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報案例】申請保全錯誤,須以申請人主觀存在過錯為要件,不能僅以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未得到支持為充分條件。
【裁判觀點】由于當事人的法律知識、對案件事實的舉證證明能力、對法律關系的分析判斷能力各不相同,通常達不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專業水平,因此當事人對訴争事實和權利義務的判斷未必與人民法院的裁判結果一緻。對當事人申請保全所應盡到的注意義務的要求不應過于苛責。如果僅以保全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是否得到支持作為申請保全是否錯誤的依據,必然會對善意當事人依法通過訴訟保全程序維護自己權利造成妨礙,影響訴訟保全制度功能的發揮。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侵權行為以過錯責任為原則,無過錯責任必須要有法律依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所規定的無過錯責任中并不包含申請保全錯誤損害賠償責任。因此,申請保全錯誤,須以申請人主觀存在過錯為要件,不能僅以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未得到支持為充分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宜興市建工建築安裝有限責任公司與張欣、張學山申請訴中财産保全損害賠償責任糾紛案》民事裁定書 | (2018)最高法民申2027号
2. 為保障訴訟請求如獲支持後可得以順利執行申請财産保全,并非惡意行使訴訟權利,并非存在重大過失而未盡審慎義務,不宜認定為存在主觀過錯。
【裁判觀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因申請保全錯誤緻使被申請人遭受損失屬于侵權行為的範疇,在法律無特别規定的情況下,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判斷保全申請是否存在錯誤。該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據該規定,一般侵權行為以過錯為歸責原則。因申請财産保全錯誤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屬于一般侵權行為,應當适用過錯責任原則。申請人是否承擔責任,應當以過錯為責任要件。即,申請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賠償責任。判斷申請人“過錯”的有無,應考量其行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首先,從民勤融信銀行起訴魏澤宏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結果來看,魏澤宏作為該案擔保人,民勤融信銀行申請保全魏澤宏的财産。該案經法院判決,魏澤宏對案涉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故民勤融信銀行申請保全魏澤宏财産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不存在故意的情形。其次,從法院查封的結果來看,經過兩審法院審理,最終确定案涉種子歸全盛公司所有。但如前所述,民勤融信銀行申請保全的是魏澤宏的财産,并未申請保全全盛公司的财産,保全線索清單中也不涉及種子。案涉種子與其他可登記查詢的财産不同,不能通過向相關登記部門查詢得知種子的歸屬,在此情形下民勤融信銀行基于魏澤宏的特殊身份,混淆魏澤宏個人财産與全盛公司财産,存在過失,但該過失不足以達到重大過失的程度。承前所述,民勤融信銀行在訴訟前案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為保障其訴訟請求如獲支持後可得以順利執行申請财産保全,并非惡意行使訴訟權利,并非存在重大過失而未盡審慎義務,不宜認定為存在主觀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民勤縣全盛永泰農業有限公司、民勤融信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請訴中财産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案》民事裁定書 | (2021)最高法民申1772号
3. 不能僅以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是否得到支持為唯一判斷依據,須結合具體案情綜合考察申請人提起的訴訟中其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是否合理。
【裁判觀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因财産保全損害責任的法律關系性質上屬侵權民事責任,故認定财産保全申請人是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依法應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判斷:一是申請人申請财産保全有錯誤;二是确有實際損失的存在;三是損失的出現與财産保全錯誤申請有因果關系;四是申請人對錯誤财産保全具有過錯。
因前案中秦連江的訴訟請求已被生效判決駁回,秦連江在前案中所申請的财産保全,确實存在錯誤。對于财産保全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因法律并未予以特别規定,故應當适用侵權責任的基本歸責原則,即過錯責任原則。本案中,立通公司以秦連江的訴求與事實不符,且訴訟請求最終沒有得到法院支持為由,主張秦連江主觀上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司法實踐中,财産保全的申請人對自身權利的衡量與人民法院最終認定之間存在差異是常态,如僅因申請人敗訴即認定其對保全錯誤存在主觀過錯,則有違法律規定和民事訴訟實際。因此,對于申請人在财産保全錯誤上的過錯認定,應當根據所涉訴訟複雜及不确定程度、申請金額、誤差合理性等因素加以綜合判斷。
——最高人民法院《敦化市立通房地産有限公司、秦連江因申請訴中财産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案》民事判決書 | (2021)最高法民終503号
4. 申請保全損害賠償責任是以過錯責任為歸責原則的侵權責任。申請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主觀過錯時,應承擔錯誤申請保全的損害賠償責任。
【裁判觀點】财産保全是法律賦予申請人防止對方當事人在裁判作出前處分用以執行的财産或者有争議标的物、保障生效裁判得以執行的合法權利。但為了防止保全措施被濫用,法律同時規定了申請錯誤的法律後果。民訴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據此,申請保全損害賠償責任是以過錯責任為歸責原則的侵權責任。申請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主觀過錯時,應承擔錯誤申請保全的損害賠償責任。對于申請人申請财産保全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主觀過錯的認定,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着重審查其提起的訴訟是否具有正當的權利基礎以及是否已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如具有正當的權利基礎,已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則可認定申請人申請财産保全不存在主觀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深圳市布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寶源置地有限公司因申請訴中财産保全損害責任糾紛再審案》民事裁定書 | (2021)最高法民申1688号
5. 濫用訴權、不當保全而造成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觀點】本案海隆公司起訴請求判令東信公司、王崇煥賠償因濫用訴權、不當保全而造成的損失,一、二審法院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認定造成本案實際損失的侵權行為是東信公司濫用訴權。在一、二審法院查明的東信公司濫用訴權的系列訴訟中,王崇煥雖然不是相關案件的原告和财産保全申請人,但其曾作為東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訴權,其不再擔任東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不再是東信公司股東後,仍然以東信公司員工的名義作為代理人參加訴訟。王崇煥參與相關訴訟活動,不僅是履行職務行為,也體現了其個人意志。一、二審法院結合案件具體情況,認定王崇煥作為東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和相關訴訟的最終受益人之一,在相關訴訟過程中起到了積極和主導作用,與東信公司形成了共同意思聯絡,與海隆公司損失的産生具有因果關系,符合共同侵權的要件,故判決王崇煥作為共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無不當。
——最高人民法院《王崇煥、上海海隆置業有限公司等因申請訴中财産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案》民事裁定書 | (2021)最高法民申2982号
6. 隻能在申請人對出現财産保全的錯誤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方可認定為申請人的保全申請确有錯誤。
【裁判觀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因錯誤申請保全的損害賠償責任性質是以過錯責任為歸責原則的侵權責任,财産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将來生效判決的執行,因此隻能在申請人對出現财産保全的錯誤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方可認定為申請人的保全申請确有錯誤。申請保全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不能僅以當事人的訴請最終得到法院支持的結果作為判斷标準,而要根據其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考察其提起的訴訟是否合理,或者結合申請保全的标的額、對象及方式等考察其申請财産保全是否适當。故,一審法院适用法律并無不當。
本案中,雷賢金施工建設了湄公河畔項目,因工程欠款支付問題,其将雲南拓普公司、版納拓普公司、俊江公司訴至一審法院。雷賢金與俊江公司之間并無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其之所以将俊江公司亦列為被告,是因其認為施工項目的實施單位由版納拓普公司變更為俊江公司後,俊江公司對該項目中尚未支付民工工資的其他施工隊伍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并安排結算,但對其工程款拒不支付。此外,雷賢金認為其對涉案項目享有優先受償權,故涉案項目轉讓應經其同意或其就轉讓價款優先受償後再予轉讓,而俊江公司在明知原施工合同尚未履行完畢即轉讓标的物所有權存在瑕疵的情況下,繼續向版納拓普公司付款,緻其無法就該工程價款優先受償,俊江公司應據此承擔連帶責任。一審法院認為,雷賢金在知曉涉案項目的實施單位由版納拓普公司變更為俊江公司即俊江公司為涉案項目新業主後,其作為實際施工人向建設工程業主主張工程欠款并不違反常理。雖然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以及在案證據最終認定俊江公司不應承擔工程欠款的支付責任,但要求雷賢金起訴時就對相應的法律适用和事實認定就予以充分正确認識,未免過于嚴苛。據此,在俊江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證據證明雷賢金提起前案訴訟系惡意的情況下,一審法院認為雷賢金針對俊江公司所提訴訟未超過其行使相應訴權的合理限度範圍,其在主觀上并無故意或重大過失。
——最高人民法院《西雙版納俊江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雷賢金因申請訴中财産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案》民事判決書 | (2021)最高法民終591号
7. 是否具有合同關系是原告在提起訴訟前應當确定的基礎事實,若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之間沒有合同關系,據此,可認定原告對被告的保全行為具有過錯。
【裁判理由】申請财産保全是當事人為保證将來判決得以順利執行或者為避免财産遭受損失而依法享有的一項權利。但是,該項權利應當依法行使,不得濫用。因保全申請人申請錯誤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申請人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2016年8月26日,集嘉公司以三虎公司、河渎公司為被告訴至一審法院,一審法院予以受理,立案号為(2016)浙07民初714号。2016年8月29日、2017年9月15日,一審法院應集嘉公司的申請,分别裁定凍結了河渎公司在該院的執行款1428523.45元、2441431.45元。訴訟過程中,集嘉公司撤回了對三虎公司的起訴。2018年8月7日,一審法院以集嘉公司與河渎公司之間未簽訂書面合同,河渎公司也不認可其與集嘉公司存在業務往來,該案被告主體不适格為由,裁定駁回集嘉公司對河渎公司的起訴。集嘉公司與河渎公司是否具有合同關系是集嘉公司在提起訴訟前應當确定的基礎事實,但經審理查明,集嘉公司與河渎公司之間沒有合同關系。二審法院據此認定集嘉公司對其保全行為具有過錯,集嘉公司應對其錯誤保全行為給河渎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當。人保金華分公司雖主張三虎公司系受集嘉公司的委托向河渎公司采購棉紗,集嘉公司将三虎公司和河渎公司共同列為被告是對委托關系的披露,集嘉公司與河渎公司之間存在合同關系,但該主張與已發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民初714号之三民事裁定的認定不符,缺乏事實依據。集嘉公司對河渎公司在一審法院執行款的錯誤保全行為影響了河渎公司對保全款項的使用,給河渎公司造成一定損失,人保金華分公司關于本案不具備一般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主張,與事實不符,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金華市分公司、西安河渎實業有限公司等因申請訴中财産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案》民事裁定書 | (2021)最高法民申5317号
8. 因當事人存在法律認識的偏差,當事人對訴争事實和權利義務的判斷未必與人民法院的裁判結果一緻,因此,當事人訴訟請求與判決結果不一緻并非認定保全錯誤的充分條件。
【裁判觀點】關于進福房地産公司主張東陽三建公司訴訟财産保全損害賠償是否成立的問題。首先,進福房地産公司無證據證明東陽三建公司存在惡意保全的行為。東陽三建公司在與進福房地産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東陽三建公司的訴訟主張為要求進福房地産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4550986.72元以及相應的利息,并賠償損失及違約金。依據該訴訟請求,東陽三建公司向一審法院申請凍結進福房地産公司存款4000萬元或查封其相同價值的其他财産及權益,并未明顯超過其訴訟請求,無法認定其對于财産保全的主張存在主觀故意或者過錯。進福房地産公司認為案涉房産2011年時市場價值在7000萬元以上,且提供了《房地産估價報告》,但是該評估系進福房地産公司單方委托,未得到東陽三建公司認可且無其他證據佐證,不應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原審法院結合進福房地産公司提交的《置換查封房産申請書》中自認的房産價值在5000萬元左右,以及進福房地産公司在查封的過程中并未對是否存在超額查封提出異議等事實,綜合認定東陽三建公司申請保全的金額與其訴訟請求相當,并無不當之處。其次,當事人訴訟請求與判決結果不一緻并非認定保全錯誤的充分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因當事人存在法律認識的偏差,當事人對訴争事實和權利義務的判斷未必與人民法院的裁判結果一緻,因此,雖然東陽三建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主張并未全部支持,但是并非認定保全錯誤的充分要見。
——最高人民法院《上海進福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浙江省東陽第三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請訴中财産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案》民事裁定書 | (2021)最高法民申5810号
9. 海事請求人申請海事請求保全錯誤的,應當适用過錯責任原則,即申請保全錯誤須以申請人主觀存在過錯為要件。
【裁判觀點】《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别程序法》第二十條規定:“海事請求人申請海事請求保全錯誤的,應當賠償被請求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因申請保全錯誤緻被申請人遭受損失屬于侵權行為的範疇,在特别法無相關規定的情況下,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判斷保全申請是否存在錯誤。對于因申請财産保全錯誤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法律并未專門規定适用過錯推定或者無過錯責任原則,因此該行為屬于一般侵權行為,應當适用過錯責任原則,即申請保全錯誤須以申請人主觀存在過錯為要件。因申請人在提出财産保全時,并不知曉也無從知曉案件的最終判決結果,當事人對訴争事實和權利義務的判斷未必與法院的裁判結果一緻,如果僅以保全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是否得到法院支持作為判斷申請保全是否錯誤的依據,則對當事人申請保全所應盡到的注意義務要求過于嚴苛,将有礙于善意當事人依法通過訴訟保全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案中,二審判決未認定國貿公司惡意提高訴訟金額,并無不當。國貿公司最初的保全申請系凍結中海通公司的銀行資産。中海通公司提出置換保全财産後,廈門海事法院才将“中海通29”輪予以保全,且保全措施僅為限制船舶轉讓和抵押,并未對船舶進行實際扣押,不影響船舶的正常運營,因此國貿公司申請的保全措施在合理限度内,不存在保全措施申請不當的情形。中海通公司提交的試航檢驗報告和船舶試航證書不足以證明國貿公司的保全行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主觀過錯,中海通公司主張的損失與案涉财産保全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亦缺乏證據證明。二審判決未支持中海通公司的索賠請求,并無不當。中海通公司于申請再審期間提交的國内船舶錄無法證明國貿公司申請案涉保全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不足以推翻原判決,本院不予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廈門中海通航運有限公司、廈門國貿船舶進出口有限公司因申請訴中财産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案》民事裁定書 | (2021)最高法民申4604号
10. 申請人申請财産保全,應盡到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且其财産保全申請應有基本的事實與法律依據。保險公司對于其可能因申請人申請保全錯誤而需承擔賠償責任應是明知的,其依法應當在承保範圍内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觀點】申請人申請财産保全,應盡到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且其财産保全申請應有基本的事實與法律依據。本案中,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豫民初19号民事判決已查明,根據《項目合作開發協議》的約定,“乙方已将項目公司和未完的施工工程所涉及的全部債務履行完畢(包括所有債務、隐性債務),乙方已出具全部清償完畢否則承擔所有責任的承諾函”是大華公司支付2500萬元款項的前提條件之一。由于原嘉德公司尚有大量債務未清償,大華公司向楊建波、姜媛支付2500萬元款項的條件未成就,故楊建波、姜媛主張大華公司未支付2500萬元款項已構成違約并據此主張解除協議,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了楊建波、姜媛的全部訴訟請求。楊建波、姜媛在訴前已申請凍結李朝陽持有的嘉德公司100%股權,由于嘉德公司的股權價值與其公司資産包括項目價值相關聯,即使判決合同解除亦能夠保障判決的履行。另,(2018)豫民初19号案件于2018年5月17日開庭,庭審中大華公司提交了代楊建波、姜媛償還原嘉德公司債務約8000餘萬元的證據,如雙方合同解除亦存在楊建波、姜媛返還已收取款項和對方代償的貸款的情況,但楊建波、姜媛仍于2018年5月24日申請凍結嘉德公司8000萬元的存款或查封等價值财産。且楊建波、姜媛有2000餘萬元貸款用交付大華公司、李朝陽的房産進行了抵押,其應知曉案涉合同不具有法定和約定的解除條件,其訴訟主張過戶案涉房屋缺乏合理性,對于訴訟請求得不到法院支持應是明知的。一審法院認定申請保全人的行為與大華公司、嘉德公司因此所産生的損失有因果關系,其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并無不當。
本案中,太平洋保險公司在(2018)豫民初19号一案中兩次出具财産保全責任保險保函,願意在楊建波、姜媛主張的查封财産共計1.6億元賠償限額範圍内承擔查封錯誤造成的訴訟财産保全擔保責任,太平洋保險公司對于其可能因申請人申請保全錯誤而需承擔賠償責任應是明知的,其依法應當在承保範圍内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太平洋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大華飛捷實業有限公司等因申請訴中财産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案》民事判決書 | (2021)最高法民終587号
11. 原告無視雙方合同或協議的明确約定,不考慮案涉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客觀事實,并在沒有證據或者證據明顯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損失的情況下,貿然提起該案訴訟,其主觀上存在大幅、盲目擴大其訴請的給付标的,并申請财産保全,可認定為主觀上存在重大過錯。
【裁判觀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據此,因申請财産保全錯誤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屬于侵權責任糾紛。若認定侵權責任成立,應當審查申請人申請保全之行為是否滿足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即主觀上有過錯,客觀上實施了侵權行為、造成了損害後果,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本案中,北山房地産公司訴求北山建設集團公司賠償因未完工程量造成的施工費等損失,因工程質量缺陷産生的補修、補償業主費用等損失,因逾期竣工、鬧事、阻撓施工、強占房屋等損失,逾期竣工違約金、工程質量未達約定違約金、未完成竣工備案手續違約金等損失,合計3528萬多元,并申請了相應數額的财産保全。鑒于北山房地産公司無視雙方就案涉工程竣工後進行結算所簽補充合同或協議的明确約定,不考慮案涉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客觀事實,并在沒有證據或者證據明顯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損失的情況下,貿然提起該案訴訟,向北山建設集團公司請求賠償3528萬多元損失,而結果僅被支持了24萬多元的維修費,而且該24萬多元維修費亦是因北山建設集團公司的自認而獲得支持。由此,二審判決認定北山房地産公司主觀上存在大幅、盲目擴大其訴請的給付标的,并申請财産保全,凍結北山建設集團公司的銀行存款基本賬戶及案涉工商銀行賬戶,導緻北山建設集團公司資金周轉困難,主觀上存在重大過錯,有相應的事實依據,并無不當。至于陽光保險公司申請再審主張二審判決将(2018)湘民終800号民事判決說理部分作為裁判依據錯誤的問題,因本案作為申請訴中财産保全損害責任糾紛系(2018)湘民終800号案的衍生訴訟,(2018)湘民終800号案對北山房地産公司訴求的分析認定系本案審查判斷北山房地産公司申請保全是否錯誤的重要考量因素,且該分析認定亦是基于案涉證據作出的,陽光保險公司對該問題的理解有誤,其該項申請再審事由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陽光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湖南北山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請訴中财産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案》民事裁定書 | (2021)最高法民申6111号
12. 原告在減少訴訟請求後,應主動申請解除超額查封财産,否則可認定存在過錯。
【裁判觀點】關于海天公司申請訴中财産保全行為是否存在過錯。申請财産保全錯誤的賠償責任,屬于一般侵權責任,适用過錯責任原則。海天公司在前訴中的訴請為,請求焦作億祥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6000萬元、違約金、退還履約保證金等,一審法院根據海天公司的申請,裁定凍結焦作億祥公司6000萬存款或查封其等額财産,實際查封了焦作億祥公司名下129套房産。在該案訴訟過程中,海天公司申請變更訴請為請求焦作億祥公司支付工程款4591.900323萬元及逾期利息、退還履約保證金等。但在其減少訴訟請求後,不僅未主動申請解除超額查封财産,且在焦作億祥公司提出解封超額查封财産申請後,仍不同意部分解封,故二審判決認定海天公司存在過錯具備事實和法律依據。焦作億祥公司已通過申請解除超額查封等方式積極維護自身權利,中國平安公司關于焦作億祥公司存在過錯,應承擔部分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關于中國平安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國平安公司和海天公司形成訴訟财産保全責任保險關系,根據中國平安公司出具的《平安訴訟财産保全責任保險保單》和《平安訴訟财産保全責任保險保函》所載内容,中國平安公司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内承擔賠償責任。故二審判決在認定海天公司保全行為存在過錯并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基礎上,基于保險關系,判令中國平安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當。至于中國平安公司主張的海天公司違反保險合同約定,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等理由,屬于其和海天公司之間的内部關系,中國平安公司可另行主張。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平安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億祥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等因申請訴中财産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案》民事裁定書 | (2021)最高法民申7152号
13. 因訴訟保全而導緻其資金周轉困難從而不得不借款,産生相應的利息損失,需舉證證明兩部分事實:一是存款被凍結造成其資金周轉困難,即存在借款的必要性;二是借款并支付利息的相關事實。
【裁判觀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本案中,南京十建公司主張因高志強申請訴中财産保全,法院凍結其2000萬元資金,導緻其資金周轉困難從而不得不借款,産生相應的利息損失,則其需舉證證明兩部分事實:一是2000萬元存款被凍結造成其資金周轉困難,即存在借款的必要性;二是借款并支付利息的相關事實。首先,公司某一銀行賬戶部分資金的凍結與資金周轉困難之間不具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南京十建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公司全部資金狀況,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南京十建公司存在需對外借款維持資金周轉的必要性。其次,南京十建公司提交一份落款日期為2016年6月20日的《借款合同》用以證明借款的事實,但案外人孟舍香2016年6月29日向南京十建公司轉帳2000萬元的銀行業務單記載的用途為“風險保證金”,南京十建公司2017年12月6日向孟舍香轉帳2000萬元的銀行業務單備注為“退款”,不能得出該筆2000萬元資金系借款的結論。因此,南京十建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因高志強申請訴中财産保全而産生資金周轉困難,從而對外借款的相關事實,二審判決未予支持其要求高志強賠償利息損失的請求,并無不當。
——最高人民法院《南京市第十建築工程有限公司、高志強因申請訴中财産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案》民事裁定書 | (2020)最高法民申2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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