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已過天命之年的影視明星張嘉譯因更名為張嘉益而上了熱搜。媒體報道,他開始表演事業時,姐姐基于對美好前程的期望,曾建議他由“張小童”改為張嘉譯。此次更名,據說源于妻子對他身體健康的注重。新頒《民法典》人格權編對姓名權專章規定,也成為了大家關注熱點。
姓名是一個人在社會中區别于其他人的标志與符号。凡人皆有姓名,如張有财、李有田等,這是現代社會個體的簡單生存現象,既為突出個體性,也是人類生活态度的進步。漢民族的姓名被賦予更多的文化意旨,姓在前,記錄宗族烙印,名在後,表達個人的特性、追求、理想等深層意義,比如國人所熟知的:林徽因、梁思成。
下面,我們來了解幾則關于“姓名”引出的案例。
更名惹出的風波
///網絡圖片
韋某給兒子在戶口本上取的名字原為“韋某翔”,但韋某覺得不夠霸氣,于是将兒子的常駐人口登記卡、出生證明拍照發給某網站,花錢把兩張照片上的名字改為“韋我獨尊”,發到微信朋友圈炫耀。修改後的霸氣姓名引來吃瓜群衆評論和轉發,也引來警方的關注。
///韋某發朋友圈炫耀
經查詢,戶政人口登記系統中并沒有姓名登記為“韋我獨尊”的居民,戶口頁上的名字明顯經過修圖處理,警方以韋某“虛構事實、嘩衆取寵”為由,認定其構成尋釁滋事,對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律師釋法
《民法典》第1016條規定“自然人變更姓名,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韋某如果想為兒子改名字,應基于合法理由通過正常途徑辦理,才能确保其合法性。僅僅為博眼球而擅自修改、變造戶口登記文書,還是一種危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因此受到行政處罰。
律師在此提醒:父母們在為孩子取名字時應思慮再三,改名更應該謹慎,不要因為“嘩衆取寵”而試圖突破法律的底線。
夫妻離異孩子姓名由誰定
///網絡圖片
金某欣出生時随父姓,登記姓名古某欣。2歲時,父母親經法院調解離婚,約定孩子歸生母金某撫養。
次年,金某為小孩報戶口時,未經其生父古某同意,以“金某欣”的名字進行了登記。古某在半年後發現,遂前往公安機關要求恢複,公安機關又将 “金某欣”變更為“古某欣”,但金某欣及母親均不知道此事。此後,金某欣就讀幼兒園到小學畢業,均一直使用“金某欣”的名字,直至今年小學畢業需要進行學籍核實時,才發現戶籍登記的姓名已被變更。
金某欣及母親遂提起訴訟。庭審中,原告表示自己隻知道從幼兒園一直到現在就叫“金某欣”,朋友、同學都稱呼“金某欣”,本人已經習慣了“金某欣”的名字,并提供了就讀某小學的收據、本市社會醫療保險卡等證明。希望能夠将戶籍登記姓名由“古某欣”改回“金某欣”。
///網絡圖片
經法院調查審理,原告自讀幼兒園起就使用“金某欣”的名字,此名已為老師、親友及同學熟知,成為其穩定的生活學習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繼續使用該姓名,有利于原告的學習、生活和身心健康。原告已經年滿十一周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按其年齡和智力水平,能夠理解姓名的文字含義及社會意義,在涉及切身利益的姓名權問題上具備一定判斷能力,應當充分考慮本人意見。繼續使用“金某欣”的姓名,不會改變原告系被告古某子女的事實,也不會損害生父、生母及他人的合法權益。最終法院判決支持原告将姓名由“古某欣”變更為“金某欣”的訴訟請求。
律師釋法
繼夫妻共同财産,小孩撫養權、撫養費、探望權等問題後,離婚後小孩的姓名權問題也成為夫妻雙方離婚後引發訴訟的新問題。現行《婚姻法》規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這是我國婚姻中男女平等的重要體現。
律師在此提醒:姓名變更應充分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依法應由本人或者父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在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問題上,應當以保護子女利益、保護子女健康成長作為前提和目的,決不能為了一己之私而置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于不顧。
法治視角延伸
民事法律方面
《民法典》人格權編第三章在第1012條至第1017條對姓名權相關事項作出了專門規定,明确了“自然人姓名使用變更或許可使用的保護”“姓名變更的登記和法律約束力”“自然人選取姓氏的規則”等,也明确了“具有社會知名度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簡稱等,參照适用姓名權保護的規定。”
民法通則和婚姻法對于公民能否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的規定比較原則,《民法典》第1015條在原規定“公民原則上應當随父姓或者母姓。”的基礎上删除了“原則上”。有效應對當前公民創姓、改姓等新的問題。像濟南市呂某想為女兒起名“北雁雲依”,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又無其他正當理由的做法就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對冒名頂替行為,被侵權人今後可根據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規定,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精神損害賠償”等相應法律責任。
随着《民法典》時代的到來,相信公民姓名權會得到越來越多的尊重和保護。
刑事法律方面
近期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冠縣陳春秀、濟甯苟晶高考被冒名頂替事件”,無不充斥着違法違規的影子,激起公衆的強烈不安。
對于此類侵犯他人姓名權、挑戰社會公平正義底線的行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在8月7日的現場記者會表示:将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和社會公衆意見,積極研究冒名頂替上學行為入刑問題,進一步做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修改完善工作。
與之前的公民建言、代表委員“個人”層面建議相比,這次的官方公開表态,意味着冒名頂替上學的入刑問題已正式納入立法視線,而各方意見也将在法案起草中得到體現。
編輯:羅松;
審核:胡國權、呂正榮;
來源:局政策法規處,雷馬屏監獄(案例分析由雷馬屏監獄公職律師吳洪波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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