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防工程的用途:戰備和救災功能 ;
2.我國人防建設的方針:“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 ;
3.人防工程分類:
按功能分:
(1)指揮、通信. (2)中心醫院及急救醫院; (3)人員掩蔽部:專業隊員、一等人員(局級和局級以上)、二等人員; (4)專業隊裝備部; (5)配套工程:區域水源、電源、監測中心、食品加工、物資加工、物資庫、人防通道等。
按抗力分:1、2、2B、3、4、4B、5、6八個等級,其中5級人防抗力為0.1MPa,6級人防抗力為0.05MPa。
按防化等級分:甲、乙、丙、丁四個等級。
4.人防工程設計規範和圖集:
(1)國标《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範》GB 50038-94,适用于4、4B、5、6級各類人防工程設計; (2)上海市标《平戰結合人民防空工程設計規程》GBJ 08-49-96,适用于上海市5、6級新建和改建人員掩蔽所、戰備物資庫和人防汽車庫(海拔200以下,軟土地基); (3)上海市标《平戰結合五、六級人防工程》圖集《土建分冊》97滬防-561、《設備分冊》97滬防-562; (4)全國通用建築設計标準人防工程标準圖集; ·JSJT-72《防護密閉門、密閉門、防爆波活門選用圖集》·JSJT-241《懸闆活門、擴散箱選用圖集》·JSJT-150《通風采光井通用圖集》(五級) ·JSJT-342《通風采光井通用圖集》(六級) (5)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人防工程防護設備選用圖集》第一、二冊;
5.人防工程設計步驟:
人防工程設計首先根據人防工程總體規劃和當地人防部門的要求進行設計,确定其部位、規模、使用功能和要求,和工程項目設計各階段同步進行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
二、人防主體設計
1.防護單元:
(1)根據使用功能,按照一定的面積劃分防護單元,每個防護單元的防護設施和内部設備自成體系; (2)防護單元的面積:專業隊員掩蔽部、一般人員掩蔽部≤800m2; 專業隊裝備掩蔽部≤2000m2; 配套工程≤2400m2。
2.抗爆單元:
(1)根據使用功能,按照一定面積,在防護單元内劃分抗爆單元;(2)抗爆單元的面積:專業隊員掩蔽部、一般人員掩蔽部≤400m2; 專業隊裝備掩蔽部≤1000m2; 配套工程≤1200m2; (3)當人防内部用牆體進行小房間布置時,可不劃分抗爆單元;人防設置位于多層建築地下二層及二層以下,可不劃分防護單元和抗爆單元;人防設置位于高層建築地下三層及三層以下時,可不劃分防護單元和抗爆單位; (4)抗爆單元之間應設置抗爆隔牆,連通口處設置抗爆擋牆,可在臨戰時砌築。鋼筋混凝土牆厚度≥200厚;磚牆厚度≥370,高度方向@500配3Ф6通長鋼筋。
3.淨面積标準和淨高:
一等人員掩蔽所1.3m2/人,房間淨高≥2.4m,梁底≥2.0m; 二等人員掩蔽所1.0m2/人,房間淨高≥2.4m,梁底≥2.0m; 專業隊員掩蔽所3.0m2/人,房間淨高≥2.4m,梁底≥2.0m; 專業裝備掩蔽部小型車輛25-45m2/台,中型車輛50-80m2/台,梁底管道底淨高為車高 0.20。
4.防護單元之間的關系:
(1)各防護單元建築設備自成體系,相鄰防護單元之間應設置防護密閉隔牆,當相互之間連通時,應在兩側設置防護密閉門。對防護單元而言,防護密閉門根據本單元的抗力要求,設置在本單元的外側,此處牆的厚度根據門的構造形式而定,一般≥500。(2)防護單元内部不應設縫,相鄰防護單元之間設縫需要開連通口時,要增加一段小走道,以便設置防護密閉門。
5.防護單元和地面的關系:
(1)人防頂闆底層一般不高出室外地面; (2)6級人防,當上部為磚混結構(上海規範或6層以下不超過18m的框架結構)可高出≤1.0m; (3)5級人防,當上部為磚混結構(上海規範或6層以下不超過18m的框架結構)并有取土條件時,可高出≤0.5m,并在臨戰時覆土。
6.防護單元與管道的關系:
與防空地下室無關的管道,不宜穿過人防圍護結構,需劃出人防防護單元,當條件限制需穿過其頂闆時,隻允許水、暖、空調冷媒等,直徑不大于75mm的管道穿過,且應予取防護密閉措施(管道封堵圖)。
三、人防口部設計
1.人防口部是指防空地下室主體與地表面連接部分,包括人員出入口、物資出入口、進排風口。
2.清潔區和染毒區
有防毒要求的人防防護單元最内側的一道密閉門以内,能滿足防毒要求的區域為清潔區,此密閉門以外能抵禦預定的核爆動荷載作用的區域為染毒區。染毒區應包括下列房間或通道: (1)擴散室、密閉通道、防毒通道、除塵室、濾毒室、簡易洗消間或洗消間。 (2)醫療救護工程的分類可及所屬的急救室、廁所、染毒衣物間。 (3)柴油發電機室及其進排風機室、貯油室。 (4)汽車庫停車部分。 (5)戰時無需防毒的房間或通道。
3.出入口的數量和要求
(1)每個防護單元不應少于兩個出入口(不包括連通口),戰時使用的主要出入口應設在室外,不應采用豎井式。 (2)人員掩蔽部中相鄰兩個防護單元可在防護密閉門外共設一個室外出入口,兩者防地面超壓不同時,其設的室外出入口應按抗力高的等級設計。 (3)消防車庫、大型物資庫應分别設置兩個室外出入口,中心醫院急救醫院宜分别設置兩個室外出入口,并宜設置在不同的方向并保持最大距離。 (4)室外出入口敞開段宜布置在地面建築倒塌範圍以外。 (5)地面建築倒塌範圍:4、4B級人防上部建築為磚混或鋼筋混凝土時,倒塌範圍為建築高度;5、6級人防上部磚混倒塌範圍0.5建築高度;5、6級人防上部為鋼筋混凝土不考慮倒塌範圍。
(6)倒塌範圍以外的室外出入口宜采用單層輕型結構,倒塌範圍以内的室外出入口應采用防倒塌栅架。 (7)備用出入口可采用豎井式,宜與通風豎井合并設置,豎井平面淨尺寸不宜小于1.0m*1.0m,如有倒塌範圍内時,應設防倒塌栅架。
4.出入口通道、樓梯和門洞尺寸應滿足平時和戰時的需要,并和防護密閉門和密閉門的尺寸有關。
(1)門洞最小尺寸,人員掩蔽所門洞寬0.8,門洞高1.8,走道寬1.2,走道高2.2,樓梯寬1.0;醫療工程和專業隊員掩蔽所門洞寬1.0,門洞高2.0,走道寬1.5,走道高2.2,樓梯寬1.2。 (2)人員掩蔽所戰時出入口門洞寬度之和按每100人 0.375m計算,每入樘門通過人數不超過500人。 (3)常用防護密閉門和密閉門門前通道尺寸。
5.防護密閉門、密閉門、防毒通道和洗消間的設置
(1)醫療工程、專業隊員、一等人員掩蔽所設主要出入口,設一道防護密閉門、二個防毒通道和洗消間、二道密閉門。次要出入口設一道防護密閉門,一個防毒通道,一道密閉門。 (2)二等人員掩蔽所、有防毒要求的配套工程設一道防護密閉門、一個防毒通道和簡易洗消間、一道密閉門。 (3)汽車庫等不需要防毒的配套工程隻設一道防護密閉門。 (4)防毒通道應由防護密閉門與密閉門、密閉門與密閉門的通道組成,并應在通道内設置能滿足換氣次數要求的通風換氣設備,在滿足使用前提下縮小通道容積。 (5)人防門設置由外向内的順序為:防護密閉門、密閉門,防護密閉門應向外開啟,密閉門宜向外開啟。 (6)洗消間設置位于防毒通道一側,由脫衣、淋浴、檢查、穿衣室組成。從室外至内部的順序為防護密閉門、第一防毒通道、脫衣室、淋浴室、檢查穿衣室、第二防毒通道、第二道密閉門。醫療救護工程:脫衣室、淋浴室、穿衣室,每一淋浴器6m2。其他工程:脫衣室、檢查穿衣室、每一淋浴器3m2,淋浴室每一淋浴器2m2。 (7)簡易洗消間設置宜在防毒通道一側單獨設置,其使用面積宜為5~10m2,亦可與适當加寬的防毒通道合并設置。
6.進、排風口、防爆波活門、擴散室、擴散箱、濾毒室和進風機房
(1)進排風口宜在室外單獨設置。 (2)設有洗消間或者簡易洗消間的防空地下室,其戰時排風口應設置在室外主要出入口。隻有一個室外出入口時,進風口宜在室外單獨設置。5、6級人防室外确無進風條件時,可結合室内出入口設置進風口,但防爆波活門外側等采取防堵塞措施。 (3)不設洗消間和簡易洗消間的防空地下室,當隻有一個室外出入口時,戰時進風口宜結合室外出入口設置,戰時排風宜通過廁所排出。 (4)門式懸闆活門的嵌入深度:正面沖擊波嵌入200;側面沖擊波嵌入300。 (5)擴散室橫截面淨面積≥9倍懸闆活門通風面積,當有困難時橫截面淨面積≥7倍懸闆活門通風面積,淨寬與淨高0.4≤bs/hs≤2.5,通風管與擴散室的連接口在側牆上時應設在後三分之一,通風管與擴散室的連接口在後牆上時應設有彎頭中心距離後牆後三分之一。 (6)擴散箱宜采用不小于3mm的鋼闆制作。 (7)濾毒室設置在染毒區,濾毒室門宜為密閉門,設置在密閉通道或防毒通道内。進風機室應設置在清潔區。150人以下的二等人員掩蔽所,濾毒室和進風機室可合并布置為濾毒風機房,濾毒風機房宜設在清潔區,并應設密閉門。
7.洗消污水集水坑
防護密閉門外,防爆波活門外應設洗消污水集水坑。
四、平戰轉換1.平戰轉換的要求應根據人防使用性質和當時人防部門的要求決定。
2.平戰結合人防工程設計包括平時功能設計,戰時功能設計和平戰轉換設計。
3.平戰轉換設計包括使用功能轉換設計、防護功能轉換設計和内部設備系統的平戰轉換設計。
4.人防工程戰時使用的出入口、孔口的防護設備必須按防護要求在工程施工時一次安裝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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