離世。
2014年
戴女士與蔡某登記結婚,婚後無子女。2017年,二人因感情不合離婚。
2013年
因自建房拆除,戴女士獲得一套90平方米安置房,外加補償款20多萬元。
2019年
戴女士因病長期卧床,需要人陪護照顧,而20多萬元補償款已所剩無幾。
她向兒子小龐求助,但對方不理不睬,并表示不願意負擔日後治療費用。
戴女士找到前夫蔡某幫忙,在律師的見證下,雙方簽訂了扶養協議書,約定了戴女士的生活安排及扶養遺贈等事項的權利義務。
協議中明确約定,前夫蔡某如能按該協議書約定事宜盡職盡責履行義務,待戴女士過世之後,其名下90平方米安置房的房屋權益則贈與蔡某。
協議簽訂後,蔡某依約履行義務,2020年3月,戴女士因病離世。
前夫欲繼承房産
兒子卻稱應按法定繼承
處理完戴女士的身後事,蔡某拿出《協議書》主張自己的權利時,遭到小龐的拒絕。經多次協商無果,2021年12月,蔡某将小龐訴至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
蔡某說,戴女士無錢治病又急需人陪護照顧,她兒子不顧不理,他們在律師見證下自願簽訂了扶養協議書,其已依約履行了扶養義務,并妥善辦理好戴女士的身後事,應按照協議約定内容繼承房産。
小龐稱,該《協議書》并非戴女士的真實意思,當年戴女士因看病急需用錢,在特殊的情況下,被迫與蔡某簽訂了協議。
《協議書》中約定的權利與義務也不對等,蔡某扶養照顧、安葬戴女士僅花費數萬元,卻約定其在履責後獲贈價值百萬元的房産。
小龐認為,該房産應按法定繼承處理,對于蔡某扶養、喪葬支出的開銷,可以從戴女士的遺産中扣除。
扶養協議有效法
院判決房産歸前夫所有
2022年2月,柳北區人民法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該案。
法院認為,戴女士與蔡某簽訂的《協議書》,性質上屬于遺贈扶養協議,合法有效。小龐作為戴女士的兒子,在母親患病情況下未履行其本該承擔的主要贍養、照顧義務,在母親去世後又以對法定繼承人明顯不公為由,主張按法定繼承分配涉案房屋,有悖常理,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法院一審判決涉案房屋歸蔡某所有。小龐不服上訴至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轉自 | 南國早報
來源: 南國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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