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數據傳輸中同步問題?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張楠,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解決數據傳輸中同步問題?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張楠
消費者感覺“連不上網”,通信公司不應以“有數據傳輸”來搪塞。10月11日,中國消費者協會發布“通信領域不公平格式條款點評”,告知消費者可以對一系列通信領域的霸王條款說“不”。
通信領域部分“霸王條款”
一、未向消費者告知服務的真實情況,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
例如,甲方(消費者)所辦理的數據業務上下行速率标稱值僅為乙方(通信公司)提供的數據業務上下行速率理論最高值,乙方不能保證在任何情況下均能達到标稱值,甲方對此表示知悉并認可。
點評意見: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通信公司作為專業的服務提供商比普通的消費者更加了解業務情況,對于數據業務也有明确的标準,數據速率隻要不是“0”就不屬于沒有數據的傳輸,而普通消費者接受服務時有一般人的認知,即如果數據速率達不到基本的使用要求就是無法使用,俗稱“連不上網”。通信公司應該告知消費者滿足最低要求的速率是一種什麼樣的狀況,而不能在消費者感覺無法使用的時候以“有數據傳輸”來搪塞消費者。
二、格式合同條款中經營者權利義務不對等,事先拟定消費者放棄權利的條款,以此為自己免責。
例如,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一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其中,乙方(經營者)所承擔的賠償責任以乙方實際從甲方(消費者)收到的費用為限,不包括甲方未實現的預期利潤或利益、商業信譽的損失、丢失的數據本身及因數據丢失引起的損失、甲方對第三方的責任及其他間接損失。
點評意見:
經營者作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确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本例中,經營者提供的格式合同權利義務不對等,加重消費者責任,甚至存在排除、剝奪消費者獲得賠償權利的情形。經營者通過格式條款,事先拟定消費者放棄權利的條款,以此為自己免責,如本例中要求消費者承諾不向經營者索賠未實現的預期利潤或利益、丢失的數據本身及因數據丢失引起的損失等,明顯限制了消費者索賠權利,減輕了經營者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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